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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宣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武政规〔2018〕2号
2020-07-30 20:08:27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广西实施发明专利双倍增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专利资...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广西实施发明专利双倍增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以下简称“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桂财教〔2017〕55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经费来源和资助奖励范围
第一条 资助奖励经费来源于县本级财政预算拨款,资助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资助、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和引进发明专利奖励。
第二章 资助奖励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县财政局和县经贸局(科技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共同做好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会同县经贸局(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县经贸局(科技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县财政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奖励经费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制定专利资助奖励申报指南;
(七)做好资助奖励申报受理、审核、公示和资助奖励经费的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对象、项目、标准与条件
第五条 资助奖励对象:
(一)在武宣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地址在武宣县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资助奖励项目与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受理并已缴纳申请费等相关费用的,申请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4000元,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每件资助1000元。
(二)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经初审合格并已缴纳实质审查费等相关费用的,每件资助2500元。
(三)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全部或部分年费。已获得自治区或来宾市资助的,我县只资助当年应缴纳年费的15%;未获得自治区或来宾市资助的,我县可全额资助当年应缴纳的年费。
(四)引进发明专利资助。经县经贸局(科技局)同意,为完成自治区专利工作任务从来宾市以外引进有效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4000元。
(五)拥有有效发明专利奖励。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0年以上,每家企业(专利权人)每件奖励5000元。
第七条 资助奖励条件。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国家和区、市、县的失信惩戒名单。
第四章 资助奖励的申办流程
第八条 申办时间。资助奖励集中申报审批,每年办理2次,每年第二季度办理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资助奖励项目,每年第四季度办理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条件的资助奖励项目。资助奖励申请人应按照《专利资助奖励申报指南》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办程序:
(一)申报。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持相关材料直接向县经贸局(科技局)申报,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
(二)初审。对申报人提供的相应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格式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审核未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账户。
第五章 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资助奖励经费以当年预算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助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有关发明人及相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督检查。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绩效管理。县经贸局(科技局)在向县财政局申请安排资助奖励经费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预算绩效目标,对经费的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报县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县经贸局(科技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确认或绩效再评价的结果和区、市绩效考评专利指标任务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资助奖励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申请资助奖励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且3年内不予资助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县经贸局(科技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办理资助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过渡办法。专利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以前的,按武政办发〔2012〕122号文件规定资助,专利申请日在2018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资助。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经贸局(科技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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