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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知识产权贯标补助3万元

2021-12-23 19:05:5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巫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认真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精神,聚焦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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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认真落实市委五届十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精神,聚焦产业创新发展,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支撑的多元科技投入体系,发挥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以科技创新推动巫溪高质量发展,结合巫溪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优化科技创新资源布局

       (一)支持研发平台建设。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巫溪县共建重点实验室,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10—30万元的运行补助。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获得市级认定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激励经费。对获得市级认定的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配套建设补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3—5万元的运行补助。鼓励企业与市内外企业共建或自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科技创新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对新获得市级认定的,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配套建设性后补助。

       (二)支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结合巫溪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创新需求,支持市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来巫溪设立科研分支机构,从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课题研究。对新建立的研发机构,根据绩效情况,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综合支持,引导其联合本地企业及事业单位开展协同创新,共同实施重大科技计划任务。对经市级新认定的高端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综合支持。

       二、扶持产业技术创新

       (三)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对获得市级以上授牌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的建设补助,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类分档给予3—5万元的运行补助。

       (四)支持县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重点产业行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实施县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每个重大项目不超过1个主攻方向,每个项目给予200万元的资金支持,项目实施“里程碑”式管理。对特别重大的县级科技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综合支持。

       (五)支持承接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县级按项目上年度实际市拨经费的1%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奖励最高1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最高20万元。

       (六)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全面落实首台(套)装备、企业新产品研发奖励与补助的应用政策,对首购首用经认定的重庆市研发生产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实际支付额不高于10%的比例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县内企业生产的市场认可并经专业评定的市级以上新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市级相关政策,对建立研发准备金且研发费用纳入国家统计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研发投入补助,按研发费用存量3%、增量10%给予配套补助,单户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市级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企业,连续3年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报更新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未享受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发展大数据智能化 

       (九)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县级统筹工业专项资金,支持制造业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9%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5G+工业互联网”集成创新应用项目和创新示范智能工厂,以设备和软件投资额为基准,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10%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通过加快实施“机器换人”行动,鼓励企业使用自动化、智能化设备代替人工,着力推动传统制造业智能转型,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照5%的比例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十)支持农业创新平台建设。健全县级农业科技基础研究稳定支持机制,支持推进山地农业科技创新基地、种质资源库(圃、场、区)、区域性畜禽基因库等项目建设。聚焦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围绕产业集群发展,强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聚集,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支持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创业园、技术推广示范平台及专家大院建设。

       (十一)支持农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统筹县级农业专项资金对现代种业创新、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农业机械化等重要领域加大支持力度,稳步实施农产品加工增值、农作物绿色高效种植技术创新、畜禽健康养殖增效、生态渔业提质增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品牌建设、资源利用与生态农业创新、智慧农业·数字乡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农业科技创新重点工程,对创建成功的种业产业园、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给予经费支持。支持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对单个团队按不超过30万元予以配套支持。支持种业科企联合体建设。

       五、加大科技金融支撑 

       (十二)支持基金引导科技发展。统筹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扩大种子基金和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加大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小贷公司与创投基金、股权投资机构及保险机构合作,实现投贷保联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加强种子投资基金管理,支持中小微初创科技企业,持续推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轻资产融资新模式。

       (十三)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建立科技企业政银企融资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利用“诚信贷”政策获得信贷,引导辖区银行积极对接市级国有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机构,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增信作用。

       (十四)支持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科技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建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储备库, 给予3年期的重点培育,对在科创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在获得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奖补。

       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 

       (十五)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后,对专利给予资助和奖励。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等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商标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普通商标续展的商标权人,给予补助0.2万元/件。对企业牵头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项目,于上年度经相关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的标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六)支持知识产权运用。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经费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时采取补差方式补齐高一级补助经费。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首次获得“贯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经费补助。

       七、鼓励科技人才集聚 

       (十七)大力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完善引进人才政策措施,围绕大数据、现代农业、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采用直接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智力引进与项目引进并重等方式,重点引进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专家团队,引导高层次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对引进的科技领军人才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薪酬水平。对引进的优秀创新专家团队,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团队成员薪酬激励方案,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实行单列追加。对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企业,2年内按企业支付人才的收入不高于10%的比例对企业予以补贴;对引进人才领办、创办企业或科研机构的,经评审认定,除享受市级以上政策以外,县级给予10万元补助,支持实施科技研发项目。

       (十八)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安居保障。充分利用保障性租赁房、市场化租赁房源、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或新建等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为在巫溪工作满一定年限的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根据人才需求,筹集区位较好、出行方便、环境优美、配套完备的住房,优先保障企事业单位重点人才所需,可以享受租金优惠政策。

       (十九)支持科技人才到基层服务。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出台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支持科技人员向生产和基层一线流动。

       八、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二十)搭建成果转移转化载体。积极吸引市内外技术转移机构来巫溪设立工作站。做好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指导企业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加强技术交易市场的管理,支持设立技术合同登记站,构建科技成果常态化对接机制,培育引进高质量科技成果在巫转化。

       (二十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企业购买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产业化的实际支出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技术合同总额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促进区域协同创新

       (二十二)支持协同创新和科技交流合作。贯彻落实市级科技发展政策,强化市、县两级联动,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优化科技创新资源布局,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争取重庆市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强化“奉节—巫山—巫溪”板块协同创新发展,围绕柑橘、脆李、道地中药材、智能桑蚕等领域开展技术交流合作,支持打造区域性科技创新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加强川渝协同创新,支持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到巫溪开展技术服务。支持对接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采用校(院)企合作、委托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科技合作。支持跨区县联合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搭建科技合作平台,开展产学研经验交流。

       十、强化科技创新保障 

       (二十三)健全创新决策机制。组建由学术界、企业界、科技创新有关团体专家组成的科技咨询委员会,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坚持“全县一盘棋”,建立跨部门、跨行业协同会商会审联席机制,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经县科技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确定,未经相关程序,一律不得安排资金预算。

       (二十四)强化政策落地机制。县级有关部门在本政策出台后2个月内印发实施细则,细化政策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加强市、县两级联动,形成政策合力。全面履行科技创新事权和支出责任,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

       (二十五)完善绩效管理机制。优化财政资金管理,既要提高创新主体自主权,又要嵌入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健全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不定期开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实施、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一、营造科技创新氛围

       (二十六)支持科普基地建设。统筹做好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营造崇尚科技创新的浓厚氛围,对企事业单位建设科普基地给予支持,经获得市级、县级科普基地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补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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