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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围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4-08-14 09:18:2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各村(社区)、机关各办(室)、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萧山区高质量发展暨“百千万”工程推进大会精神,服务保障街道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打造高能级平台,有效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打造宁围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高地。结合宁围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提质增...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室)、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萧山区高质量发展暨“百千万”工程推进大会精神,服务保障街道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打造高能级平台,有效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和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打造宁围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高地。结合宁围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提质增效资助
1、对当年在境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以直接方式在境外(港股、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资助;在新三板上市给予30万元资助。
2、对首次小升规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4万元资助;一般小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新升规的服务业企业、社零总部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企业被年终评定为亩均效益领跑企业、绿色发展领跑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4、对当年亩均税收超过全区平均水平,且税收总额超过100万元的低效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助。
5、规上工业企业。对当年工业增加值首次达到6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工业增加值1000万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比增长30%(含)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若为数字经济企业,在给予其上述奖励外再增加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规上服务业企业。对当年服务业增加值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服务业增加值3000万元以上且增长12%(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增加值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5%(含)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社零贡献在3亿元(含)以上或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社零贡献在0.5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满足条件的总部企业将区外下属机构产值、增加值回归萧山,按照回归产值、增加值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8、根据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营业收入、利润、产业导向、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情况,经区域发展办初评,报街道领导班子研究后,评选出“年度杰出企业”、“年度突出贡献企业”、“年度优秀企业”、“年度科技成长型企业”若干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9、对当年列入省、市、区级智能制造、数字化改造项目且验收通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8万、5万元资助。
10、对新认定为省、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资助。
11、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百强榜单的数字经济企业,新评定的省级“数字工厂”“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或“数字车间”,通过行业权威资质认证的数字经济企业,分档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12、对当年列入省级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的,给予园区运营商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当年评为省三星级、省四星级、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商8万元、12万元、20万元资助。对特别优质的园区运营商,可视园区规模、税收强度等情况出台一事一议政策,给予运营商在税收、房租补贴等方面资助。
13、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单项冠军、隐形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上年度研发投入的30%、20%、10%的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招大引强资助
14、优质项目:对落户在宁围街道的经过萧山区“5213”评审认定的项目,及其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项目,在获批的区级扶持资金全部到位后两年,按照新增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5、领军团队:对入选为省、市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入选青年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资助。
16、高端人才:企业每自主培养1名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国家、省、市级领军人才所在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连续三年人才年薪的20%、10%、5%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10万元/年、5万元/年。全职引进国家级、省级、市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资助。自主培育或全职引进的人才必须为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且需与企业签订至少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全职到岗,同时需在萧参加社保。
17、对入驻宁围范围内,经街道评审认定的优质企业,给予房租和装修补贴:其中工业企业房屋租金最高不超1元/平方米/天,服务业企业或商业办公房屋租金最高不超2元/平方米/天,装修补贴最高不超400元/平方米,GMP标准厂房装修最高不超800元/平方米;如上级有补助,除上级政府补助外,剩余实缴部分由街道补足(办公场所与厂房合计面积上限为1000平方米)。
18、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A类人才或贡献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三、科技创新资助
19、创新企业:对当年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新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资助;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杭州市“雏鹰计划”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助。
20、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研究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资助。
21、科研工作站: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资助。
22、创业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运营主体30万元、20万元吧、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认定为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减半扶持。对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助。
23、科学技术进步: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24、专业获证:对申请获得国家新药、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且获得注册证书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获得军民融合、保密等国家其他相关准入资质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25、标准:企业作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当年每完成一个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
26、专利:企业作为专利第一申报单位的,当年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新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新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资助。
27、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浙江省品牌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对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浙江农产、浙江服务)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后每新增一个产品标准的证书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
28、知识产权: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资助;首次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资助。首次进入浙江省专利创造百强企业名单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助。
四、附则
(一)本意见支持对象为在宁围街道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个人。资助依据以企业报表、主动申报资助与上级文件规定、区级有关部门提供依据相结合的办法,由街道区域发展办会同财办根据考评细则逐项考评,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定批准后兑现。
(二)本政策中同一或同类型项目在同一年度按择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资助。所有政策都可以与国家、省、市、区各类政策同时享受。另有政策约定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本政策。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本政策: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工业上年度效益综合评价为C、D类的;故意不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部署的各项中心工作或无故不履行社会慈善事业义务等社会责任感缺失的。
(四)凡享受本意见支持的企业保证申报内容和提供资料真实性,无条件接受、配合宁围街道办事处对款项申报、拨付、适用的审计,发现弄虚作假或其他骗取情形的,无条件返还已获得的相关款项。
(五)本政策实施中的资金由街道财政列支,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六)本意见由宁围街道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街道区域发展办负责,自2024年2月17日起执行,实施期限为三年。本文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的,均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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