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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南府规〔2018〕22号
2020-06-02 13:02:48 新型研发机构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桂发〔2016〕23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宁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方案》(南办发〔2016〕106号)的要求,加快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是指围绕南宁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依托高校院所、重点龙头企业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以下统称“依托单位”)在南宁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化运作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类别。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依托校企、产业导向、市场运作”原则,围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三大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在新能源汽车、智能装备制造、铝精深加工、北斗导航应用系统、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新材料、现代中药与民族医药、生物技术、现代农业、精细化工等重点领域,建设集科技创新、产业技术研究、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企业孵化上市等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切实打通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攻克关键共性技术。围绕全市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链和创新链延伸等关键环节,组织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加强技术集成,开发成套工艺技术、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组织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工程化试验,加快先进技术的转化应用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引导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孵化载体。
(三)培育新兴产业集群。跟踪产业发展最新动态,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科技资源,引进孵化创新团队和创新型企业,承接产业转移,弥补产业链和创新链缺失环节,培育和打造产业集群,强化产业基地创新支撑。
(四)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编制和完善产业技术发展指南和产业技术创新路线图,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发挥产业技术研究院对产业的规划指导和支撑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分析检测、技术培训等服务。
(五)培养引进人才队伍。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为创新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引进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管理营销等专业化人才团队。
(六)开展科技招商引资引智。通过开展科技合作、参与对接会、举办行业创新论坛、紧密联系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等形式,开展科技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第三章 组建模式
第五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可以按照以下三种模式组建:
(一)高校院所牵头组建。高校院所应依托自身特色优势学科和知名科学家团队资源,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组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高校院所可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研发设备、现金等形式入股,并改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以及人事管理制度,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提供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二)重点龙头企业牵头组建。龙头企业应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和综合科技实力。龙头企业可以现金、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方式入股,并协助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通过发布技术需求、委托项目研发、开放市场资源等方式与高校院所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为业内企业提供开放平台。
(三)高层次人才团队牵头组建。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设立企业应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相关科技成果和技术在国内、国际处于先进水平,核心团队成员拥有国内或国际公认的高层次人才头衔,在学科或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以知识产权、现金等方式入股,并联合高校院所或行业资源,重点引进海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到南宁转化、产业化。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按照以下模式参与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组建:
(一)政府机构通过国有平台公司与依托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照不超过注册资本金规模45%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4000万元现金出资金额和不控股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国有平台公司,以土地、场地等固定资产和现金入股参与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组建。上述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后计入政府出资的资本金中。
(二)政府机构不入股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项目实际和财力单独或共同向依托单位提供启动经费,以事前补助和分年度拨付的形式,用于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日常运营、研究开发、设备购置、装修房租、物业水电等开支。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在基金设立、运营经费补贴、项目资助、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人才资助与安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进行支持。属地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支持政策。
第八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获批筹建后,根据发展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给予进一步支持。
(一)注册资本金投入。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投入资本金,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增资扩股。
(二)基金参股。根据需要,可通过南宁市产业发展基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设立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发展基金、引入社会基金等形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等。对基金获得的收益,政府可适当让利给参股社会资本。
(三)运营经费补贴。市本级财政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开展能力建设、基础条件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发创新活动等具体内容给予运营经费支持,支持期限为注册成立之日起三年,特别重大项目经批准可延长至注册成立之日起五年。
(四)项目支持。市本级财政通过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项目等渠道,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组织实施的研发创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项目进行资助,并积极协助争取国家和自治区项目资助。
(五)平台建设支持。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获批建设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研发创新平台,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18〕21号)给予支持。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内设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按照《关于印发南宁市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南科规〔2017〕6号)给予支持。
(六)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资助。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科技成果的,最高可按照技术交易额的40%给予补贴,单项成果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七)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采取产业发展基金注资或新发起设立产业化基金的方式进行支持。
(八)人才资助与安家。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全职或柔性引进且每年在南宁工作服务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高层次人才,本地培养且符合南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才,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落户、子女教育、就医绿色通道、人才公寓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九)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鼓励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符合市场化导向的科技成果归属、处置和收益分配制度。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的组建、评审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协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在南宁市辖区内设立的企事业法人(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级归口管理部门或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后,可申请组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尚处于前期筹备阶段的,可由参与组建单位(个人)联合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组建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宁市注册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组建模式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应创新运营管理机制,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财务结构、机构章程以及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实行实体化运行。
(二)应结合南宁产业发展方向,瞄准尖端技术、产业前沿,打通产学研用合作渠道,开展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技术研发与服务、人才培养等业务,通过技术创新引领产业发展,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三)应加强人才队伍引进和培育,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人才团队;专职科研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从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人员的专业、学科、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三年建设期满后固定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40人。
(四)应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该领域科技界或产业界有影响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人数一般为9—15人(奇数),其中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五)应具有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六)应积极探索资本化运作,通过“投资项目+孵化企业+交易成果”的方式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人才团队和科技型领军企业,实现自我造血、可持续发展。
(七)应建立国际化合作机制,连接全球最具活力的创新资源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吸引聚集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和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经市级归口管理部门或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筹)申请表。
(二)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筹)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筹)章程。
(四)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场地和设施等有关证明。
(六)依托单位法人执照,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高层次人才牵头的应提供核心人员学历、学位、身份证明等资料。
(七)与参与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已取得的科技平台、科技成果、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等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需再次组织专家核实争议事项后决定是否通过评审。通过评审、公示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筹)建设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科技局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牵头单位、共建单位和有关部门签订共建协议,协议约定各方权利、责任与义务,并细化建设进度安排、年度绩效目标、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等具体内容。
第六章 验收考核与复核
第十四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自批准组建之日起三年为筹建期。筹建期满后,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考核,通过验收考核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考核与复核需提交考核报告、产业发展分析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通过验收考核的,根据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类别正式授予“南宁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或“南宁市×××创新中心”名称。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进行整改,第二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组建资格。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南宁市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投促局、市住房局、市法制办、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农业委,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东盟经开区管委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是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与规划,组建分行业领域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专家顾问委员会,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立、考核、重组、调整、撤销、业务指导和发展资金预算编制与管理,参与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的引进组建和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是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的重要成员单位,负责按照南宁市产业发展方向提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规划与建设意见,引导、扶持创新成果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参与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的引进、建立、考核、重组、调整、撤销、资助、业务指导和基金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是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发展资金的预算安排部门,负责安排市本级“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专项经费,配合市科技局等部门做好资金监管、预算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条 南宁市产业投资集团出资成立南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市本级政府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以增加其注册资本金的方式,代表市本级出资组建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负责注册资本金投入与管理,同时承担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与运作、受托管理有关基金、促进科技金融融合等职能。南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业务上受南宁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各县、城区、开发区可根据情况指定或组建本级出资机构。
第二十一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应建立开放、流动的人才使用机制、合理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应加强对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将建设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同时报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备案。对于市属国有平台或国有企业入股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学容错鼓励创新机制,客观、公正、包容地对待在推进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对投入财政性资金出现亏损的,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属于合法投资且已尽职履责的,按照“谁投入、谁审核”的原则,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可以按照规定予以核销,免除相关部门和人员、受托股权代持机构与管理人员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拟参与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建设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据实提供申报材料;对虚报信息、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组建资格,三年内禁止申报各级财政性补助资金,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获得的发展资金,须按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及其它违规使用。对违反规定的,将追回拨款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将追究责任,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代表政府作为出资方的市属国有平台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投入资本金,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依托单位用以入股的知识产权尚未获得授权的,其评估价值以正式获得授权后评估值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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