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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社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考核奖励政策的意见(讨论稿)
2024-07-31 10:21:06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考核奖励政策的意见(讨论稿)为充分调动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制造业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全县科技创新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对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方面的奖补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对象及内...
社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考核奖励政策的意见(讨论稿)
为充分调动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提高制造业企业运行质量和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全县科技创新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对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方面的奖补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考核奖励的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考核奖励
1.范围和对象:全县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内容:制造业企业成长奖,制造业企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奖和绿色发展奖,制造业质量品牌奖,制造业创新奖,制造业“三化改造”奖补。
(二)科技创新奖励
1.范围和对象:全县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内容:支持创新主体培育、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技术合作与成果转化。
二、考核办法
(一)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考核办法
1、制造业企业成长奖(工业企业星级奖)
对年度全口径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以下5个星级标准进行评定、奖励。同一企业按照税收和产值两个标准评定星级不一致的,按星级较高标准确定。
一星级企业:年全口径税收50万元(含)-100万元或年产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
二星级企业:年全口径税收100万元(含)-500万元或年产值5000万元(含)-1亿元;
三星级企业:年全口径税收5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年产值1亿元(含)-3亿元;
四星级企业:年全口径税收1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年产值3亿元(含)-5亿元;
五星级企业:年全口径税收3000万元(含)以上或年产值5亿元以上。
星级企业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县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首次被评为星级企业的,按当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50%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对从一星级进入到二星级以上的企业,每晋升一个星级,按当年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30%的同等数额予以奖励;对五星级企业,每增加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视为晋升一档星级,享受相应的晋级奖励。
对所有星级企业,县委县政府授予星级企业奖牌;对三星级、四星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县委、县政府按年度授予“明星企业家”称号;对五星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县委、县政府按年度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颁发荣誉奖章。
2、制造业企业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和绿色发展奖
当年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奖励50万、智能车间奖励20万元。
对被评为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数字化转型、智能应用场景、工业互联网、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大数据等领域内试点(示范、标杆、揭榜挂帅)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领域内同一层级的多个称号只给予一次奖励。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与50万元、30万元奖励。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与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不同等级称号的按照级差给予奖励。
3、制造业质量品牌奖
对当年被评定为“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河南省质量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
对当年被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小巨人”企业的奖励30万元。
4、制造业创新奖
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万元、40 万元、60 万元、80 万元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1000 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20万元、40 万元、200万元、400万元的奖励。期间,每上一个 100 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20 万元的奖励。
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5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奖励30万元。
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
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制造业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
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奖励20万元。
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奖励10万元。
对当年被评定为河南省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的奖励10万元。
对当年度参与“创客中国”河南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且入围省内100强、全国500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奖励。
对当年参与大中小企业“揭榜挂帅”工作的企业,成功入选“揭榜”项目名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实施“三化改造”
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三化改造”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奖补。奖补采取后补助方式,按照项目购置生产、设计、检测、监测等设备、软件实际投资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基数以发票核算为主,获得市级以上奖补的项目不再奖励。
(二)科技创新奖励考核办法
1.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1)对首次认定的省创新型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3)对首次认定的省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4)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且研发账目完善的奖励2万元;规下企业且研发账目完善的奖励1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市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补助。
2.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中试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新通过省、市验收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7)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补助。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议程示范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绿色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者科技孵化器、星创天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10)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创新科技人才(团队)、科技小院、科普传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3.支持技术合作与成果转化
(11)对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与我县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合作项目,在市科技创新券支持的基础上,按当年兑现额的50%给予再次支持;对引进转化市外技术成果的企事业单位,在市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按当年补助额的50%给予再次补助。
(12)对开展转移转化技术成果的企事业单位,按当年技术合同登记额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对当年获得的国家、省科技进步奖的每项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补助。
三、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项,不予参评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纳入诚信黑名单的。
四、考核奖励组织及程序
(一)组织:由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评审工作,相关部门按要求积极参加。
(二)程序:按企业申请、部门初审、专家评定、结果公示的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结果,提交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政府做出奖励决定。
(三)考核认定:
1、制造业企业成长奖(工业星级企业奖):由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协调科技工信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开发区、发改委、人社局、应急管理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认定。全口径税收金额以税务局年度数据为准,出具证明;县级净所得金额以财政局年度数据为准,出具证明。同一企业享受其他专项税收政策的不在享受该项奖励政策。
2、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技改类项目: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参考当年河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技改示范类项目申报工作通知文件要求。由科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及评审工作,并按照要求将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存档备查。
3、科技创新奖励:由申请企业提供省、市级认定文件,财政局、科技工信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初评,第三方机构进行专家评定,公示最终结果。
五、本意见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六、本意见由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24年起施行。社政办〔2022〕1号、社发【2021】7号、社政【2021】8号文件同时废止。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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