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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阿拉善盟实施人才科技突围工程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4-08-22 09:28:4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阿拉善盟实施人才科技突围工程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全力推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

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阿拉善盟实施人才科技突围工程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阿拉善盟实施人才科技突围工程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全力推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根据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在阿拉善盟落实落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阿拉善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一)推进重点领域技术攻关。聚焦全盟10条重点产业链,优化科研布局,凝练重大科技任务,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行业龙头企业、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合作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实施“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在新能源、绿氢、煤化工、盐化工、新材料、种业、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科研攻关,并积极参与自治区组织实施的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持全盟生态沙产业、可持续农牧业科技创新和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盟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卫健委、能源局、林草局,各旗区)

(二)支持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围绕全盟重点产业关键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加强基础研究前瞻布局,积极申报实施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组织开展原创性研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科研条件平台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卫健委、林草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建立企业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机制,在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并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对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1%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四)培育科技型企业。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科技型企业从制度、资金、人才和土地供给等方面,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全生命周期的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首次通过认定的盟内企业和整体迁入我盟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后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全盟产业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通过提高电力交易风光发电量配比等措施,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盟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能源局、林草局,盟供电公司,各旗区)

(五)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建立政府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机制,搭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特色服务,重点扶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阿拉善监管分局)

二、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围绕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战略需求,择优择需搭建一批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盟级农牧业科技园区、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均用于开展研发活动。(责任单位:盟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能源局、林草局,各旗区)

(七)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打造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的核心载体,引导科技型企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聚,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对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责任单位:盟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各开发区)

(八)大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探索建立形式多样、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模式,依规在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保障、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盟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盟科技局评审研究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支持。对企业建设的“飞地”研发机构,首次备案后给予最高50万元的科技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盟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牧局、林草局,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分行,各旗区)

(九)加强科技创业孵育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自治区绩效考核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资金支持。资金均用于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精准化、个性化的创新创业服务。(责任单位:盟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各旗区)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体系。加快“蒙科聚”创新驱动阿拉善分中心建设,每年给予5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主要用于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组织开展科技成果推介、路演、发布会等活动,组建本地区技术经纪人才、“科学家+工程师”和“新双创”三支队伍等。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服务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用于搭建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平台载体、培育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培养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购买公共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等。对自治区绩效考核为优秀的国家级、自治区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每培养1名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对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1000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金用于引进培养师资队伍、开展技术经纪人培训等。(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各旗区)

(十一)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阿拉善盟注册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备案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对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科技成果向阿拉善盟企业转让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后补助,每个技术合同补助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各旗区)

(十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充分发挥盟本级科技经费的示范引导作用,对企业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作为买方或卖方进行技术合同交易并经评估达到标准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后补助,每个合同买方或卖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

(十三)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国家奖金额度1∶1的比例予以研发经费支持和奖励;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自治区奖金额度1∶0.5的比例予以研发经费支持和奖励。(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科技局)

(十四)加快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机制。将研发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研发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提高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卫健委、市监局、林草局、税务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四、提高开放交流水平

(十五)建立合作共赢机制。落实自治区“4+8+N”科技合作机制,加强与发达地区和知名高校、重点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在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科技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在阿拉善盟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并实际运营的,给予研发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阿拉善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盟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卫健委、林草局)

(十六)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加强与发达国家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合作。根据阿拉善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积极开展国外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促进引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平台载体的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盟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卫健委、外事办、林草局)

(十七)健全科技招引机制。探索建立阿拉善盟科技创新基金,开展基金招商,引进盟外企业、高层次人才(团队)带项目、技术、平台落地阿拉善盟。支持头部企业研发机构在阿拉善盟设立分中心或与盟内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并开展工作。对刚性引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和在产业瓶颈上取得重大突破的项目,经盟科技局评审后,给予最高200万元科研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盟商务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农牧局、能源局、林草局、特色产业发展中心)

五、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十八)大力引进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落实《阿拉善盟人才引进培养和服务保障管理办法》,制定出台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和激励措施。全职引进到我盟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牵头申报盟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经盟科技局评审研究后,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立项,给予最高200万元科研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盟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旗区)

(十九)加强本土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优化本土人才队伍,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推进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加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精准选聘专业技术人才,深入企业开展科技服务,搭建政企互通“桥梁”。对备案为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建设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围绕全盟农牧业特色产业,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有效发挥“三区”人才、科技特派员等科技人才在普及农牧业先进实用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农村牧区创新创业等方面示范推动作用,助力乡村振兴。对备案为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建设主体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以上资金用于工作站选聘人员的培训、管理和工作站建设。(责任单位:盟科技局、盟委组织部、工信局、人社局、农牧局、卫健委、能源局、林草局,各旗区)

六、深化科研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按有关规定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责任单位:盟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

(二十一)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国家、自治区、盟级各类科技专项转移支付指标文件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允许预算单位将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科技局,各旗区)

(二十二)改进科研项目费用管理。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100万元以下(包括100万元)部分的间接费用最高可提高到20%,100万元至200万元(包括200万元)部分最高可提高到15%,200万元以上部分最高可提高到1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按项目实施进度发放,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国家、自治区、盟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用于科研人员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中因公出国(境)费用统计范围。(责任单位:盟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

(二十三)完善绩效工资分配方式。高校、科研院所可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向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优秀青年人才倾斜。对全时承担国家、自治区、盟级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所需经费可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其薪酬在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相应增加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量。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管理。(责任单位:盟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审计局,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二十四)建立创新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未实现预期目标或失败的盟级科研项目,经专家评议确有重大探索价值且项目承担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继续支持其开展研究。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先行先试、无意过失导致的偏差失误,科研人员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要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激励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不该容的坚决不容,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责任单位:盟科技局、盟纪委监委、盟委组织部、审计局、财政局,各旗区)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科技创新工作,及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督促工作落实,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旗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示范区和盟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向盟委、行署报告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情况。

(二十六)加大资金投入。盟、旗区要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行动,把加大研发投入作为硬任务,保障财政科学技术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重逐年提高。探索建立社会多渠道投入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本文所提有关资金支持,依规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十七)加强督促考核。加强对各旗区各有关部门推进“科技兴蒙”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科技创新考核,将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企业新增数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健全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上述各项措施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盟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本《措施》执行。国家、自治区后续出台新政策的,遵照国家、自治区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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