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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 柳政规〔2018〕28号
2020-07-30 20:03:32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以下简称资助奖励经费)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柳州市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以下简称“资助奖励经费”)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桂财教〔2017〕55号),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在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支出范围包括专利资助和奖励经费。
第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资助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相关申报指南,做好资助奖励申报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经费预算和决算;
(三)会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开展绩效评价和资助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资助奖励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联合市财政局确定资助奖励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奖励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奖励经费申报的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等环节的工作;
(四)检查、监督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奖励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与条件
第六条 资助奖励对象
(一)在柳州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
(二)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在柳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第七条 资助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即PCT)的国际申请费用。个人申请的资助0.5万元/件,单位申请(含单位与个人共同申请)的资助1万元/件。
(二)资助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的部分年费。一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7.5%,两个以上(含两个)专利权人资助当年应缴年费的15%。
(三)奖励获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0.5万元/件;奖励代理柳州发明专利申请并获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0.05万元/件;奖励获香港、澳门授权的发明专利0.1万元/件;奖励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2万元/件,同一发明技术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奖励2次。
(四)奖励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1万元/家。
(五)奖励国内有效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200件)、5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120件)和100件(其中发明专利达30件)的企事业单位50万元/家、20万元/家和10万元/家。
(六)奖励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50件(含)以上的高等学校2万元/家;奖励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20件(含)以上的其他单位2万元/家。
(七)奖励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0万元/件;奖励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5万元/件。
(八)奖励维持时间长的有效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满10年的奖励0.5万元/件,满15年的奖励1万元/件。
(九)奖励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5万元/家,奖励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3万元/家。
(十)奖励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规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5万元/家,已获得市本级科技(知识产权)相应项目支持的不再奖励。
(十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园区认定的,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园区认定的,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
该资助资金只能通过申报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并用于开展试点、示范的建设工作。
(十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县区认定的,每县区一次性资助5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区认定的,每县区一次性资助70万元。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县区认定的,每县区一次性资助30万元;获得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县区认定的,每县区一次性资助50万元。
该资助资金只能通过申报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获得并用于开展试点、示范的建设工作。
(十三)对通过考试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并在柳州市专利代理机构或企事业单位任职,且任职合同2年以上的代理人,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十四)奖励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单位5万元/家,奖励广西中小学生发明创造试点示范单位3万元/家。
第八条 资助奖励条件
(一)权属清晰、明确。
(二)资助奖励对象近三年内未被纳入各级政府或部门的失信惩戒名单。
(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奖励。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款奖励项目,不包括由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
第四章 申办流程
第九条 申办时间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助奖励项目(另有规定的除外),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满足条件起6个月内申报。
第十条 申办程序
(一)申报。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凭证至市知识产权局指定受理点。
(二)初审。现场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未通过的,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三)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名单,在柳州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 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的且异议成立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柳州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助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账户。
第五章 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管理
资助奖励经费以当年预算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资助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
资助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有关发明人及相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三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监督检查
资助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予以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资助奖励经费的绩效管理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在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资助奖励经费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预算绩效目标,对经费的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确认或绩效再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资助奖励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资助奖励的经费,且3年内不予资助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存在上述第十五条行为的,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市财政、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办理资助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底。 2013年12月30日颁布施行的《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柳政办〔2013〕189号)同时废止。各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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