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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康高新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2024-06-17 11:13:5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安康高新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奖励实施办法一、制定原则及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20〕7号)以及省:市相关部署,加快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速把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成果,打造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结合安康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关...
安康高新区支持创新驱动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一、制定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千意见》(国发〔2020〕7号)以及省:市相关部署,加快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速把创新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成果,打造安康高新区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结合安康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关系均在安康高新区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及劳动关系在安康高新区范围的个人。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研发平台建设
(一)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科技创新试验示范站、创新药物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子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二)对当年通过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已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每年有项目(课题)安排院士在站工作 20个工作日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的,给予20万元科研奖补。
(三)对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设立创新平台、创新载体、重点实验室等按照市级奖励标准同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资金。对从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引进落地安康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照《安康高新区支持工业经济质效倍增发展奖励办法》第三条给予支持。
第四条 支持创新创业孵化
(一)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子50万元、20 万元奖励,以后每通过安康高新区年度考核评价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
(二)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每培育孵化一家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一)对当年认定的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 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从区外迁入安康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奖励。当年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3年评价入库的再给予1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瞪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或次年在金融机构贷款 500万元(含)以上,用于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科技人才引育
(一)对当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在安居、激励、科研、创业保障等方面按照安康高新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若千政策措施给予支持。
(二)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挑战赛等各类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取得名次的企业,按照活动奖励标准同等给予配套奖励资金。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当年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登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通过认定后,给予技术交易金额的 3%一次性奖励:每户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二)对企业自主研发或与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高校合作研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安康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新产品当年销售额的 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对当年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且通过项目验收的,按照国拨实际到位经费10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奖励。
第八条 支持申请知识产权
(一)对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和个人,获得授权后给予3万元/件补助,授权满5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再一次性奖励 2000元。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 2000 元奖励。对申报商标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取得注册证书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申报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取得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 300元奖励。企业和个人合计补助金额每户(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获得欧美日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其他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商标只享受一次奖励。
(三)对区内签约的独立法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申请知识产权代理量超过100件、300件、500件的,其中发明专利占比超过 15%,并在当年知识产权授权量超过60%的,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
(四)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子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认定的陕西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两级认定的,按最高一级标准补助。
(五)对于首次以知识产权在金融机构融资(不限于抵押、质押等形式)用于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对获得“陕西好商标”称号的商标,每件商标奖励权利人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资金奖励 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陕西省专利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的企业,按照省级奖励标准同等给予配套奖励资金。
第九条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
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上年度研发费用超过 100 万元、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研发金额5%、10%的资金奖励。每户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奖励原则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受奖励企业的工商、财税关系在安康高新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营行为,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 对因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等对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成立支持创新创业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管委会领导任组长,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招商局、审计局、高新区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评审每年进行一次,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济发展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党工委会研究兑现,各类奖补资金额度可调剂。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安康高新区已发布的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科技局、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安康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高新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高新办发〔2017]2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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