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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2024-05-14 09:23:2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海珠区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 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1 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

广州市海珠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海珠区企业创新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9 号)、《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知》(穗科创规字〔2018〕1 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海珠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区职能部门评定的独立会计核算分支机构)、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企业,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资金来源为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本细则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当年区创新企业专项资金规模限制。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励

第四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一节 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认定为海珠区总部企业(简称“区总部企业”)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母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 100 强企业,且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产值,下同)1 亿元以上且为母公司在广州市设立之最高级别机构;

(二)在中国境内实际控制(包括股权控制和协议控制)的企业(金融业除外)不少于3 家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总部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营业收入合计1 亿元以上;

(三)广州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四)上一年度在本区内主办展会年展览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

(五)经营展馆标准展位3000 个以上;

(六)生产环节搬离本区但核心运营机构留在本区内并且承诺 3 年内不迁离,且年产值3 亿元以上;

(七)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八)开发、经营创意产业园区占地面积3 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或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型企业;

(九)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会计核算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落户本区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实际管理规模达到50 亿元及以上的国家、省、市重大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十)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5000 万以上企业。

(十一)上一年度融资额1 亿元以上的经市级或以上部门认定的优秀独角兽或者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

(十二)其他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 亿元以上的“四上”企业(其中,批发业和房地产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但住宅类单一项目公司不予认定为总部企业)。

被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总额应在500 万元以上,但根据第(十一)项认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世界 500 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指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发布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排行榜单;中国连锁 100 强企业,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特许连锁百强名单。所有榜单均以各机构上一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六条 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研究审定,可适度放宽认定条件,但放宽条件后认定的总部企业,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认定总部企业总数的5%。

第七条 区总部企业认定,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程序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组织研究审定,可个别认定。

第二节 扶持措施

第八条 针对新落户区总部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从认定区总部企业年度起(以下简称“认定年度”),根据该企业产业带动、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不同情况,连续 3 年给予贡献奖,首年按认定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给予贡献奖,第二、第三年按该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贡献奖。

(二)对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管理、统计管理、实际办公地等均在琶洲粤港澳大湾区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资金奖励在上述第(一)项奖励基础上,按照如下比例提高奖励标准:

1. 纳税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不足3000 万元的,贡献奖励提高 10 个百分点,即按照 60%计算奖励金额。

2. 纳税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不足5000 万元的,贡献奖励提高 15 个百分点,即按照 65%计算奖励金额。

3. 纳税额在 5000 万元以上,不足7000 万元的,贡献奖励提高 20 个百分点,即按照 70%计算奖励金额。

4. 纳税额在 7000 万元以上,不足1 亿元的,贡献奖励提高 25 个百分点,即按照 75%计算奖励金额。

5. 纳税额在 1 亿元以上的,贡献奖励提高30 个百分点,即按照 80%计算奖励金额。

(三)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认定当年,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300 万元以上的,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次年按第九条第(三)项执行。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并对拟受奖励人员资格条件负责。

(四)对新落户区总部企业租赁或购买的办公场地(不包括自建)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以依法登记产权的建筑面积计,自认定年度起,给予3 年办公场地补助。若认定年度未达到补助条件的,可从其实际达到补助条件年度起给予补助,但补助期限相应缩短,即自认定年度起3 年后不再给予办公场地补助。其中,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至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 25000 元/月给予补助;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 40000 元/月给予补助。同一企业3 年累计所得补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租赁办公场地的,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其实际年租金总额。

上述补助的办公场地必须为新落户区总部企业自用,不包括附属配套设施。租用办公场地的,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购买办公场地的,应按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

本条中的新落户区总部企业,是指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范围内、但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未满两周年(包括新注册和新迁入企业),并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企业。本条第(二)项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区投资促进局共同实施。

第九条 针对存量区总部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存量企业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其上一年度在本区税收排名前 50 名,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3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 10%的,根据企业在产业带动、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不同情况,每年按该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如奖励金额不足 10 万元的补足 10 万元。

对符合上述奖励条件且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速高于所在行业本区年度平均增速的企业,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 30 名的,或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增速超过50%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给予奖励,即按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奖励。

(二)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5名,且在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等方面符合本区发展要求的区总部企业,对前三名分别给予 100 万元奖励;第四、五名分别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按照广州市、海珠区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额3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或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排名前5名的区总部企业,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适龄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人才推荐实行企业承诺制,由企业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并对拟受奖励人员资格条件负责。

若企业同时符合本条第(一)、(二)项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条 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向经认定的区总部企业颁发证书。

第三章 初创型企业奖励

第十一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一节 优秀独角兽企业奖励

第十二条 本节所称优秀独角兽企业与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均是指入选由广州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指导单位的优秀独角兽与优秀未来独角兽评选榜单的企业。

第十三条 对新迁入本区的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和50 万元奖励。对被评为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的本区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四条 对新迁入本区的优秀独角兽企业、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可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给予办公场地补助。

第二节 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奖励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是指本区根据《海珠区产业发展规划(2018-2035)》重点发展的产业,以及市层面重点培育的新业态中,经认定的具有发展潜力和增长快速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第十六条 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

企业根据每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填报申请材料,自愿申报。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综合评估,经征求意见、公示等环节,确定认定名单。

第十七条 根据企业提交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申报材料,经组织评审,分别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

(一)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要求企业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在 15%以上。

(二)认定为新业态企业的,要求企业已完成实际融资额达 2000 万元以上,或投资机构(人)对企业估值达1亿元以上,且对企业实际投资 1000 万元以上。

对具备新业态发展、成立不满3 年的新设企业,经审核,确认其有清晰的商业运作和盈利模式、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并且近期有进一步融资计划的,认定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通过审核后,享受以下扶持:

(一)办公场地补助。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 30%以上、租赁本区内办公用房并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

记备案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含税额)的 50%计算办公场地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具体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资料进行核算。奖励标准如下:

1. 1 万元≤租金总额×50%<4 万元的,给予补助1万元;

2. 4 万元≤租金总额×50%<7 万元的,给予补助4万元;

3. 7 万元≤租金总额×50%<10 万元的,给予补助7万元;

4. 10 万元≤租金总额×50%的,给予补助10 万元;

(二)参加展会补助。对上一年度参加展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参加展会实际缴纳的展位费计算参展补助,最高补助 10 万元。

展位费是指参加展会缴纳的标准展位、非标准展位、场地出租等费用,具体以参展合同、缴费通知、发票等资料进行核算。

1. 参加在海珠区内举办的展会的,按照如下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1)0.5 万元≤展位费总额×50%<1 万元的,给予补助 0.5 万元;

(2)1 万元≤展位费总额×50%<5 万元的,给予补助1 万元;

(3)5 万元≤展位费总额×50%<10 万元的,给予补助5 万元;

(4)10 万元≤展位费总额×5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2. 参加在海珠区外举办的展会的,按照如下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1)0.5 万元≤展位费总额×30%<1 万元的,给予补助 0.5 万元;

(2)1 万元≤展位费总额×30%<5 万元的,给予补助1 万元;

(3)5 万元≤展位费总额×30%<10 万元的,给予补助5 万元;

(4)10 万元≤展位费总额×30%的,给予补助10万元。

第十九条 经认定的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实行入库、动态管理。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每年对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库进行综合评估,视企业发展情况滚动更新出入库企业名单。入库企业培育期限为三年,期满退出企业库。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可毕业出库:

1. 达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被认定为区总部企业的;

2. 超过中型企业的经济指标标准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库内企业,退出企业库:

1. 经审核不再符合入库条件的;

2. 在企业库培育期满的;

3. 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第二十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二十一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适用于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企业,且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36 个月(生物医药行业一般不超过60 个月),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

(二)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三)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10%以上;

(四)注重技术创新,重视研发投入与人才培养,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企业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研发投入台账资料完整;

(五)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海珠区重点倡导和扶持产业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六)拟迁入本区,承诺如果申报成功后在本区范围内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七)由符合条件的推荐机构推荐,并已经取得投资机构的货币投资,投资金额 200 万元以上。

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投资机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风险投资企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必须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且按规定在相关政府部门或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称集中性投资后补助,是针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按其获得的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提供的补助类型。

第一节 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

第二十四条 本区安排财政资金建立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简称资金池)用于提供集中性投资后补助。

获得投资补助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必须将其获得的具有后补助性质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各级政府奖励、补贴等后补助资金,有具体明确用途的补助资金例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等除外)返还到资金池中,实现统一管理,滚动使用。

资金池产生利息滚存计入资金池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资金池由依法依规委托的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管理运作,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与管理机构签定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托管理资金池,在银行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负责资金池的核算管理,保证资金池安全、完整。

(三)提出资金池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对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和尽职调查,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五)对取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包括记录补助发放情况、各级政府扶持资金返还资金池情况、企业是否及时履行义务等,并定期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

化局报告。

(六)负责对资金池进行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定向使用,定期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报告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向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提交获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企业的年度发展报告。

(八)负责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金池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纳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部门预算,按规定支付给管理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最高不超过资金池拨付额的2%。资金池若委托期满不再设立或终止委托管理业务,管理机构应把资金池的存量余额退还区财政国库。

第二节 推荐机构

第二十七条 推荐机构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优质初创企业资源或丰富创业投资经验的企业、社会组织,具体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公开遴选并确定。

第二十八条 推荐机构承担以下工作:

(一)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和推荐优质科技型初创企业迁入海珠区;

(二)督促获得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积极申请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及时返还到资金池中。

第三节 补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投资补助。企业依据自身实际申请投资补助金额,对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根据其经审定的在申请补助时已实际到账满一年的投资机构货币投资金额,最高按1:1 比例补助。单个企业根据本细则获得的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含本数,本节下同)。

第三十条 办公场地补助。对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并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给予办公场地补助,每月最高补助3 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24个月。对取得投资补助两年内完成全额返还的企业补助期限可延长到 36 个月,但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 万元。补助金额具体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发票、银行记录等资料进行核算。

办公场地补助在其他资金中安排,不在资金池中安排,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自愿放弃投资补助的,仍可申请享受办公场地补助。

第四节 补助申报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本章补助项目由企业自行申报。管理机构公开遴选专家对申请集中性投资后补助的企业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初选企业名单。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对初选企业名单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资金池规模拟定获得投资补助资格的企业名单。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将拟补助企业名单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审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助企业名单后,由管理机构与拟补助企业签署补助协议,约定获得补助后必须履行的义务。协议应载明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当积极申报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在所获得的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到账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将其返还资金池,直至全额返还从资金池取得的投资补助为止。

(二)获得补助的企业向资金池全额返还投资补助后3年内仍必须在本区保持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

(三)获得办公场地补助的企业不得将补助范围内的办公场所出租、转租、分租或与第三方互换使用。

第五节 补助拨付与返还

第三十四条 投资补助由管理机构负责拨付。

投资补助采取分期方式拨付,企业在海珠区完成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后,向其拨付70%投资补助;企业在取得一项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并全额返还至资金池之后,完成以下任意一项指标,再向其拨付10%,直到全额拨付完毕为止:

(一)引进新一轮投资的货币投资额不少于所获投资补助;

(二)企业完成股改并与券商签订上市(挂牌)辅导协议;

(三)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有效期满,而集中性投资后补助应当返还尚未返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怠于申报、返还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申报条件而不申报的、获得政府扶持资金到账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未返还的,或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补助协议履行义务的,依法进行处理,取消其补助资格并依法追回全部补助资金。

第五章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三十八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同时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与达到“四上”标准条件的企业,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本细则生效前已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本区企业,以其 2018 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5 万元以上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 70%予以奖励。

(二)对本细则生效后才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本区企业,以其在本细则实施后首次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为基数,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超过基数 5 万元以上的,按超过基数部分的70%予以奖励。

(三)对本细则生效后新迁入本区并在迁入前已同时具备以上两项条件的企业,从其统计关系迁入本区年度起连续3 年按其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予以奖励,但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少于 10 万元的年度及以上两项条件不同时具备的年度不奖励。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生效后新迁入本区的广州市百家创新标杆企业(不含平台创新标杆企业)、“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本区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本区公司、优秀未来独角兽企业和优秀独角兽企业,落户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园区、提质增效试点园区、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产业创意园区,租赁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且按规定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如下标准连续 24 个月给予租金补助:

(一)对租赁合法建筑面积在800 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 20000 元/月给予租金补助;

(二)对租赁合法建筑面积超过1000 平方米的按25000元/月给予租金补助;

(三)对租赁合法建筑面积在2000 平方米以上的本区境内上市公司按 40000 元/月给予租金补助。

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落户时,相关载体尚未取得相关认定但在企业落户当年取得认定的,企业可从载体取得认定之日起享受补助,补助面积、标准和期限不变。本条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十条 对新取得广州市百家创新标杆企业认定的,在上级扶持资金拨付后,一次性给予奖励50 万元。本条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四十一条 同时符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扶持条件的“四上”高新技术企业,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企业首次选择扶持类型后不予调整。

第六章 新增“四上”企业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本章奖励扶持经费不受《广州市海珠区建设创新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限制。

第一节 扶持对象

第四十三条 本章所扶持新增“四上”企业,是指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首次纳入“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新增“四上”企业的认定由区统计局负责,新增“四上”企业具体名录以区统计局提供的材料为准。

第二节 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新增“四上”企业首年的奖励。

对首次纳入本区“四上”企业库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其中,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贡献奖提高至10 万元。

第四十六条 对新增“四上”企业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对入库后次年持续保留在“四上”企业库内的企业(即2019 年首次入库,2020 年持续在库的企业;或2020年首次入库,2021 年持续在库的企业),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本区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贡献奖 5 万元;其中,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贡献奖提高至10 万元;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贡献奖提高至 20 万元;年产值(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 亿元,一次性贡献奖提高 1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四十七条 对新增“四上”企业的人才补助。

纳入本区扶持的“四上”企业,其获得的“四上”企业落户和贡献奖资金 50%以上的比例可用于管理人员岗位补助。

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监事长)、财务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申报对象提供的以上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合规。

第七章 产业用地企业奖励

第一节 适用条件

第四十九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组织审核或评审、审定。

第五十条 本章所称产业用地企业,是指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从广州市土地一级交易市场取得“一区一谷一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编码为B或M),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简称“拿地企业”),以及拿地企业最高层级母公司和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企业。

第五十一条 产业用地企业仅可享受本章扶持政策,不享受其他各项奖励、补助(人才奖励及市级以上政策需区财政共同承担的情况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章奖励扶持项目所适用的产业用地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年纳税总额1 亿元以上,或税收产出强度不小于 1500 元/平方米(不含契税,税收强度按自用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二)在本区纳统主营业务收入10 亿元以上;

(三)符合广州市及本区产业发展规划;

(四)产业用地企业承诺土地开发建设依法取得相应的立项备案凭证、规划许可证等证照,依法依规建设使用;

(五)产业用地企业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重大行政处罚及犯罪记录;

(六)如产业用地企业或其指定的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协议的,除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需按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产业用地企业涉及多家的,申报本章奖励扶持时,应共同指定其中一家企业进行申报,奖励资金按照产业用地企业各自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按比例分别发放至各企业。

第二节 扶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同时满足本细则第五十二条全部条件的产业用地企业,根据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经审核,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80%给予贡献奖,并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人才子女入读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标准如下:

(一)税收总额 1 亿元以上但税收产出强度不足1500元/平方米,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50%奖励;

(二)税收产出强度在 1500 元/平方米(含)到2000元/平方米,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60%奖励;

(三)税收产出强度在 2000 元/平方米(含)到2500元/平方米,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70%奖励;

(四)税收产出强度在 2500 元/平方米(含)以上,按照企业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80%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获扶持对象应对扶持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本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获扶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扶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承诺、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必须退回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五十七条 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必须承诺在享受扶持后 5 年内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如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伪造迁离或变更事实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享受扶持的资格,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全部奖励或扶持资金。扶持对象自收到负责扶持项目审核的主管部门发出的退回通知书 30 个工作日内未退回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按规定追回,同时将该扶持对象在本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其5 年内申报本区各类政策扶持的资格,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承担本细则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相关组织机构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细则相关工作的资格,并交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类扶持措施、资格认定的申报由区投资促进局统一受理。区投资促进局每年定期公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必须按该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未按要求申报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本细则奖励或补助的审核、认定、解释等权利归相关审核和评审部门所有。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业、企业所属行业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扶持对象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及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增量以区财政局核定的数据为准;实际利用外资以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各类扶持奖励措施的兑现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新落户是指本细则实施后新设立或新迁入海珠区,即企业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新落户在海珠区。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有关程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涉日期,均以自然日计算。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中所涉货币单位,除特殊说明以外,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扶持对象若同时满足本区同类型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最有利的一项,但不得重复获得奖励补助。若已享受的市级以上扶持政策需本区财政共同承担的部分,本区将在同类型的区级扶持资金中自行予以抵扣。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有奖励,均为税前奖励,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获得扶持对象自行承担。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本细则有效期届满,有关认定及奖励措施不再执行。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应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七十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广州市海珠区高成长性中小企业认定和扶持办法》(海府〔2016〕4 号)、《广州市海珠区支持企业创新奖励办法》(海府〔2016〕12 号)、《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海府〔2017〕21 号)、《广州市海珠区科技型初创企业集中性投资后补助资金池管理办法(试行)》(海科工商信〔2018〕2 号)同时废止,已申报或已获得以上政策扶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七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上级政府或部门行为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出台导致本意见无法执行时,相关扶持停止。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意见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本细则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等这四类企业的统称。界定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有资质的建筑业及首次新增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指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及首次新增房地产项目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和 500 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4.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以上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 50 人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其他服务业和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数 50 人以上的其他服务业企业。


Tags:广州市海珠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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