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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周口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2023-10-31 09:03:0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周口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序号政策内容享受主体类别责任单位政策依据咨询电话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减免市税务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2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
周口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2 |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3 | 扩大汽车后市场消费,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4 | 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6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7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8 | 对旅行社继续实施10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 | 旅行社 | 税费减免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 0394-8223657 |
9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 用人单位 | 税费减免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 | 0394-8223695 |
10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11 | 在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取消供应商企业投标保证金,免收中标供应商企业履约保证金。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财政局 | 《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周财购〔2020〕5号) | 0394-8319604 |
12 | 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人防办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号) | 0394-7723808 |
13 | 对执行分时电价的工业企业实施阶段性用电优惠,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有关企业平段电量按到户电度电费的80%结算。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发展改革委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春节前后稳岗稳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2号) | 0394-8223349 |
14 | 实施海外仓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对评为省级海外仓示范企业的,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 0394-8227608 |
15 | 鼓励存量外资企业使用境内利润增资或新设企业,对新设(含增资)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省财政按到位资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商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 0394-8227608 |
16 |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3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养老服务机构 | 税费缓缴 | 市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2〕41号) | 0394-8582458 |
17 |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用人单位 | 财政补贴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94-8223695 |
18 | 周口市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备注:按照豫政〔2022〕19号文件要求,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我市按照最高标准90%返还) | 用人单位 | 财政补贴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执行比例的通知》(周人社办〔2022〕97号) | 0394-8223695 |
19 | 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 | 0394-8222140 |
20 | 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现有省级重点实验室每家每年给予50万元稳定经费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1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2 |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3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对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4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5 | 对首次认定省级绿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奖补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6 | 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可以与29条同时享受)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 | 0394-8222140 |
27 | 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于首次认定和连续三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补10万元。对整体迁入周口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经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按照企业规模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备注:本条为市级奖补,可以与28条同时享受)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周口市委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的实施意见》(周发〔2022〕21号) | 0394-8222140 |
28 | 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购买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2〕9号) | 0394-8222140 |
29 | 科技型中小企业用户使用省共享服务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按实际发生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额度为每年20万元/年。(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豫科〔2018〕137号) | 0394-8222140 |
30 | 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优秀项目和团队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十项举措>的通知》(豫科〔2021〕99号) | 0394-8222140 |
31 | 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省内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融资支持 | 市金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 0394-8276696 |
32 | 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省内“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备注:本条为省级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融资支持 | 市金融工作局、 市财政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 0394-8276696 |
33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 市财政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94-8319396 |
34 | 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5日期间,对全省“四保”白名单企业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给予20%优惠。 | 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 | 高速通行费优惠 | 市交通运输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企业春节前后稳岗稳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3〕2号) | 12328交通热线 |
35 | 对行驶G59呼北高速全线、S62淮内高速邢集至淮滨段、S21濮商高速淮滨至固始段高速公路的货车,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差异化政策的通知》(豫交文〔2021〕3号)规定的差异化政策基础上实行通行费8折优惠。 | 符合条件的货车 | 高速通行费优惠 | 市交通运输局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豫交文〔2022〕10号) | 12328交通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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