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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明专利奖励20万元,江西九江市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2021-07-17 10:43:49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植我县首位产业(机械制造)、重点产业(绿色食品)的壮大与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社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和...
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植我县首位产业(机械制造)、重点产业(绿色食品)的壮大与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县社会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和科技创新驱动能力不断提升,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2016〕5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机械制造产业、绿色食品产业和当年纳税超两千万元的其他产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在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的给予特殊奖励。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使用管理坚持“聚焦产业、合理配置,科学安排、统筹兼顾,规范操作、强化监管”原则。
(一)聚焦产业,合理配置。创新奖励基金重点支持县委、县政府确立的首位产业机械制造类、主导产业绿色食品类和当年纳税超两千万元的其他产业中的规模以上企业,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支持奖励计划。
(二)科学安排,统筹兼顾。创新奖励基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中的企业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奖励,由县财政统筹安排,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修水县县级传统产业优化升级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修水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与本暂行办法兼容,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同类奖励项目。
(三)规范操作,强化监管。创新奖励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规程操作,从项目申报、资料提供、审核到研究确定,均实行阳光操作,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管,真正发挥资金引导作用。
第三条 资金用途。
(一)科技创新支持。重点支持机械制造和绿色食品产业领域的技术研究及技术标准研制;支持功能型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平台建设与发展。
(二)人才引进支持。重点支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各类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促进中小企业打造成科技型企业,支持政策参照《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执行。
(三)成果转化支持。发挥创新奖励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造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企业,加强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
第四条创新奖励基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励金额结合企业当年纳税情况。
第二章 申报操作程序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由符合条件的企业于当年12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提交相关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3.企业研发人员结构表;
4.能说明企业申请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5.项目技术相关佐证材料(如能说明技术创新性的有关技术文件、产品鉴定、检验、检测报告等);
6.项目如涉及废水、废气、固废排放,提供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证明。
7. 企业当年度纳税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
(二)聘请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验收报告。
(三)领导小组对企业申报资料和审核验收报告进行核查并组织评审。
(四)公示。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对企业在项目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等过程中的相关支出进行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研发支出的10%,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范围包括人工费、直接投入费用、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与技术创新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当年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的,给予最高支持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给予一项最高支持不超过1万元奖励。
(三)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的支持50万元,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支持20万元。
(四)企业每引进一名高科技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引进院士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一名博士学位以上或具有专业高级职称以上人才且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进一名硕士学位或具有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才且工作时间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注意事项。
1.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结合科研活动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时明确。
前补助是指创新项目(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科研计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科研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确定的拨款计划及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2.申报完成后企业信息(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等)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备。
3.加大核查力度,经领导小组后续核实调减企业研发经费的,或企业自行调减研发经费的,补助金额相应核减。经核查已拨付补助资金超过调减后应拨付金额的,企业应积极退回。
4.企业的研发项目通常都包括两种:当年完结的和跨年度的,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修水县创新奖励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所制定的创新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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