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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 穗埔科规字〔2020〕3号
2020-10-21 15:05:0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穗埔府规〔2020〕4号,以下简称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的高科技企业或机构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公司或机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体以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一)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拥有有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二)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三)纳入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
(四)经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
(五)经区招商主管部门认定的招商单位或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机构;
(六)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企业或机构;
(七)其他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 基金扶持
第四条 围绕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资金需求,由区政府、管委会出资设立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
第五条 母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设立和运作的政策性引导基金,主要面向社会资本投入不足,亟需政府保持一定引导性投入的领域予以支持,重点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资本支撑。
第六条 母基金资金由区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金融主管部门编报的预算计划,结合母基金运作绩效等情况予以安排。
第七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母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母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母基金政策目标的实现。
区财政部门协助区金融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并根据职责开展监督工作。
母基金投资机构、申报管理、退出机制等具体工作规定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资金配套
第一节 科技项目配套
第八条 对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配套。对国家级科技项目,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科技项目,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科技项目,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单个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配套。
第十条 科技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本区的科技项目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配套资助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具体按照《广州开发区科技计划后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节 科技奖励配套
第十二条 对区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授予的科学技术奖、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等科技奖励给以配套奖励。对国家级奖励,给予100%的配套奖励,最高500万元;对省级奖励,给予70%的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对市级奖励,给予50%的配套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三节 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
第十三条 对“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2011年以后立项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到本区设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申请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
第十四条 申请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技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2011年以后立项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目前进展顺利或已通过结题验收;
(二)申请项目应为科技部立项支持研究的成果转化项目,具有较成熟的产品和相对完善的商业模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落地后可直接进行产业化生产;
(三)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科技部支持项目的第一负责人,在我区设立项目企业,且项目第一负责人占其项目企业实际权益持股比例不低于30%;
(四)所创办企业属于本区重点引进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NEM(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
(五)申请项目应在我区完成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1年或承诺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注册登记,实缴注册资本(含资本公积)不低于500万元,应在本区拥有500平方米以上场地且有10名以上全职员工。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的申报工作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单位组织项目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按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的10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配套资金不超过项目企业的自筹资金。
第十六条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资金进行立项管理,管理期2年;与项目方签订项目合同书,审核项目预算。配套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配套资金的7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配套资金的30%。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必须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累计贡献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企业应在合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结题验收。首次结题验收不通过可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后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结题验收仍不通过或6个月内未再次提交申请的,视为验收不通过,不予拨付第二笔30%的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项目无法如期进行验收的,应于项目期满三个月前,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多延期一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若出现项目申报人离职或发生变更、项目进展滞后预期难以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指标的、以及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企业应在得知该情形出现的3个月内,主动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已拨付的资助资金进行经费审核,结余资金退回区财政。项目负责人或企业在项目申请、执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企业应当主动退回配套资金,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为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配套资金进入监管账户,资金可用于对申请项目的具体实施,不得用于与申请项目无关的开支。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人员劳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本章涉及的科技项目配套、科技奖励配套、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配套兑现工作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章 研发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给予300万元资助。
由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认定的,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兑现;由其他国家部委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分别由国家部委或牵头国家部委相对应的区职能部门负责资金兑现。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本区重点推进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经申报、评审,择优予以批准立项,采用后补助的方式予以每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国际科技合作资助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资金兑现,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区后补助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且当年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企业该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减去比上一年度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差额增量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补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设立内部研发机构或有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研发机构;
(二)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如实、完整填报《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发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统计报表,且相应的统计报表中填写有设立研发机构信息;
(三)向统计部门报送的该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总额以及税务部门认可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均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均实现正增长。
(四)申报该年度研发补助的,前一年度税务部门认可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大于零。
第二十五条 企业获得的研发补助应部分用于奖励企业核心研发和管理团队等相关人员,比例不低于50%。研发补助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资金兑现。
第五章 科技金融补贴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融资,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且投资金额已实际到账满6个月的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金额的5%给予扶持,每年每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申请股权投资扶持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权投资机构及其产品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
(二)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已签订投资协议;
(三)投资金额已实际到账满6个月,并完成企业注册资本的商事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购买科技保险险种的,在获得市补贴后,我区按市补贴资金的50%给予保费支出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在区内获得的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九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贴的企业,应已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保险保费补助,且市级财政资金已下达企业账户。
第三十条 科技金融补贴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资金兑现。
第六章 技术合同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进行技术交易。对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三十二条 申请技术合同奖励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是作为技术合同卖方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独立法人单位;
(二)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三)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
(四)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是指技术输出企业或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认定登记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这四类合同,且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总额。
第三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三十四条 获得的技术合同奖励应部分用于奖励企业核心技术及管理团队,比例不低于50%。
技术合同奖励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资金兑现。
第七章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第三十五条 经国家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新落户本区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按照具体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奖励标准:规模以上高企(指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下同)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高企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入统且同比上一年度正增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时,企业的工商、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需均已迁入我区。涉及更名的高企,需办理完成相关变更手续。
工商、税务关系在高企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迁入本区的企业,需在本区通过高企重新认定后再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新落户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原工商、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在本办法发布后迁入本区的企业,不包含在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企证书有效期最后一年迁入本区的企业除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落户高新技术企业及相关招商单位不享受落户奖励:
(一)在本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迁出本区之后又再迁入本区的;
(二)在区政策兑现窗口集中受理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超出有效期的;
(三)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企业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或者条件存疑的;
(六)在受理申报时,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存在失信记录且在受理截止日前不能移出或修复的。
第三十七条 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纳入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库的企业,按广州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经区认定的招商单位(含国家、省、市、区各级孵化器,下同)每引进1家规模以上高企(指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标准,下同),该企业在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入统且同比正增长的,给予招商单位25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引进1家规模以上高企,该企业在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后第一个统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入统且同比正增长的,给予招商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2022年迁入的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对于2023年1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迁入的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达到上述条件,均视为满足政策条件。
招商单位的认定按照区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执行,国家、省、市、区各级孵化器为经各级相应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通过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孵化器。
第三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落户奖励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资金兑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单位奖励由区招商主管部门会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进行审核和资金兑现,具体要求按照区招商主管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和公告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申请扶持的企业,须签订承诺书。如违反承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退回领取的相关扶持资金;不主动退回的,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追回。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各兑现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资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励或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禁各类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领奖励资金。因奖励资金引起的税收,由企业或个人按国家规定自行全额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分别纳入区科技、金融、招商和发展改革等工作部门年度部门预算,资金兑现时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实质审核。各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财〔2018〕19号)的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事一议投资协议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策兑现事项采用“一门受理、内部流程、集成服务、限时办结”政策兑现办理模式。除特殊说明外,一般采用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兑现。区政策研究部门负责形式审核和跟踪督办,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补贴、奖励申请,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本细则中的“以上”、“最高”、“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各项扶持的办事指南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另行发布;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以办事指南为准。申请各项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在达到扶持条件后按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15日。
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穗开科〔2017〕4号)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原文件规定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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