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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市澧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2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元
2021-06-28 12:17:1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澧县促进先进制造业引领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市委开放强市产业立市和县委扬长补短战略,促进先进制造业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
澧县促进先进制造业引领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市委“开放强市产业立市”和县委“扬长补短”战略,促进先进制造业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先进制造业,是指不断吸收先进技术并综合应用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和企业管理全过程,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制造业总称。本县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引领高质量发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明确发展原则。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促进制造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实现本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明确发展职责。将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工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评价体系。建立先进制造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条 加大资金支持。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扶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通过资助、奖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先进制造业企业倾斜,重点支持产业创新、产业升级、绿色发展、产业生态建设,促进创新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发展、数字赋能、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和品牌建设。
第二章 鼓励诚信纳税
第六条 加大纳税奖励。对当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年纳税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缴纳税收县级所得的1.5%给予企业纳税特别贡献奖;对当年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年度纳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年纳税总额增长幅度在25%以上(含25%)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新增纳税总额县级所得部分20%的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第三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七条 加强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需求,支持关键技术和关键产品研发,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国家级研发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协议,并进行技术交易登记且科研成果在本县得以转化的,按协议实际付款金额给予10%的补贴,年度补助额最高50万元;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凡获得授权国内发明专利的补助5000元/件,获得授权国外发明专利的补助8000元/件(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申请的只补助一次);生产型企业受让的与其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发明专利,对同一企业当年度受让总量达到10件、20件、30件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第八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县政府加强对先进制造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第四章 鼓励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加强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优化制造业结构,发挥主导产业的比较优势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制造业升级,培育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年内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剔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县财政按新增设备投资额2%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现有企业利用原厂区实施技扩改项目的(直接进行资源开采的企业除外),其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金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第十条 大力发展智能制造。鼓励企业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标杆车间,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的智能化转型。对获得省级智能制造示范(标杆)企业、示范(标杆)车间认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推动绿色发展。推动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加强绿色制造示范,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凡获得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生环分局、县财政局)
第十二条推动数字赋能。积极发展数字经济,统筹推进数字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支持建设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凡获得省级“上云上平台”标杆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十三条 发展产业集群。建立产业园区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机制,推进产业集聚,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产业集群促进组织建设,推进集群企业自律自治,提升集群核心竞争力,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县高新区、县工信局)
第十四条 培养小微企业。鼓励“个转企、企入规”,帮助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做到应统尽统,对当年新“入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退规企业重新入规除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高新区、县财政局、各镇街)
第十五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整合部门涉企服务职能和社会机构功能,开展全方位中小企业服务活动,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先进制造业服务活动,建设一批省级先进制造业核心服务机构,择优申报省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发展补助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高新区、县直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靠大做强。鼓励企业寻求产业链龙头企业,成功通过合作、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做大做强。凡与上市企业或央企成功合作,并被上市企业或央企收购、控股、参股,成功合作后纳税额增长20%的第一个年度且县级所得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上市。对在主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先进制造业企业,上市后第一个年度纳税额增长20%,且增长额县级所得部分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凡企业在我县登记注册设立总部,形成产业集群,且总部成立后年上缴税金超过5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推动困难企业解困。鼓励盘活“僵尸”困难企业、破产重整企业,对进行二次创业的企业且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经财政、工信、税务等部门审核,在过户、转让等过程中产生的交易契税,县本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完成收购、重组后的营运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法院)
第二十条 争取政策性支持。对标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求,积极做好中央、省、市扶持资金项目的培育工作。按照各级有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荐申报相关政策性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第五章 降低要素成本
第二十一条 降低水、电、气成本。对大量蒸发、蒸腾等原因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企业,经县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企业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其他企业仍按原标准计征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推动园区企业电力“打捆”交易。在县高新区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示范,引导推动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用电服务实行“一厂一策”,在优化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提高功率因数、用好用活峰谷电价政策等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企业专变电社会化委托服务。(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推进输气管道项目建设,改变单一气源局面,逐步降低工业企业用气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第二十二条 强化用地保障。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空间规模,依据园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用地结构。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县高新区投资建设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高新区)
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控制在总价的20%以内。对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缴纳时间不超过1年(以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制造业用地“提容增效”,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可以按规定在厂区内建设适量配套生活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二十三条 强化用工保障。做好已申报成功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后续服务工作。从批准试点之日起,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以后每年提高0.5%-1%,至2022年恢复到全省统一缴费费率。(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高新区、县工信局)
推动产教融合,鼓励县内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人才招聘机构、工业企业共建实训基地,培养技工人才,对经县人社、工信、财政部门共同认定产生实际成效的实训基地,从人社培训专项、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等资金中列支给予补助,并争取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服务类、培训类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恢复有望且符合条件,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按条件申请享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鼓励企业自主用工自主招工。经认可,企业赴外地新招聘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新招人员(或新吸纳本地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奖励400元/人(高级工800元/人);对参加由市县人社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外出招聘的企业,结合实际发生费用,对企业给予省内不高于2000元、省外不高于5000元的一次性交通、食宿费用补贴;本县户籍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补贴400元/人(高级工800元/人)。(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强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建设高素质的制造业人才队伍。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支持引导企业发挥引才主体作用,将制造业领域引进高层次、高学历、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建立企业人才数据平台,定期发布企业人才需求报告,企业引进符合《关于引进中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到澧县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澧人才发〔2018〕1号)规定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人才,按照相关激励措施,为其在居留落户、社保医保、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补贴或支持。新引进年缴税收达到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投产后5年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限定5人以内、须在澧县缴纳社保)在澧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本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六章 降低融资成本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试点。县政府支持国有企业,鼓励民营资本,开展中小微工业企业过桥资金试点,用于促进工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高新区、人民银行)
第二十六条 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扩大信贷投放,建立中小微工业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代偿风险由担保公司、资金池、银行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巩固县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和科技银行融资平台,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第二十七条 加强融资担保。综合利用“金融超市”等信贷对接平台,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常德财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县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专门服务机构与政府性担保机构、银行开展三方合作,搭建无偿信用贷款平台。(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财鑫分公司)
第七章 消费本地产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消费本地产品。建立先进制造业产品推广应用制度,每年更新发布《澧县鼓励支持使用本地产品目录库》,倡导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在采购使用各类物品时,优先购买使用目录库中的产品;鼓励县内民营企业使用本地产品,对采购、使用、销售本地产品比例、数量较大的企业在上报争取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时给予优先扶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鼓励支持使用本地产品工作相关奖励和补助。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凡采购使用本地产品额度比上年净增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单位(不含控股企业内各关联企业之间的采购),分类别给予奖励。其中,食品类、医药器械类奖励实际采购金额1%,建材类奖励实际采购金额0.2%,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直相关单位)
第八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九条 落实行政审批“不求人”制度。推行工业企业(项目)行政审批容缺制度。凡通过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核准前置条件的事项除外),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对暂时不能提供的审批材料,行政机关实行容缺审批,采取企业承诺、先办后补。(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推动“放管服”改革,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流程改革,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条件、优化企业经营环境、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提升涉企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业企业(项目)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批前指导、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实施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度。对工业企业(项目)行政审批事项,高新区企业(项目)由县高新区管委会经企业授权后负责全程代理,高新区以外企业(项目)由县工信局经企业授权后负责全程代理。(责任单位:县高新区、县工信局)
第三十条 实行工业企业检查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检查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公安、环保、消防、安全生产以外,其他县直相关部门涉企检查监督事项应提前报县优化办、推新办、高新区备案。(责任单位:县优化办、县推新办、县高新区、县直相关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实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及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应提前报县优化办备案。(责任单位:县优化办、县直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保障企业中介服务自主选择权。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干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相关单位)
建立企业资产评估互认机制,具有同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全县通用。工业企业在融资续贷时,抵押资产价值无重大变化的,准入评估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相关机构和部门必须采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评估。(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县直相关单位)
第三十三条 落实规费减免政策。对符合规定落户县高新区的工业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落户县高新区以外的工业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下限的50%收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本县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县政务服务中心按最低标准的50%协调,涉及到省市评估机构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 健全企业减负监督举报机制。完善企业举报机制,由县优化办受理有关加重企业负担的各类举报,对企业举报的问题实施清单交办查处机制。(责任单位:县优化办)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奖补资金由县财政负责解决,奖补兑现由企业自行申报,县政府成立奖补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县直单位参加,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按程序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县政府现行的相关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上级人民政府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澧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澧政发〔2020〕6号)同时废止。本暂行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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