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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 沪科规〔2019〕3号
2020-05-31 12:17:01 新型研发机构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着力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各类研究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着力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各类研究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促进本市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是有别于传统科研事业单位,具备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运行机制高效、管理制度健全、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包括科技类社会组织、研发服务类企业、实行新型运行机制的科研事业单位。一般至少应具备以下功能之一:
(一)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焦国家和本市战略需求,围绕基础前沿科学、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二)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结合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支撑重大产品研发和产业链创新。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以资源汇集和专业科技服务为特色,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创新创业。
第三条 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申请人可直接向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市、区科技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与服务。登记开办时其国有资产份额可提高到不超过总资产的三分之二,发展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参与的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
第四条 按照竞争中立、公平普惠原则,科技类社会组织在申报各级政府科技研发和产业创新项目、人才计划、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企事业法人同等待遇;研发服务类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采用创新券等方式,支持企业向科技类社会组织和研发服务类企业等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
第五条 通过第三方绩效评价,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和研发服务类企业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享受相关税收减免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七条 对于经认定的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的战略科技力量,按一所(院)一策原则,予以支持。
(一)属于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编制动态调整,不受岗位设置和工资总额限制,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给予研究机构长期稳定持续支持,赋予研究机构充分自主权。
(二)对于社会力量兴办的机构,通过定向委托、择优委托等形式,予以财政支持。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定期参加统计调查,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本市科技、发改、产业、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协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发展,统筹新型研发机构布局,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措施,委托第三方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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