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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潮南区南山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潮南区南山智慧产业片区招商优惠政策

2023-07-10 09:25:1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潮南区南山智慧产业片区招商优惠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七大重点产业片区建设招商工作的部署,潮南区南山智慧产业片区重点布局发展时尚服装、高端生物医药制造产业及日化产品、口腔产品、文具产品等创新研发产业。为加快推进片区建设招商,确保将片区打造成主导产业鲜明、绿色集约发展的高水平产业片区,特制定本招商政策。一、优惠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园区招商方向;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

汕头市潮南区南山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潮南区南山智慧产业片区招商优惠政策

潮南区南山智慧产业片区招商优惠政策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七大重点产业片区建设招商工作的部署,潮南区南山智慧产业片区重点布局发展时尚服装、高端生物医药制造产业及日化产品、口腔产品、文具产品等创新研发产业。为加快推进片区建设招商,确保将片区打造成主导产业鲜明、绿色集约发展的高水平产业片区,特制定本招商政策。

一、优惠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园区招商方向;

2.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产值不低于5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

3.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二、优惠政策

(一)时尚服装产业组团优惠政策

1.支持大型企业落户

鼓励500强企业(包括《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在区内设立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3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总额按照企业初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核定,并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2.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对落户的重大产业项目,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给予保障。项目用地规模根据城市规划、项目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情况,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综合确定。供地模式可实行短期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差异化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可按照我区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执行。

3.租金补贴

对入驻区内标准厂房且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00元以上的项目,每年按每平方米24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

4.项目发展奖励

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从投产运营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按当年区级财政贡献量的70%予以奖励。

5.鼓励企业设备投入

对购买新设备,经审核认定为智能制造设备的,区财政将按照购置价格1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支持完善产业链条

支持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配套项目,完善产业链上下游,项目落地投产后,按照新引进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项目引进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7.加大高层次人才奖补

被片区内企业或机构聘请,年工资薪金超过24万元,且每月超过2万元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奖励。

(二)创意文具产业组团优惠政策

1.支持大型企业落户

鼓励500强企业(包括《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在片区内设立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3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总额按照企业初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核定,并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2.保障重大项目用地

对落户的重大产业项目,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给予保障。项目用地规模根据城市规划、项目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情况,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综合确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

3.补贴租金

对入驻区内标准厂房且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00元以上的项目,每年按每平方米24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

4.补贴厂房装修费用

租用产业园区内标准厂房的企业,其厂房装修费用分类给予补贴。按洁净厂房标准装修的,以洁净厂房装修面积和档次补贴给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十万级洁净度标准补贴50元/平方米、万级洁净度标准补贴10元/平方米、千级洁净度标准补贴150元/平方米、百级洁净度标准补贴200元/平方米)。

5.鼓励企业发明创造

鼓励企业申请和使用专利,对获得发明型专利的每项奖励5000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每项奖励1500元,对获得外观型专利的每项奖励500元。

6.鼓励创新能力认定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3万元一次性奖励。

7.奖补高层次人才

被片区内企业或机构聘请,年工资薪金超过24万元,且每月超过2万元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奖励。

(口腔健康产业组团参照本优惠政策)

(三)高端生物医药制造产业组团优惠政策

1.支持大型企业落户

鼓励500强企业(包括《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在区内设立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3000万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总额按照企业初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缴注册资本进行核定,并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2.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对落户的重大产业项目,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给予保障。项目用地规模根据城市规划、项目投资强度、经济贡献等情况,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原则综合确定。供地模式可实行短期出让(租赁)或先租后让等差异化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可按照我区工业用地最低价出让标准执行。

3.租金补贴

对入驻区内标准厂房且每平方米年纳税额在300元以上的项目,每年按每平方米24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

4.项目发展奖励

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从投产运营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按当年区级财政贡献量的70%予以奖励。

5.鼓励企业研制新药

新药研发新进入临床Ⅱ期、Ⅲ期研究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新药注册证书并在本区产业化的,一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二类和三类新药每个品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6.鼓励创新能力认定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区财政给予13万元的奖励。

7.加大高层次人才奖补

被片区内企业或机构聘请,年工资薪金超过24万元,且每月超过2万元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按其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的15%部分给予奖励。

(四)重大优质高效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实行“一事一议”方式,协商予以支持。

三、片区用地工业项目退出机制

1.项目供地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满3个月未动工建设的,由片区管理机构向项目投资方下发《限期开工建设通知书》,并每月督导一次,责成其尽快开工建设;自约定开工建设日期起满1年未动工的,或虽然已动工,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收取违约金:

(1)已开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

(2)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

(3)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

满2年仍不开工建设的,终止用地合同,强制收回项目用地。

2.在建项目超过约定的投产运营期限6个月未投产运营的,由片区管委会向项目投资方下发《限期投产运营通知书》,责成其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产;超过约定期限1年未投产运营的,解除合同后退出;

3.投产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解除投资合同,协商劝其退出;

4.投产运营后前三年项目亩均税收未达标的,项目所在企业应逐年补交与准入亩均税收指标差额相当的违约金;第四年亩均税收指标仍未达标的,应责令企业补缴与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土地出让价款相当的违约金,并协商终止合同。

5.不按照约定规划建设投产运营,私自改变土地用途或私搭乱建的,由片区管理机构向投资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解除合同后退出。

6.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由片区管委会向投资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拒不改正的,解除合同后退出。

四、附则

(一)本招商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产业片区内,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片区,不改变在本片区的纳税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落户片区内且符合本招商政策要求的企业项目,可按要求申请奖补资金。市级优惠政策奖补资金按市已出台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区级优惠政策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三)已获得奖励的企业,若纳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或欺诈获得财政资金、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由企业所属地镇(街道)协助区政府追回已获得的奖励。构成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符合本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同级财政的不同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国家法律政策执行。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视情况重新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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