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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
2023-11-02 09:06:06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进创新型县(市)创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
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推进创新型县(市)创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工信规〔2022〕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万宁市实质性运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万宁市科研经费奖励扶持工作由市科工信局统筹安排,负责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奖励扶持措施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奖励外,一次性给予每家高新技术企业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再次申报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经市科工信局初审通过后向省科技厅推荐,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3万元的申报费奖励。(适用于上一年度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市科工信局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的企业。提供省科技厅下达的高新技术企业获批正式文件和证书及市科工信局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的正式文件)
第五条 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在认定有效期内,对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固定资产投资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有效期内异地搬迁的高企,提供省科技厅异地搬迁备案材料、固定资产投资佐证材料、本地区人员工资表、纳税证明及社保缴交情况等)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精英行动”奖励。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申报获得“精英行动”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获批的“精英行动”企业。提供省科技厅下达的“精英行动”企业获批正式文件和证书)
第七条 研发经费奖励。纳统科研机构研发经费以年度科技统计表研发投入中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支出总额为准,经核定后按研发投入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规上企业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规下企业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经核定后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适用于上一年度的纳统单位及规下企业。科研机构提供年度科技统计表;规上企业及规下企业提供市税务局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对入库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省科技厅认定的入库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式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九条 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奖励。对入库海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入库企业3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海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认定企业10万元奖励;对通过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认定企业2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入库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获批正式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十条 科研平台、创新载体奖励。对新设立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每家申报单位300万元奖励(按获批筹建与认定通过各50%兑现拨付);对获批为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发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一次性给予每家申报单位3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获批的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国家级实验室提供筹建与认定正式文件及人员工资表、缴交社保及纳税证明;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和创新载体提供获批正式文件、平台证书或牌匾图片、人员工资表、缴交社保及纳税证明等)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进驻奖励。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整建制的科研机构,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单位100万元奖励;对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每家科研单位30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设立整建制的科研机构、分支机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人员工资、缴交社保等)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扶持。
(一)科研项目扶持。产业主管部门或所在镇(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向市科工信局推荐拟立项的科研项目,经市科工信局组织评审通过,请示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下达年度科研项目通知,每个项目按总投资的50%一次性给予申报单位配套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适用于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科研项目,根据申报及推荐时间,每年受理科研项目不超过10个。提供产业主管部门或镇(区)向市科工信局的推荐函、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材料等)
(二)科研项目奖励。
1.承担科研项目奖励。对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项的奖励;对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项的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立项的科研项目。提供承担立项正式文件、项目清单表等)
2.获奖科研项目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特等奖50万元/项、一等奖30万元/项、二等奖20万元/项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部级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照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给予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申报获得的奖项。提供获奖正式文件及清单、证书等)
(三)技术合同认定奖励。经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系统认定,且市科工信局在市行政审批局登记备案的每一项技术合同,交易额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1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2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3万元/项的奖励;交易额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单位5万元/项的奖励。(适用于当年度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编号表、市科工信局受理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材料等)
(四)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奖励。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科普基地,科普作用发挥明显并经市科协核定推荐(每年最多3个)的,一次性给予每个基地5万元奖励;获得市科协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普示范基地(每年最多5个),科普作用发挥明显的,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市科工信局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示范基地(每年最多5个),科技示范作用发挥明显的,每个基地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适用于当年度获得认定的科普基地和科技示范基地。提供省级以上科普基地获批正式文件及基地名单、市科协科普基地认定通知、市科工信局科技示范基地认定通知等)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获得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1万元/项的奖励,变更后的发明专利不予以奖励。(适用于当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提供授权专利证书、官方缴费票据等)
第十四条 5G互联网建设项目奖励。采取项目事后奖励形式,经专家评审认定的5G项目,按每个建设项目总投资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业主委托的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适用于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建设的5G项目,每年度最多奖励2个项目。提供项目相关合同、费用发票及专家评审材料等)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本措施要求,按扶持奖励类别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工信局报送。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流程。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逾期申报材料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持;市科工信局提供奖励类别申报表,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及提供附件材料(含报账基本信息)报送市科工信局科技组受理。
(二)审核流程。市科工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附件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呈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将拟奖励扶持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工信局从年度科研经费中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收回奖励资金。推荐扶持科研项目的产业主管部门或镇(区)配合市科工信局做好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奖励扶持类别中,已享受过万宁市其他部门的奖励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申报享受本奖励扶持政策;企事业单位申报同类别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奖励或补足金额奖励;同一科研项目,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万宁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万府办﹝2022﹞2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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