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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奖励!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发布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新策
2021-06-17 19:53:0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近日,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发布《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暂行 )》,新办法提高了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标准:原政策奖励20万元,新办法对...
近日,广东珠海横琴新区发布《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暂行 )》,新办法提高了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奖励标准:原政策奖励20万元,新办法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以下为政策全文:
横琴新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 (暂行 )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横琴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扎实推动横琴新区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税收缴纳地须在横琴新区范围内。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在申请本办法奖励之前,须在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以下简称“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不少于六个月(实际办公情况以区商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的情况为准)。
第三条【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四条【效益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根据其当年在横琴新区的企业年度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进行奖励:
(一)企业年度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年度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企业年度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合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第五条【纳统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仅可享受一次纳统奖励。
第六条【标杆奖励】对纳入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100强(创新综合实力100强、成长100强、税收贡献100强)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单个年度按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产品奖励】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千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办公说明】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在申请本办法奖励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所填报员工人数的30%须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保且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
第九条【日常管理】区商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对企业实际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企业须准备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发票、财务审计报告、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材料以备检查。现场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能否享受本办法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申报说明】区商务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及通知,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商务局进行初审后,符合条件企业名单上报区管委会批准,并在横琴新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区商务局办理相关拨付手续。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横琴新区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获得的资金须应用于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接受区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监察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区商务局有权追缴已拨付的全部奖励资金,同时列入横琴新区失信商事主体联合惩戒清单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的企业,自资金到帐之日起三年内须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不得迁离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纳统义务,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横琴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同时,符合我区同类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的政策规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一)原《横琴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暂行)》(珠横新办〔2019〕3号)同时废止。
(二)原《横琴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暂行)》(珠横新办〔2019〕3号)有效期内首次通过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根据横琴新区颁布的申报指南,按要求申报,经区商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后,给予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给予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剩余的奖励按原办法计算,企业须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满一年,且经区商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地走访、核查后方可发放。
(三)原《横琴新区推动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扶持办法(暂行)》(珠横新办〔2019〕3号)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科技服务机构,按原办法申请并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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