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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瑞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瑞丽市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2023-12-01 09:46:0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进一步规范瑞丽市招商引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发展,实现瑞丽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一、土地政策1.工业企业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8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照标定地价供地,并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企业标准厂房建设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如下:投资额度(不含土地出让金)奖励标准1000—5000万元按土地标定地价供地5000万元—10000万元每平方米标...
为进一步规范瑞丽市招商引资各项扶持政策,促进项目建设,加快产业发展,实现瑞丽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工业企业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80万元以上,且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按照标定地价供地,并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企业标准厂房建设资金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投资额度 (不含土地出让金) | 奖励标准 |
1000—5000万元 | 按土地标定地价供地 |
5000万元—10000万元 | 每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补助100元,补助不超过250平方米/亩 |
1—1.5亿元 | 每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补助140元,补助不超过250平方米/亩 |
1.5—2亿元 | 每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补助200元,补助不超过250平方米/亩 |
2—2.5亿元 | 每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补助260元,补助不超过250平方米/亩 |
2.5—3亿元 | 每平方米标准厂房建设补助300元,补助不超过250平方米/亩 |
3亿元以上 | “一事一议” |
工业用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15万/亩,商业用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30万/亩。
2.投资企业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可以采取租用集体土地的方式,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企业可依法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提供土地。
3.利用集体土地兴办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对规模较大的旅游项目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4.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土地划拨目录》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5.园区内项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度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租赁入驻园区的标准厂房,不再提供项目建设用地,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的租金上给予优惠,第一年免收租金,自第二年起根据标准厂房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6—12元征收租金,企业也可根据发展需要购买标准厂房所有权。
二、财税政策
6.符合瑞丽市重点产业和领域的投资项目,在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单笔贷款100 万元以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均可获得市财政的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标准为:贷款年利率的3个百分点。贴息开始时间与银行计息日同步,贴息期最长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贷款贴息,已获得上级财政贴息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7.落户瑞丽的招商引资鼓励性项目,在协议期内建成投产,并在投产后两年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销售收入的70%,且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激励金,每增加销售额1000万元,增加激励金10万元,每个企业最高激励金为50万元,且只能享受一次。
8.执行云南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对2013年1月1日后入驻瑞丽市的新办企业,除国家禁止和限制的产业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40%)实行“五免五减半”优惠,即自取得生产经营第一笔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同时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9.在瑞丽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企业(在瑞丽市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高管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瑞丽市实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由市财政参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可用部分的数额,予以全额补助。
其它企业人才开发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参照《瑞丽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瑞丽市跨越发展企业人才开发实施办法》执行。
10.鼓励总部经济型企业在瑞丽市注册并设立财务核算机构,市政府根据企业对本级财政的贡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税收贡献奖励。
三、其它政策
11.科研创新奖。鼓励院士、专家到瑞丽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除上级支持奖励资金外,对成功申报“院士工作站” 、“专家基层工作站” 、“大师工作室” 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对成功申报州级“院士(博士)专家工作站”、“创新团队”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
12.人才开发奖。除上级奖励资金外,一次性分别对被评为“院士后备人才”、“云岭学者”的企业奖励8万元、个人4万元,对被评为“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的企业奖励 4万元、个人2 万元。
13.品牌创建奖。企业获得市级知名商标、知名品牌、云南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国家级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市级的每项奖励1万元,省级的每项奖励5万元,国家级每项奖励10万元。
14.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
15.招商引资中介奖。对引进在瑞丽市纳税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垫资建设建筑工程项目、配套商住用地指标的项目以及按照法律、政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其他项目、BT、BOT项目、矿产资源采选及大型发电项目),按照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进行奖励。引进市外无偿资金(不包括政策性国家拨款、银行贷款、专项补助资金)或捐赠物(救灾捐赠除外)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价值的1%给予奖励。奖励对象可以是企业或中介机构,不含公职人员和自然人,瑞丽市公职人员参照《瑞丽市2016年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办法》执行。
四、瑞丽市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
(一)重点产业:汽车、摩托车制造、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及食品、旅游产业、现代农业、环保产业、现代仓储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金融业、珠宝、红木传统产业等。
(二)重点领域:市政道路、交通、水电、通信、环保、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
(三)总部经济、内贸商业流通、对外贸易、科技研发、技术咨询、法律咨询、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和分支机构等。
本政策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由瑞丽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试行期一年,实施办法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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