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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

2024-05-13 09:05:1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切实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企业不断增强创新发展意识,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结构转型升级,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

宁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

自治区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切实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企业不断增强创新发展意识,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结构转型升级,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全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大会、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安排部署,深入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科学整合现有企业类型,建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着力形成企业梯次成长、转型升级的良好态势,支撑引领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对标对表、科学整合。坚持对标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自治区重点培育的科技型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型企业类型,引导企业融入全国创新网络。把握全区创新发展新阶段,适应企业发展新需求,科学整合企业类型,打造类型明晰、梯次明确的企业培育体系。

——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分类。紧密结合宁夏企业发展的规模、水平等实际,借鉴外地典型经验做法,优化调整自治区现有企业类型,分层分类推动企业成长壮大、创新发展。

——坚持梯次培育、结构升级。依据各类型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不同阶段,构建全生命周期梯次培育体系,推动企业实现创新提能加速、结构不断优化、规模持续壮大。

——坚持精准施策、靶向用力。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梯次企业,精准构建孵化培育、成长扶持、推动壮大的全链条政策支持体系,综合运用税收优惠、专项奖补、科技金融等政策激励各类企业创新发展。

二、重点任务

分别以企业科技创新水平、成长壮大能力、行业领先水平为核心评价指标,建立科技型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新型工业化示范型企业培育体系。实施科技型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四年数量倍增计划,到2027年,科技型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总数分别累计达到3900家、280家。到2027年,新型工业化示范型企业总数累计达到820家。

(一)优化建立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取消科技小巨人企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合并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加科技领军企业类型,优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体系,推动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涌现、创新型示范企业引领带动、科技领军企业顶天立地的局面。

1.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评价标准和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支持全区中小企业主动对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培养引进人才、创造知识产权、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推动企业成长为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到2025年,培育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1000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1000家,总数达到3000家。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培训辅导、现场指导、政策引导,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强化科技人才培养,强化科研资金投入,强化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创造和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企业营业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持续增长,推动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到2025年,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100家,总数达到800家。

3.大力培育创新型示范企业。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基础上,重点培育在全区产业领域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示范作用的企业,推动企业成长为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到2025年,培育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30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30家,总数达到100家。

4.大力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在创新型示范企业基础上,对标培育国家科技领军企业,以行业领域科技引领能力强、创新驱动水平高、研发投入强度大、发展质量效益好的骨干企业为主体,重点培育企业的科技创新攻关能力、创新驱动示范带动能力,推动企业成长为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并积极创建国家科技领军企业,打造战略科技力量。到2025年,培育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5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5家,总数达到10家。

(二)创新建立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在现有评价认定瞪羚企业类型基础上,增加雏鹰企业、独角兽企业,创新建立“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引导企业依靠科技创新裂变成长、快速壮大。

1.积极培育雏鹰企业。以中小微企业为培育主体,通过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政策的引导支撑,将在我区注册时间三年以上、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在某一细分领域取得突破、未来具有较高发展潜力、得到市场认可的企业,评价认定为自治区雏鹰企业。到2025年,培育自治区雏鹰企业100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100家,总数达到200家。

2.积极培育瞪羚企业。以雏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培育主体,将在我区注册三年以上,具有较快成长速度、较强创新能力、较高科技含量、较好质量效益的企业,评价认定为自治区瞪羚企业。到2025年,培育自治区瞪羚企业30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30家,总数超过80家。

3.积极培育独角兽企业。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先导型产业领域,将在我区注册十年以内,具有颠覆式创新、爆发式成长、竞争优势强、未来价值较大的企业,评价认定为自治区独角兽企业。到2025年,培育自治区独角兽企业1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1家,总数达到2家。

(三)优化建立新型工业化示范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要求,突出工业高端科技化、数字智能化、绿色低碳化、高效融合化、产业集群化、形成体系化、拓展国际化、本质安全化、保障系统化水平,优化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链主’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培育新型工业化创新力量。

1.着力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统筹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区市县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普惠支持力度,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以及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发展之路,培育认定一批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到2025年,培育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100家,总数达到700家。

2.着力培育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以产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为培育主体,支持企业聚焦细分市场,加快数字转型和配套协作,推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示范和导向作用的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到2025年,培育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20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20家,总数达到50家。

3.着力培育“链主”企业。以重点产业链头部企业为培育主体,加快推动产业链上下配套、左右协同,突出业态融合、产业集聚,打造一批聚焦主业、对产业资源配置和技术创新应用具有较强影响力、肩负提升产业链安全可控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重任的自治区“链主”企业。到2025年,培育自治区“链主”企业10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10家,总数达到30家。

4.着力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专精特新企业为培育主体,积极搭建成果对接、创新创业、数字转型等平台,提供专属金融服务、挂牌上市等优惠政策,培育一批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治理规范、长期专注于某一产业链或某一环节、某一产品,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国内领先、数字化绿色化水平高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2025年,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3家,总数达到30家。

5.着力培育单项冠军企业。以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培育主体,支持企业聚焦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深耕细作、创新发展,系统推进体系化建设,持续提升创新力、竞争力,助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一批工艺技术领先、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前列、具有国际化水平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到2025年,培育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2家;到2027年,力争再培育3家,总数达到8家。

三、评价范围

(一)科技型企业评价范围

1.科技型中小企业:依托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活动,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区内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域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内居民企业。

3.创新型示范企业:持续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自主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明显、行业影响力广泛、示范引领作用显著的区内居民企业。

4.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强、研发投入水平高,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或全球前列,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的区内居民企业。

(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评价范围

1.雏鹰企业:具有较强创新能力,未来具有较高发展潜力区内居民企业。

2.瞪羚企业:成长性较好、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水平较高区内居民企业。

3.独角兽企业:成长速度快、创新发展水平高、核心竞争力强、具备上市潜力区内居民企业。

(三)新型工业化示范型企业评价范围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区内创新型中小居民企业。

2.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经营状况较好、技术工艺先进、创新能力较强、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较高,在本行业内具有显著示范导向作用的区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居民企业。

3.“链主”企业:自治区新型材料、装备制造、数字信息等“六新”产业以及其他产业重点产业链中,聚焦主业,对产业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应用具有较强影响力,肩负提升产业链绩效和产业集群发展水平重任的区内核心居民企业。

4.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主导产品应优先聚焦制造业短板弱项,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的区内居民企业;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的区内居民企业;或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产品的区内居民企业;或围绕重点产业链开展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攻关的区内居民企业;或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新产品的区内居民企业。

5.单项冠军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国际先进,单项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区内居民企业。

四、评价标准

(一)科技型企业评价标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严格依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具体规定,重点评价企业的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数量等3个方面18项定量指标。其中科技人员占比满分20分,研发投入占比满分50分,科技成果数量满分30分。要求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占比得分不得为0分。

2.高新技术企业:严格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具体规定,重点评价企业的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数量、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占比、安全环保质量等5个方面25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按销售收入分档分别不低于3%、4%、5%;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3.创新型示范企业:重点围绕企业在行业领域的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水平,突出评价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技成果数量、安全环保质量等4个方面6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是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拥有有效期内知识产权10件以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企业在产业领域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方面居于引领地位,主营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国前列,综合能效水平居于同行业全区前列,关键工序数控化率不低于70%,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所产生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90%以上,市场份额居于全区前列。

4.科技领军企业:主要对标国家科技领军企业、打造战略科技力量的要求,重点围绕企业在全区行业内科技引领能力、创新驱动能力、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等关键要求,突出评价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占比、科研项目承担、科技成果及获奖情况、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安全环保质量等6个方面9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应当是有效期内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承担或完成自治区级及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拥有有效期内知识产权20件以上,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不少于1项,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5%;获批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和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

1.雏鹰企业:重点评价企业较高成长性、较强创新能力、较大发展潜力等3个方面5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应当成立3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且近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均值不低于3%,拥有核心产品(服务)知识产权5件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50%。

2.瞪羚企业:自治区瞪羚企业重点评价企业较高成长性、较强创新能力、较大发展能力等3个方面6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成立3年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到5亿元之间,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且近三年销售收入连续正增长,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值不低于4%,拥有核心产品(服务)知识产权10件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拥有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3.独角兽企业:重点评价企业快速成长能力、创新发展能力、核心竞争力和上市潜力等4个方面6项定量指标。企业应当成立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获得过投资且尚未上市(新三板除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拥有核心产品(服务)知识产权20件以上,最近一轮融资后估值超过30亿元。

(三)新型工业化示范型企业评价标准

1.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评价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创新性等4个方面15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近两年新增股权融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等相关定量指标。

2.行业领先示范企业:重点评价企业经营状况、技术工艺先进性、创新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等5个方面7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和较高管理水平,核心竞争力强,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增长势头,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突出,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比例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发展潜力,企业广泛应用数字化、智能化装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数字化应用等指标居于同行业前列,绿色化发展水平居于同行业前列,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同类先进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居于同行业前列。

3.“链主”企业:重点评价企业在产业链的地位、产业资源配置影响力、技术创新应用水平等3个方面8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居区内同行业前列,具有较好成长潜力,企业处于国内行业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产业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超过10家,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重点评价企业的专、精、特、新、链、品6个方面15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主导产品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营业收入5000万元到1亿元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

5.单项冠军企业:重点评价企业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等4个方面12项定量指标。要求企业应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从事相关领域10年及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及以上,市场份额全球领先,企业创新能力强,生产技术、工艺国际领先,重视研发投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企业产品质量精良,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经营业绩优秀,盈利能力超过行业企业总体水平,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前景好,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体系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激励政策

(一)科技型企业激励政策

1.对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按自治区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政策,给予不超过年度研发费用总额15%、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给予“宁科贷”首贷最高300万元、续贷最高500万元的信贷支持。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政策,可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给予不超过年度研发费用总额2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给予“宁科贷”首贷最高500万元、续贷最高1000万元的信贷支持;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区外引进的投资者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3年。

3.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统筹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支持创新型示范企业优先创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优先支持创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支持;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科研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自治区人才培养、引进等资金支持。

4.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统筹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给予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长期稳定支持。

(二)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激励政策

1.对认定的自治区雏鹰企业按照自治区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政策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支持。

2.对认定的自治区瞪羚企业给予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认定后满三年再次评价合格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给予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宁科贷”、科技金融补助支持。

3.对认定的自治区独角兽企业,统筹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实行科技项目、创新平台、人才团队等政策一体化联动支持,推动企业加快成长;集中资源重点开展企业上市辅导,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三)新型工业化示范型企业激励政策

1.对新认定的自治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30万元,择优推荐在宁夏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

2.认定为自治区行业领先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对企业实施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库予以支持。

3.对新认定自治区“链主”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优先保障企业重大项目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资源要素供给;“链主”企业为世界500强、国家级“链主”、中国500强、制造业500强和民营500强企业等配套的,按照申报期上一年度配套产品、服务实际履约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申报配套服务上述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为同一企业配套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100万元,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强做大。

5.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给予最高400万元资金奖励,对申报国家有关技术改造、工业强基工程、重大专项、节能减排等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直有关部门、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系统化保障机制,压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协同推进。鼓励各市、县(区)出台差异化企业梯次培育支持措施。自治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将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纳入对各市、县(区)考核,切实强化各市、县(区)企业梯次培育主体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地。

(二)强化推动落实。科技型、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由自治区科技部门组织评价认定,新型工业化示范型企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评价认定。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评价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安排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国家安排每年组织开展1次,其他类型企业评价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1次。

(三)强化政策引导。自治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制定各类型企业培育认定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综合评价营收、创新、发展、安全、环保、质量等指标,修订、制定评价细则,组织开展评价认定工作,确保各类型企业梯次培育互相衔接、激励政策环环相扣。

(四)强化资金扶持。自治区财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统筹运用专项资金奖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后补助、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等多种支持方式,加大对各阶段、各类型企业资金支持。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根据实际安排资金,支持本地企业梯次培育。

(五)强化宣传激励。积极利用多种媒体,宣传企业梯次培育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布企业梯次培育认定名单,宣传典型案例,激励更多企业投身科技创新,营造科技引领、示范带动、争创一流的创新发展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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