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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龙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3-07-11 09:20:2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构建全要素、全链条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加快科技成果转化1.科技研发项目攻关。面向全市经济社会重大科技需求及“十大产业链”等重点产业,支持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应用基础性、公益性科学研究,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每年通过...

烟台市龙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构建全要素、全链条的创新创业生态体系,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创新主体培育,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1.科技研发项目攻关。面向全市经济社会重大科技需求及“十大产业链”等重点产业,支持重大关键技术创新和应用基础性、公益性科学研究,推动重点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每年通过揭榜组阁、竞争择优等方式支持35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每年科技计划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其中重大科技攻关项目125万元左右),具体实施依照每年度发布的《龙口市科技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按市财政预算批复资金确定当年科技项目资金配置。

2.高企认定和高企培育库补助。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纳入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5万元奖励;对培育库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对非培育库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烟台域外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入我市,并完成整体迁移手续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招引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每引进一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创新券补助。全面落实“创新券”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学仪器用于研发发生的费用,按省级补助资金1:1给予配套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4.“四新”经济。新落户的生产制造“四新”企业,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和生产厂房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租赁办公楼和生产厂房的,自租赁之日起,按同区域同地段同类型场地市场租金价格,给予3年全额租金补助。新落户的研发集成、技术服务、平台运营、云服务型物联网企业,自建办公楼的,给予办公楼700元/平方米的建设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租用办公场地的,自租赁开始,按同区域同地段同类型场地市场租金价格,给予3年全额租金补助。对从事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轻资产类具有较强成长性的新落户“四新”企业,按照企业承诺的3年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金额,一次性给予开办资金扶持,最多不超过300万元(没有关联企业的,要经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3年内该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须达到扶持资金额度,不足部分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齐。

5.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补助。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对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连续两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增长不低于一定比例或研发费用当年破零且占当年销售收入4%以上的,按当年研发费用总额进行排序,对前三十名的企业按照贡献率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对享受烟台市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按烟台补助金额实行1:1配套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实行总额控制,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对研发机构初次通过烟台市级备案的,在备案申报年度,有研发活动申报且不低于一定比例,给予1万元资金补助。

6.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在龙口转化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大力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各类单位等在我市设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对经认定为烟台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配套补助。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并在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合同技术输出方,按技术合同交易额1.5%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7.重大科技创新成果。鼓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市实施产业化,代表我市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并在龙口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分别给予完成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代表我市获得国家科技奖、省科技奖的项目,参照国家、省奖励标准,我市分别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二、强化科创平台建设,突出高能载体支撑

8.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设立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200万元的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科技园区等,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150万元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站、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科技园区等,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烟台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英才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10万元配套补助。对新成立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建站补助。

9.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创业共同体或创新联合体等体制机制灵活、多主体参与建设、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省级备案且绩效评价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对经烟台市级评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以烟台市级评定新型研发机构为建设主体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创新联合体,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金补助。对烟台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最高20%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10.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发展,提升对科技型企业和基层科技创新的服务能力。对新认定的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200万元、50 万元资金补助。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做好“孵化器+”文章,设置校地合作集中办公平台,每引进一所大学,拨付平台建设费用50万元,同时对在孵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设立市级风险投资基金。

三、强化产学研协作,提升融合创新水平

11.高端创新资源引进。支持国内外一流高校、世界著名科研机构、国家级科研院所等高端创新资源,在龙口设立或共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研发机构;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科研院所在龙口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以上均按照“一事一议”给予资金支持。

12.科技军民融合。支持与军工院所密切合作,建设军民融合技术、质量、标准、测试计量以及信息交流、融合成果展示、中介服务等军民两用服务功能;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军民融合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13.国际技术交流合作。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有影响力的专家、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推动企业通过境外投资高科技项目实现“购并、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吸引跨国企业、海外知名大学及科研机构设立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及技术转移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国(境)外建立的省级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引进的国外智力项目获上级资助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配套奖励。

四、强化人才引领,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14.引才用才补助。对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级人才工程的招才引智机构,根据有效申报资格、成功入选、到岗等情况按每人最高150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荐奖励。具体实施参照《龙口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对积极申报各类人才工程并获有效申报资格的企业,每项按烟台、省、国家三个级别分别给予1万、2万、3万元的奖励。全职引进的工程技术类外国高端人才(A 类、B类)按实发薪酬的10%发放工作补贴,每年最高补贴分别为10万元、5万元,补贴期限 3 年。对代表龙口参加山东省创业大赛并获得“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创业类”资格的高层次人才,给予5万元奖金(须签订项目落地协议);对于获得资格后一年内在龙口落地的获奖项目,给予100万的项目启动资金。

15.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对由龙口域外新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级、省级、烟台市人才工程等符合《龙口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扶持政策》(龙人组发〔2019〕4号)(如有修订,参照新政策执行)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推进速度等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扶持政策,用于资助购置设备和科技研发。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市级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尚未执行完成的,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本政策与本市其他扶持政策存在重叠的部分,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且每年根据市财政实际拨付的资金确定兑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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