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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高新区企业研究院及境外研发机构认定及资助办法 2020年11月12日

2020-11-18 13:58:35 新型研发机构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佛山高新区企业研究院及境外研发机构认定及资助办法 2020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全面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开展企业研究院及境外研发机构认定及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究院是指实力和创新能力相对较强的企业自行建设的高水平、高层次、高标准的研发机构,除了具备其他研发机构的基本功能外,还承担着重大关键技术以及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的开发任务,同时在较高层次进行前瞻性技术研究,为企业发展战略服务,是企业进行技术储备、增强发展后劲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依托。其主要任务是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及共性技术攻关与产业化,把握技术趋势和市场发展动向,帮助企业制定长远的技术发展战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所称境外研发机构是指以技术和人才为导向,为加快境外知识产权布局、获得核心人才等创新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开拓境外市场,通过直接投资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新设立研发机构、或通过获取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方式所创立的境外研发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利用境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优良创新环境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打造面向境外科技创新、招商引资、开放合作的平台,不断提升制造业全球价值链,掌握国外前沿技术水平,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推动佛山高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一定财政预算资金,认定企业研究院不超过10个,境外研发机构不超过5个,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资助,资助资金从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认定企业研究院和境外研发机构,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走出去布局境外知识产权,增强创新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方分工和职责如下:

  (一)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局)的主要职责是:编制项目的认定及资助办法;编制申报指南和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等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规划和财政局)、佛山高新区纪工委的监督。

  (二)规划和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按实施办法办理资金拨付;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三)佛山高新区各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各园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资金拨付等工作;按需给予项目资金配套支持;对辖区内项目承担单位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管委会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参与项目申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具体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以适当方式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或备案;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五)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按委托事项要求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接受佛山高新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评估或咨询意见;依法尊重项目承担(申报)单位的知识产权,严格保守项目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企业研究院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企业研究院的申报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佛山高新区内注册三年以上或纳入火炬统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纳入佛山高新区火炬统计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

  (二)所属行业符合佛山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发费用达到400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研发费用逐年增加。优先支持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

  (四)建有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且运行良好。

  (五)申报单位近3年内在其核心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具有较高的成果转化水平,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1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不得少于4项。

  (六)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情形。

  第六条 企业研究院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应配备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不低于70%。院长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者由企业高管来担任。

  (二)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研发用房,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的研发条件和设施,研发专用固定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三)与国内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具有产学研合作,并具有产学研费用支出。

  (四)组织架构合理,研究开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等规章制度健全,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三章 境外研发机构认定

  第七条 申报境外研发机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佛山高新区内注册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火炬统计的企业。

  (二)境外研发机构经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申报单位能够较好的开展科研人员国际交流,成功引进具有国外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上一年度期末从业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大于1%优先。

  (四)开放创新能力强,具有广阔的境外市场,申报单位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大于15%。

  (五)在境外有相对固定的研发场所及相应研发条件。境外研发机构建设方式可采取自建(购买、租赁等)或与境外机构合作等多种方式。

  (六)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经验,与境外研发机构、高校、科研单位或者企业开展科研合作,具有紧密的合作关系。

  (七)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申报单位拥有不少于两件(含)有效PCT国际专利申请或一件(含)有效境外专利授权,并且拥有有效的境外注册商标。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资助政策

  第八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按照“申报、评审、审议、公示和公布”的流程开展一次评审认定工作。

  (一)申报

  1.申报单位登陆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称“佛山扶持通”),按照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在线提出申请,高新区各园管理局初审推荐。形式审查通过后,企业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2.企业研究院认定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企业研究院认定申请书;(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4)近三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5)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佐证材料;(6)知识产权佐证材料;(7)研发人员清单及学历、职称佐证材料;(8)企业研究院研发场地、研发设备佐证材料;(9)产学研合作佐证材料;(10)其他荣誉佐证材料。

  3.境外研发机构认定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境外研发机构认定申请书;(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3)商务部门和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6)上一年度期末从业人员中外籍常驻人员和留学归国人员占比佐证材料;(7)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额佐证材料;(8)境外研发机构研发人员聘请或者服务协议、机构研发场所、研发设备佐证材料等;(9)与境外机构合作的产学研佐证材料;(10)知识产权、境外注册商标佐证材料;(11)其他荣誉佐证材料。

  (二)评审

  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核、评审等程序,形成佛山高新区企业研究院及境外研发机构专家推荐名单。

  (三)审议

  专家推荐名单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形成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

  拟认定名单在佛山扶持通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自然日。公示期内接到相关异议的,由各园管理局配合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调查核实并处理。

  (五)公布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经佛山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通过佛山扶持通、佛山高新区官网对外公开发布。

  第九条 佛山高新区企业研究院认定有效期3年,经认定的企业研究院按申报单位的营业收入情况,分类给予资助。上年度营业收入分3亿(含)-10亿、10亿(含)-20亿、20亿(含)以上三个不同档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佛山高新区境外研发机构认定有效期3年,认定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每家申报单位累计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各园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与配套支持。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佛山高新区企业研究院、境外研发机构认定后,按照佛山高新区财政专项经费支出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审批程序,做好资金支出审批。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各园管理局,各园管理局划拨对应项目资助资金给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认定及资助实行信息公开管理,除涉及保密要求等特殊情况不予公开之外,按照佛山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佛山扶持通、佛山高新区官网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预算年度终了或预算执行完毕,由科技创新局对当年度奖励资金的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自评报告报规划和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具体工作参照佛山高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五条 经费计提。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作为前期工作经费,用于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等。计提专项资金总额1%作为事中事后工作经费,用于本年度及以前年度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有其他文件专门就工作经费作出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项目审核监督机制,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所有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并做好各园管理局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必要时委托评审机构或项目所在各园管理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佛山高新区管委会可视情节轻重,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申报单位采取通报、撤销资金项目、追缴奖补资金等措施。同时,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佛山高新区各类资助项目。申报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在认定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等有失公正、客观等行为的,5年内不得再参与佛山高新区项目评审等任何服务,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在佛山高新区官网公告并函告市直有关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佛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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