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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顺义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2022-02-24 09:33:4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征集、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三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第二、三款外,各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第四条 支持开展科技研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助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顺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为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征集、评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除第六条,第七条第二、三款外,各类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本区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四条 支持开展科技研发。
1.围绕高精尖产业、社会建设、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领域开展重大科技研发的,经专家评审,根据自主创新、技术含量、市场前景、社会效益等情况,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奖项的,按照相应奖金标准的50%给予支持。
3.科技部及市科委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批准建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科学技术相关领域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的研发机构,国家级给予200万元支持,市级给予50万元支持。
4.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注册的中国研发中心,经专家评审,对科技成果突出、带动效益强的,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支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将工商及税务注册地由区外迁入我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2.在我区首次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支持。
3.在科技部有备案,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第六条 鼓励开展创新交流。
在顺义区域内开展的以科技创新为主题的科技会议、技术研讨会、产业论坛、行业国际展会等行业专业活动,经专家评审,根据其品牌效应和国际、国内影响力,促进高精尖项目落地情况,以及对顺义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等,按照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50%、70%、100%三个等次择优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开展中介服务。
1.对区内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经专家评审,按其工作成效,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2.对独立引进高精尖项目在顺义落地的区内外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经专家评审,根据引进项目的投资强度、技术含量、行业地位、发展潜力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或按引进项目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的10%进行支持,连续支持三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对同一申报主体成功引进多个高精尖项目入区的,同一年度累计最高支持1000万元。
3.“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签约高校院所所属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筛选的符合顺义产业发展方向,具备中试、熟化条件,市场前景良好,并承诺两年内将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顺义落地转化的早期项目,经专家评审,择优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支持。同一申报主体入选多个项目的,同一年度累计最高支持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技术市场发展。
注册在我区的技术卖方,当年在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额累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10万元支持;累计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5亿元以下的,给予30万元支持;累计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九条 推动产学研合作。
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等围绕“3+4+1”重点产业领域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经专家评审,根据研发投入、人员构成、技术成果、转化潜力等情况,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推动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及应用。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行业先进性的科技成果在区内中试、转化,可直接应用于全区重点发展的高精尖产业,并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经专家评审,按照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开支、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等费用的70%择优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优先支持“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和三大科学城的成果落地转化。
第三章 项目征集与评审
第十一条 区科委公开发布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征集各类项目。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交者,视为放弃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申报多个项目的,应按要求分类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委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告知申报主体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性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真实性审核合格后,对于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进行打分排序。必要时可要求申报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就申报项目情况进行现场答辩,也可进行实地查看。申报主体对此应当予以配合,否则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对近一年内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关系等领域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主体,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和信用情况,形成拟支持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逾期不予受理。区科委应当及时对异议意见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和真实性审核。对于专家评审项目,应当重新组织专家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对异议意见不予认同的,视为异议不成立。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和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经审核后报请区政府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在项目征集与评审过程中,参与实施的专家或工作人员如与申报主体有近亲属关系,或与申报主体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判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参照《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入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7〕38号)文件精神执行,同一项目按最优政策予以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委对各类项目的申报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进行归档,保存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相关支出,并接受科技、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取消两年内申请科技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主体在获得支持资金之日起三年内迁出本区的,应全额退还财政资金(第六条,第七条第二、三款申报主体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28号)和《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13〕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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