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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19年9月24日
2020-09-02 18:54:07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知发规字〔2016〕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专利布局申请、授权、维持和转化等,重点提高有效专利拥有量,向发明专利倾斜。
第三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是在北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津单位,以及在北辰区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本办法支持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区内注册并生产经营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三)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提供承担专利试点任务的人员、经费等;
(四)创新能力强,具有较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且专利产品(技术)实现的经济效益良好;
(五)专利申请支撑有效专利的持续增长。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一)近两年内发生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或者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
(二)经营范围涉及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服务及相关业务;
(三)近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资助的专利,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自然人是指户籍或身份证为本区内的人员。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项目资助。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周期原则上为1年。专利试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示范企业
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20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同比保持稳步增长;且有效专利不低于50项(其中至少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优势企业
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10项(其中至少有1项发明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同比保持稳步增长;且有效专利不低于20项(其中至少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试点企业
对试点期内专利授权10项(其中至少有5项实用新型授权专利),专利申请同比保持稳步增长;有效专利不低于10项。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资助。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申报。
第七条 费用补贴或奖励。主要包括:
(一)专利授权资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要求的专利权人给予资助。每件发明专利补贴不超过2000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补贴不超过8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补贴不超过500元(按照当年专项资金预算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同一法人单位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00000元,同一自然人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对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且第一权利人注册地址在北辰区内,补贴自申请日起第4-10年的年费,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通过PCT或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对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单位,补贴不超过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补贴范围。与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补贴不重复资助。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评估费补贴资助。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用,在获得市级资助基础上给予1:1匹配。
(六)专利奖。对获得的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每件奖励10万元;获得天津市专利奖金奖每件奖励3万元,优秀奖每件奖励1万元,创新创业奖每件奖励1万元。
(七)专利公共服务。对迁入或新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且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资质认证的。每家资助开办费10万元。如果发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的专利申请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将对该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并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
对于已经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不再享受第七条的补贴或奖励。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发布项目指南,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按照指南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区知识产权局与其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
合同期满后,项目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由区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费用补贴或奖励项目由区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各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项目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虚假材料骗取专利资助资金应追回相关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申请专利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我局印发的《北辰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津辰知识产权发〔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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