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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2020-07-06 19:10:08 新型研发机构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吉政发〔2018〕31号)文件要求,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吉政发〔2018〕31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及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申报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型研发机构为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人才团队控股,注册运营1年以上,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二)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功能,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业孵化育成,以及研发服务等,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
(三)新型研发机构依托国内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境外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研究机构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课题成果来源;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四)新型研发机构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
(五)新型研发机构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包括健全的管理制度、高效的运行机制和灵活的人事制度等。
第七条 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每年于6月份发布申报指南,启动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工作。
(二)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中省直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省科技厅直接申报。市(州)、县(市、区)及省级以上高新区、国家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拟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推荐受理时间为指南发布后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由3名技术专家、3名管理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人选从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抽)取。
(五)公示。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拟认定名单,报经厅务会审议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认定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二)管理制度材料
1.机构章程;
2.管理制度;
3.合作协议(合作共建单位须提供)。
(三)运营情况材料
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2.最近一个年度工作报告。
(四)研发情况材料
1.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
2.成立以来立项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清单,及取得的成效;
3.成立以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清单和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清单;
4.研发人员基本情况表,科研场地、研发设备基本情况表。
(五)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证明材料、学历职称证明材料、取得的成效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和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吉林省新型研发机构”称号。自颁发资格第二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0日前,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要求填写上年度研发和经营活动基本信息,向省科技厅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包括建设进展情况及下年度建设计划等内容。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规定和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情况,对未按要求参加科技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体系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已通过认定的机构有效期内如有失信或违法行为,将撤销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满3年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单位继续保留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不参与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参与绩效评价的新型研发机构,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提供前3个自然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绩效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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