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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山东临沂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7-30 20:51:2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部委办局,各产业中心,各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政策、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部委办局,各产业中心,各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积极打造创新创业高地,更好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开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开发区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吸引一批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开发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上述奖励标准提高10万元;鼓励企业加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在培育期内成功认定为高企的再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整体迁入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当年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迁入后三年内迁至区外的,收回奖励资金;对在开发区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辅导服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技服务机构2万元资金奖励。
二、支持企业进行创新研发
为突出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鼓励企业聚焦自主创新,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产学研深度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不断培育壮大新动能,设立企业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具体要求及奖励措施如下:
1.区内企业本年度内有研发投入,研发场所和研发团队配备齐全,并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形成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体系,研发的新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年内较上一年度净增1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0件以上发明专利受让的,授予创新贡献一等奖,给予35万元资金奖励;
2.企业本年度内有研发投入,研发场所和研发团队配备齐全,并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年内较上一年度净增5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10件以上发明专利受让的,授予创新贡献二等奖,给予15万元资金奖励;
3.企业本年度内有研发投入,配有专职研发人员,并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年内较上一年度净增2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4件以上发明专利受让的,授予创新贡献三等奖,给予5万元资金奖励;
4.企业本年度内有研发投入,年内较上一年度净增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发明专利受让的,授予创新贡献优秀奖,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
获奖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和创新平台。
三、鼓励企业创建创新平台
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政府引导、龙头企业支撑、联合高校与科研院所,在重点产业领域布局建设和优化提升一批特色鲜明、科技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创新平台。对开发区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家服务基地等人才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
四、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开发区范围内,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统计管理、科技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并能够认真履行相关制度的企业。同一奖项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扶持资金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文件为依据,每年3月份由开发区财政局集中办理兑现,已与开发区签订合同的企业按合同约定兑现。
五、现行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强制性规定有调整的,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为准。
六、本意见由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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