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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有什么奖励政策?
2020-03-22 17:21:43 新型研发机构人已围观
简介经评价公布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
经评价公布的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的相关政策支持。
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初创期一般为五年。对于评价命名时已过初创期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竞争择优原则,省和设区市财政对发展效益较好的研发机构,按近5年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后补助。
新型研发机构每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才或入选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300万元的补助;确认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A、B、C三类)的,分别给予用人单位25万~200万元的安家补助。聘任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最新排名均在前100名大学的博士毕业生的,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40万元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经认定并且签订采购使用协议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和所在地市、县(区)财政分别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0%和15%比例的风险补助,省财政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风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省级创新券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科技创新服务,每年单个机构最高补助2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的,省财政资金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用于购置和修缮检验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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