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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2019年11月25日
2020-09-02 19:11:48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7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59号)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的对象:
在铜川市内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本市户籍居民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中国公民。
一项授权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第一专利权人应符合资助对象要求,且资助只针对第一专利权人,由第一专利权人按照约定权利进行二次分配。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的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国家、省级创新活动中评选出的优秀专利。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四)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风险预警、知识产权维权等工作的企业。
第四条 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3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资助;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00元资助。
(二)对持续缴纳年费至第6年及以上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年费资助,每件发明专利资助1200元。
(三)以上资助累计金额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的总额。
第五条 专利运用资助标准:
(一)对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市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开展知识产权评议、专利导航、风险预警等信息利用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经审核合格的,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上年度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上年度获得省专利奖的,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可适当对以上获奖专利的主要发明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并通过第三方认证,且当年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超过20%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对主动维权且通过司法或行政途径最终确认被侵权的,按照专利维权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终审胜诉的,按照专利维权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维权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专利资助的审查程序:
(一)次年第一季度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助申报材料,并依据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专利申请授权数据,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市级财政部门依据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审查意见拨付资助资金。
(三)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兑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资助资金从预算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资助资金计划。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资助资金进行分配,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对以套取资助资金为目的或非正常申请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对已发放的资助资金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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