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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宿迁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4-08-21 09:01:0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宿迁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全面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动力和创造力,有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立足经济运行现状,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促进公平准入1.保障市场公平准入,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
宿迁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全面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动力和创造力,有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立足经济运行现状,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公平准入
1.保障市场公平准入,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违规另设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将“个转企”登记流程由“个体工商户注销-新办企业”两个流程压缩为“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一个流程;在不影响他人在先名称权利条件下,实现“个转企”后字号的保留;在大厅设立“个转企”服务专窗,将所有事项整合为“一件事”,实行“一窗收件、一窗送件、一窗反馈、联审联办、限时办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行宿迁市分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局)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发布包括小微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在不涉及房屋安全等生命财产安全、不影响生态环境情况下,进一步放宽小微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支持社区(村)提供党群服务中心、孵化基地等专门场所作为经营场所集中登记点,对仅从事网络经营、无固定经营场所以及仅通过网络平台经营的小微企业,允许其提供集中登记;仅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小微企业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小微企业,应当允许将住宅登记为住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大要素支持
4.实行新业态土地过渡期政策,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扩大工业企业按幢(层)登记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高标准化厂房可以按幢或者层分别持证、根据企业融资进度分别抵押,帮助小微企业融资更加灵活方便,持续激发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推进“绿岛”项目建设,坚持“集约建设,共享治污”的思路,鼓励园区实现污染共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通过推进电镀、印染、危废贮存、脲醛胶生产等“绿岛”项目建设,有效降低小微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风险及成本。(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财税金融扶持
7.完善“市企贷”政银合作产品,“市企贷”支持对象包括宿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微法人企业,单户企业融资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合作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利率不超过LPR+100基点;“市企贷”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由财政、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相关银行机构)
8.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市级新增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贴,对市区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不含“小微贷”融资担保业务),由同级财政按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比例给予不高于年化0.5%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9.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用足用好各类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更好满足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积极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投放,推动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发挥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增信作用,加大“小微贷”“苏科贷”“市企贷”等政银合作产品投放;加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全年实现融资200亿元;深化“1+N+1”融资服务模式,开展多层次、多样化融资对接活动,推广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宿心办”金融服务专版,加大普惠金融政策与产品宣传,确保平台全年撮合融资超400亿元。(责任单位:人行宿迁市分行、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宿迁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落实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指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已依法享受“六税两费”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1.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推动创业创新
12.减轻费用负担,小微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下同)立项登记和建设阶段,资规部门免收土地复垦费,住建部门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城管部门免收建筑垃圾处理费,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标准的80%征收、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的94.6%征收,公证机构免收公证服务费;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和本行转账汇款手续费实行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检测费用减半收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宿迁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13.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力度,免收投标保证金等费用,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对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要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4.发挥信保跨周期逆周期调节作用,推动小微企业投保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300万美元以上且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超1万元(不含)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当年实缴保费30%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5.鼓励商贸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本市小微企业达到限上标准并入库纳统的企业,涉企政策保持三年不变。(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16.支持电商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直播电商小微企业,对新建的矩阵直播间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设立电商直播间10个以上并投入运营的电商直播基地,按场地装修、设备等软硬件购置等实际投资的50%一次性补助运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7.推动小微企业跨档升级,培育扶持一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优质小微企业,指导督促一批已经达到标准但尚未入规的隐形小微企业,改造提升一批“低、小、散、弱”的潜在小微企业,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推动小微企业“升规入统”;支持小微企业进规模,对首次升规入统且符合三大千亿级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8.激发小微企业创新活力,举办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区域赛,发掘培育一批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对在全市决赛中获得企业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资金奖励,获得创客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资金奖励;对在全省决赛中获得企业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资金奖励,获得创客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9.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围绕全市“6+3+X”产业,聚焦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市2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健全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支持企业争创“专精特新”企业,每年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200家以上,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持续培育创新型企业,统筹推进“小升高”“规转高”和“高培强”,建设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创新龙头企业为引领的创新企业梯队;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按上述首次认定奖励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优化营商环境
21.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积极推进市监局牵头的开餐饮店、开便利店“一件事”以及公安局牵头的开旅馆“一件事”出台相应工作方案,常态化按照“一件事”模式进行线上线下办理,加大政务中台办件汇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22.深化环评审批改革创新,聚焦小微企业,依法不断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行业类别和适用范围,简化环评编制内容,大力提升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3.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服务效能,开发信用修复“一键帮办”平台,推动信用修复申请在线流转和办理,实现信用修复“不见面”“免盖章”,减少企业修复综合成本,将平均修复办理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协同办理,推动信用修复“结果互认”;举办信用修复公益培训,遴选有实力、有经验的机构参与信用修复服务,为严重失信主体和受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提供公益性修复培训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24.优化小微企业注销流程,开展小微企业“1+N”注销套餐式办理试点,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书注销“一件事一次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相关政策目前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增政策资金县域企业由市、县财政按2:8承担,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如国家、省、市出台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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