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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6.0版)

2024-08-27 09:21:2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6.0版)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大力推动皇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创新型城区、东北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在《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5.0版》基础上制定本政策。“皇钻十六条6.0版”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科技、...

沈阳市皇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6.0版)

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6.0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培育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大力推动皇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创新型城区、东北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在《皇姑区“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5.0版》基础上制定本政策。

“皇钻十六条6.0版”适用于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科技、绿色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其它产业领域高质量项目也可参照执行。

一、产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1支持企业围绕皇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及数字经济产业领域开展科技创新,对技术开发项目、成果转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施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对技术合同中的专利交易部分提供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贴。

1.3对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项目,按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在转移转化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奖励。

(二)支持科创平台建设

2.1对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域内企业新建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不超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2.2对获得省、市联盟后补助奖励的盟主单位,按照后补助奖励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市科技、工信部门发布的“揭榜挂帅”榜单的揭榜企业,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2.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对省、市新认定或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

(三)支持开展原始创新

3.1对于院士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的,给予房租补贴支持。对于获得省、市“带土移植”团队(类)项目支持资金的,按照省、市级支持资金的20%给予最高40万元项目支持。

(四)支持营造创新发展氛围

4.1鼓励双创企业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大赛,企业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对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5万元;企业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对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万元;企业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并在全国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对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产业集群建设

(五)支持提升企业竞争力

5.1对首次认定或市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研发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研发补助。

5.2对在省科技部门认定或备案的雏鹰、瞪羚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且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研发补助。

5.3对认定为、新引进和复审通过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新引进和复审通过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20万。

5.4对首次入规入库的四上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与市级奖励叠加。

5.5支持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在0.2亿元(含)以上、0.5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5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发展补贴;对年营业收入达到0.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发展补贴。

5.6对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获得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分别给予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优质企业落户皇姑

6.1对新引进的项目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全口径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1500万元,按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全口径税收首次达到1500万元(含)-2000万元,按区级经济贡献的40%给予奖励;全口径税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按区级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6.2对于全球500强、中国500强、国内外上市企业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连续3年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6.3对新引进、新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0%给予落户奖励(以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进资或验资为准),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分3年,依次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6.4对新引进、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类企业,给予落户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7.1加强制造业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业互联网赋能。制造业企业与软件、互联网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合作,按照合同额3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购置设备、厂区改造等数字化转型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八)支持境外优质企业集聚

8.1支持新设立或增资扩股的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当年累计实缴注册外资100万(含)至200万美元、200万(含)至400万美元、400万(含)美元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45万元人民币奖励(与省/市相关奖励不可兼得)。

8.2对于外资外贸类企业入驻数占园区总企业数不低于75%的园区,给予运营方最多三年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对于入驻园区的重点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分别100%、70%、50%的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高于企业5年累计区级经济贡献总额)。

三、产业空间构建

(九)支持孵化载体提升发展能级

9.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孵化器和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和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9.2在区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双创载体,每引进(市外)或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备案独角兽企业,奖励载体运营机构5万元、50万元。

9.3支持高校院所建设产业园区,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认定奖励。对成功备案的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公共设施投入费用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成功备案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按照公共设施投入费用给予5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科研院所依托产业优势建设产业园区并入孵不少于10家企业或项目的,按照公共设施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贴。

(十)支持园区专业化发展

10.1对当年市工信局新认定的头部企业配套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特色工业园区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10.2鼓励产业园区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支持园区给予入驻企业房租减免,按照头部企业场地使用面积、考核绩效等给予园区运营方运营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

10.3对于盘活区内闲置工业(产业)用地5万平方米以上,并建设成为专业化产业园区的项目运营主体,按总投资额1%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一)支持楼宇高质量发展

11.1对盘活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闲置楼宇,取得其五年以上使用权且属地经营,给予盘活该楼宇的市场主体最长五年、最高100元/平方米房租补贴。

11.2对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楼宇,产业集聚度达到50%及以上且所有入驻企业均实际经营,给予楼宇运营商一次性20万元奖励。产业集聚度达到70%及以上所有入驻企业均实际经营,给予楼宇运营商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十二)支持飞地创新园区建设

12.1支持本地孵化平台类运营企业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海南自贸试验区等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具有联动机制的飞地创新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公司最长五年场地补贴。

12.2支持由飞地创新园区及其它创新平台与区政府联合举办的跨区域创新创业活动,按照活动物料支出的50%给予活动承办方活动补贴,每年每家不超过10万元。

四、产业要素集聚

(十三)支持各类人才集聚

13.1对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含)-500万元且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增长20%以上、500万元(含)-1000万元和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房地产业除外),按其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8%和10%给予薪酬奖励,个人奖励金额上限分别为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在100万元(含)-1000万元每个企业可推荐1人,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每达到1000万元可推荐1人。

13.2对上年度个人税前薪金所得超过100万元的高薪酬类人才(房地产业除外),按上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的5%给予薪酬奖励,奖励金额最高10万元;若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其高薪酬类人才个人奖励金额最高为20万元。

13.3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新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和国外知名大学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期限为三年。

13.4区教育局面向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院校招聘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标准为学士每月1500元,硕士每月2000元、博士每月3000元,期限为三年。给予受聘为副校长及以上职务的博士学位毕业生,其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层次全额学费补贴。

13.5对于沈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A、B、C类)、域内优质企业高管或首席工程师等高端人才,为其适龄子女提供入托、入学服务。

(十四)支持多元化金融赋能

14.1支持企业境内上市,对企业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分阶段给予最高400万元奖励。其中在辽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奖励1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奖励200万元;完成上市后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给予最高200万奖励;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最高40万奖励。

14.2对专精特新、高企和瞪羚企业新增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当期LPR利率的50%,贴息期限12个月,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发生担保费按贷款金额1%减免最高5万。延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贴息政策。

14.3对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增信的,单笔贷款风险补偿金额最高100万元;单个融资担保公司年度风险补偿总额最高补偿500万元。

14.4对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产品提供股权投资达1000万(含)以上的,最高奖励500万。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五)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发展

15.1对引进符合皇姑区产业发展的用地类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含土地出让金)的5‰,给予招商中介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引进项目对区域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委、区政府审议,给予中介机构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十六)支持各类应用场景开放

16.1对于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应用场景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项目开展应用推广的,给予项目开发牵头企业技术交易额5%累计最高100万元的应用奖励。

附则:

对同时符合2条(指42条政策子项目)及以上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扶持政策核定扶持资金;享受政策的企业,需配合区相关部门开展入统、入规相关工作。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皇钻十六条”产业创新发展政策(5.0版)废止,本政策无溯及力;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分别由区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金融局、人社局、市场局等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负责解释;本政策将根据实施情况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结合实际,经评估后予以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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