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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寻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寻乌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2-11-14 08:52:3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寻乌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的决策部署以及市第六次党代会报告精神,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市府办字〔202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一、科技创新主体培育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
寻乌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的决策部署以及市第六次党代会报告精神,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市府办字〔2022〕1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科技创新主体培育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下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到期重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严格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独角兽、瞪羚企业扶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二、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政策
4.科技创新平台政策。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5.科技创新载体政策。加大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财政给予其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县财政给予其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得高层级认定的在原下一级奖励的基础上补齐差额。〔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6.“双创”示范基地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双创”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7.工作站政策。对新创建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协、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
8.“科创飞地”政策。鼓励县域企事业单位在国内外发达地区建立运营的科技研发、人才服务、项目孵化等飞出平台,或是引进国内外知名高校、大院大所、创投企业在我县建立运营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分支机构。对新认定的市“科创飞地”,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奖补经费1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9.新型研发机构政策。鼓励主要从事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的企业,申报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对获批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委组织部、县市监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10.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政策。鼓励通用设备制造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上下游关联企业签订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合作协议,申报国家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成功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联盟牵头单位,分别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科协、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三、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
11.研发投入政策。对有研发投入的规上企业,按其研发费用的3%进行补助。企业所申报年度的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额为准,奖励额不高于上一年度企业完税总额,每个企业年度享受县级财政研发后补助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研发投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应享尽享。对已获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研发投入比例不达标,暂停享受各项科技优惠政策。没有研发投入的工业企业,不予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享受各项科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税务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
12.购买科技成果奖励政策。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须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签约,并在平台上完成资金交易,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县实施产业化的,按线上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
13.重大科技成果及项目产业化政策。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寻乌产业化,经论证评估后,按照产业化投资规模(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土地。〔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
五、科技项目奖补政策
14.科技项目政策。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县财政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承担省级重大科技研发专项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6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承担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承担地方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资金补助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15.专利创造政策。获新授权发明专利对专利权人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财政局〕
16.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政策。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七、科技金融扶持政策
17.科技金融政策。加大科技金融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积极面向科技型企业量身定制多样化科技信贷产品;做大做优“科贷通”等科技金融服务品牌,推动科技型企业与社会资本有效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短、小、频、快”的特点,建立科技金融绿色通道制度,缩短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时间。〔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创中心〕
八、科技创新人才政策
18.科技创新人才培育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高技能人才津贴、住房补贴、子女就学、就业等奖励政策,推进我县企业“高、尖、特、精”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寻乌县企业高技能人才认定和奖励规定(试行)》,激发企业高技能创新人才工作活力和创新潜能。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成功申报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计划领军人才项目、青年人才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苏区之光”人才计划项目入选人员或团队及成功申报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9.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育政策。对入选赣州市工业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及获评赣州市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团队(个人),由县财政给予该团队或个人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20.“周末工程师”政策。对经市级认定授牌的“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由县财政给予驿站 1万元奖励,单个驿站每年获奖补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
九、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21.加大财政科技投入。为进一步推动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充分发挥县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科研创新积极性,每年县级科技三项经费预算200万元,用于县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并随全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同比增加。〔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创中心〕
22.政府扶持性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科技创新类奖补资金和贷款,企业要100%用于科技创新研发,不得挪作他用。〔责任单位:各企业〕
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先前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寻府发〔2015〕11号)、《寻乌县促进全县全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的若干政策》(寻府办字〔2018〕122号)、《寻乌县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发展创建高质量科技创新平台的十二条政策》(寻府办字〔2018〕147号)三个文件废止,《寻乌县通用设备制造产业科技创新政策25条》(寻办发〔2020〕7号)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本政策由寻乌县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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