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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苏省各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汇总
2024-08-02 10:21:5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南京市奖励政策: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项目化方式支持10万元。政策依据: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的实施细则无锡市奖励政策: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 30 万元和 10万元奖励。政策依据: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意见...
南京市
奖励政策:
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满当年仍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项目化方式支持10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省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支持的实施细则
无锡市
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不低于 30 万元和 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政策意见
徐州市
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库培育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享受省级不低于15万元奖励;对到期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徐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招引实施方案 徐政发〔2019〕27号
常州市
奖励政策:
首次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5 万元;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的, 奖励10万元。
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 金制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且企业研发费用年 度增长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根据研发费用增长额,分档 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苏州市
奖励政策:
对培育库新入库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对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各区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各县级市企业的奖补资金由各县级市财政承担。
政策依据:
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新政策未出)
南通市
奖励政策: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应税销售收入情况给予最高4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2023修订)
连云港市
奖励政策:
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给予40万元奖励。
对年应税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应税销售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稿)
淮安市
奖励政策:
给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10万元补贴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重新获批的 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外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入选省“瞪羚”企业、潜在 “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 元、200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
奖励政策:
对高企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的,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高企认定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2024修订)(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扬州市
奖励政策: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在高企有效期内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非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市高企培育库新入库企业,自入库起3年内具备高企申报条件并首次申报的,按其专项审计报告确认的总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
高企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配套。
政策依据:
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产业科创名城科技支撑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镇江市
奖励政策:
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培育补助;
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市上年度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奖励资助。对辖区(含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上年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培育资金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奖励资助。
政策依据:
镇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泰州市
奖励政策:
对新确认的市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及新认定的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宿迁市
奖励政策:
首次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
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对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其资质到期后重新申请认定,并在宿迁市内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元。
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
宿迁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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