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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修订稿)

2024-08-12 09:12:04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修订稿)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新主导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3项科技创新奖补...

沧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修订稿)

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修订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河北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新主导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3项科技创新奖补政策的通知》(冀传〔202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一)激励各县(市、区)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市、县财政科技资金增长机制,支持县(市、区)实施研发投入提升行动。对县(市、区),研发投入强度较上年每增加0.1个百分点,最高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促进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国有企业打造一批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的名优特产品,国有企业每年安排研发资金时,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高于全省同行业平均水平,并逐年持续稳定增长,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20%。〔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支持高校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支持高校院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最大限度地激发科研人员科研动力和创造力,对改革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鼓励申报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设立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

(四)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发挥“智慧河北加计扣除”服务平台作用,市县协同培育一批研发投入专业化服务机构,深入企业开展“一对一”服务,确保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应报尽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五)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支持重点企业向“独角兽”企业发展。对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任务目标的县(市、区)择优进行奖补。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且近3年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的,每家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300万元后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50万元后补助。对河北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和团队,行业赛一、二、三等奖最高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4万元,省决赛冠亚季军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国家赛获奖企业和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组织开展政金企对接活动,鼓励科技企业融资发展。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促进科技企业贷款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创投基金,为科技企业注入金融活水,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高水平科技成果来我市转移转化。鼓励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展产品创新,加强科技保险推广,为科技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扩大科技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规模,开展上市辅导等培育工作,助力科技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责任单位:沧州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分行 、市科技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三、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七)推进创新平台提质增效。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省科技厅首次评估优秀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最高补助5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最高100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四、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八)实施“揭榜挂帅”项目。聚焦市域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加大技术需求征集力度,以“揭榜制”方式调动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实施一批“揭榜挂帅”项目,每个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九)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与京津、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高校院所、企业精准对接合作,创建创新共同体。推动我市企业与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形成一批创新成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助推产业创新发展。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引导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围绕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施一批省市重点项目,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五、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

(十一)大力引进培育科技人才。支持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工作单位须在沧州市域内)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单位(须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须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后补助。对获得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合作单位(须是在沧州市域内注册)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人才飞地”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对国内外人才及团队到我市创新创业、转化科研成果的项目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引进外国智力人才,对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二)支持科技人才载体建设。充分利用科技特派员工作信息化服务平台,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工作室“三位一体”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人才基地建设,探索设立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制度。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外国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院士合作重点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引智工作机构、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引智示范单位和外国专家服务机构,并开展相关工作的给予最高补助3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六、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十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支持企业转化自主研发或引进的重大科技成果,对获得立项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后补助。对外输出技术合同,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吸纳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按年度累计技术合同成交总额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四)打造创新应用示范场景。聚焦我市产业发展,打造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对成熟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择优给予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为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场景条件。对备案的沧州市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五)深化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共建创新联合体,重点推进中国-中东欧(沧州)中小企业合作区建设。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七、支持科技赋能农业发展

(十六)支持盐碱地综合利用。加大对盐碱地综合利用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支持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旱碱麦特色产业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实施一批盐碱地综合利用科技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林科学院;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七)支持农作物新品种培育推广。围绕我市农作物产业提质增效、上档升级,对通过国审、省审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按照推广情况择优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十八)促进农业科技园区提档升级。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共建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对新获批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最高50万元后补助。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参与省科技厅年度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按照省厅经费支持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八、支持县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十九)推进县域科技创新跃升计划。开展县域科技创新能力监测评价,实施科技跃升奖励,为推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对在全省科技创新能力年度监测评价中,首次由C类跃升为B类、由B类跃升为A类的县(市、区)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九、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强市工作摆在发展全局核心位置,充分发挥各级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统筹指导和部署推动,形成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科技强市工作新局面。强化以创新发展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对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移转化等重点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实行动态监测督导。建立健全改革创新决策容错机制,减少因实施创新项目出现工作过失或影响任期目标的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风险。〔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

注: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颁布的《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若干政策》同时废止。


Tags:沧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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