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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西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华县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实施意见
2023-10-31 09:02:5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县产学研结合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县城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全县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文件精神,按照《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件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进步,进一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和完善以企业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推动我县产学研结合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县城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全县科技进步与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文件精神,按照《 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文件要求,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学进步,进一步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围绕我县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技术难题攻关,增强各类技术创新主体的活力和动力,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富民强县、助推西华县经济建设发展。
二、总体目标
1.通过3—5年的努力,基本建成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为主力军、工业园区为主战场的技术创新体系。
2.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占GDP的比例力争达到3%以上,企业研发经费占全社会研发经费的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
3.全县应用型科技成果转化率达90%以上。
4.重点培育3—5个产学研结合创新示范项目。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投入
1.加大县财政对产学研结合的引导投入。从2021年起县财政预算设立1000万元的促进产学研结合专项引导资金,并按不低于正常收入增幅逐年增长。
2.引导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大对产学研结合的投入。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5%以上的企业的产学研结合项目,县促进产学研结合专项引导资金优先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周口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和各类产业引导计划项目。
(二)平台载体
1.加强与华中科技大学、东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科技学院、河南航院、河南省农科院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院县合作、校企合作。
2.加强西华县双创孵化园、静脉产业园、无人机产业园、电商产业园区的科技创新创业条件建设,有效促进创新企业、科研机构和创新型人才等各类创新资源的聚集,使园区成为促进产学研结合的重要载体。
3.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来我县设立研发中心、科技中介服务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机构。对上述机构承担的产学研结合科技项目,县促进产学研结合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三)激励机制及奖励标准
1.鼓励和支持引智引技工作。对企业引进的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高科技成果在实施转化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每项安排扶持资金20万元。对引进到我县企业工作的优势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纳入全县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审范围,给予表彰和10万元资金奖励,并对高端科研人才提供住房及生活必须品。
2.鼓励和支持产学研结合技术创新。对在产学研结合过程中解决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的科技成果,每项安排扶持资金10万元
。
3.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力度。对获得发明专利并且有效实施转化的项目,每项支持5万元。
4.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每项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院士工作站支持100万元、博士工作站支持50万元、并提供产学研合作研发场地,科技计划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
5.对于省级及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节能减排科技示范企业奖励标准为10万元;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标准为20万元、科技龙头企业奖励标准为30万元。
6.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等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
7.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
8.对于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成果)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成果)的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9.普通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产学研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先获后补)的方式予以安排。项目结项验收后在上级部门支持资金的基础上追加50%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保障机制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奖励资金是县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属一次性财政补助,主要用于在我县产学研合作项目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县政府设立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处理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在取得奖励项目的次年第一季度内,可申请奖励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按照隶属关系,向县产学研合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奖励资金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分类别和奖励标准进行汇总并审核后,报送至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奖励资金管理办公室 联合财政部门及时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择优奖励的意见。
(二)资金的管理
对审核通过后拟奖励的项目面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奖励给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
奖励资金应当纳入被奖励企事业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用于开展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
(三)监督和检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申请奖励资金的初审核查力度,并对其真实性负审查责任。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予以追回。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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