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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高企落户政策:吴忠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2021-11-10 18:40:2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吴忠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项目(矿产资源采选、光伏发电及风电等新能源开发、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等项目除外)的社会引资者。 第三条 除政府部门及公职...
第一条 为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吴忠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项目(矿产资源采选、光伏发电及风电等新能源开发、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等项目除外)的社会引资者。
第三条 除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即为社会引资者(以下简称“引资者”)。
第四条 引资者为多方时,奖励第一引资者;将项目投资者引荐到我市的第一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即为第一引资者。
第五条 引资者引进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进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5亿元,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含10亿元)-20亿元,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实际到位资金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引进的网上交易、社交和电子竞技等平台企业正式运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引进的银行、信托、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基金管理、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产权投资类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正式运营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引进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积极融合实体经济,实现软件由产品形态向服务形态转化,年营业收入首次实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0强和民营100强企业在我市当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积极与发达地区各类孵化器开展合作,引进所孵化企业在本市落地,孵化成果转化后,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第六条 引进投资者以并购、入股等方式对我市已有项目进行改造升级等,在项目按期竣工并投产(运营)后,参照以上奖励标准给予引资者奖励。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引资者的奖励落实工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落实领导小组,负责引资者的认定、项目审核、政策落实等;成员单位由财政、审计、商务和投资促进、税务、工信、科技、金融、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奖励落实程序:
(一)申请。引资者引入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引资者向所在地招商引资奖励落实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奖励的条件,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由投资者和项目落地方共同出具的引资者资格确认证明;
3.引进项目投资合同;
4.引进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5.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6.引进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等(复印件);
7.项目竣工验收、投产证明;
8.资产负债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
9.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二)审核。招商引资奖励落实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为审核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相应部门组成审核组;审核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三)落实。招商引资奖励落实领导小组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向引资者落实奖励资金。
第九条 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地方(园区)财政落实。自治区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由项目所在地协助引资者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同时符合多项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励的引资者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自治区的法律、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及自治区的规定为准;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奖励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本办法由吴忠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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