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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永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平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
2023-12-01 09:46:4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永平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创新举措解决工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奖励措施。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省、州关于工业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
永平县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创新举措解决工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强化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永平县实际,制定本奖励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省、州关于工业振兴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永平“绿色食品加工贸易集散地、生态文化新城”发展定位,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政策,改善工业发展环境,夯实工业发展基础,加快构建“1+4”工业产业体系,促进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全县工业经济规模和质量持续提高,工业布局和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更加合理,技术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可持续发展和竞争力大幅提升。
二、奖励措施
(一)设立项目投资奖。对入库纳统的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且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且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0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成本),且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设立企业升规奖。对年度升规且稳定在库两年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月度升规且稳定在库两年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设立发展台阶奖。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亩均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设立科技创新奖。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对在县内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且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成长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型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设立产品推广运用奖。对进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县内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产品列入年度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重点产品、工业“一条龙”应用计划的企业,按单个产品和工艺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设立数字转型奖。对列入省级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三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新模式创新、5G+工业互联网领域、工业互联网网络领域、工业互联网安全领域等五类工业互联网项目,省级工业大数据中心建设和应用项目,省级工业领域新型高性能计算平台建设和应用项目,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设立绿色制造奖。对产品获得省级绿色产品认证的工业企业,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产品获得国家绿色产品认证的工业企业,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相关事宜
(一)上述奖励的兑现,由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组织涉及企业在年底进行对照申报。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于次年3月20日前上报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由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会同财政、发改、统计、税务、市场监管、投资促进、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
(二)本奖励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奖励措施印发后,我县涉及工业企业的奖励一律按照本措施执行,已出台县级相关工业奖励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本措施相关奖励的兑现与省州相关奖励政策不作扣减,同一企业(项目)可根据企业(项目)实际申报本措施的多类奖励。
(三)对当年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重大和特大环保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不予奖励。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资金经审核认定并进行公示,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
(四)本奖励措施由县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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