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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绥化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2023-10-19 09:08:52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绥化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黑政发〔2022〕8号),全面落实《绥化市关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全市创意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扶持资金来源为省级专项资...

绥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绥化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绥化市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黑政发〔2022〕8号),全面落实《绥化市关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全市创意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2〕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政策措施中涉及的扶持资金来源为省级专项资金和市级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绥化市注册登记,并且符合国家、省和绥化市相关规定的创意设计企业。

第四条  本政策措施所指创意设计门类为《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所明确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第五条  本政策措施所指投资是企业(个人)资金投入,政府(基金)投资不在统计范畴。

第二章  支持企业(项目)引进及建设

第六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意设计产业企业及重点项目进行扶持。

1.对新设立的创意设计企业,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市级给予不超过投入金额4%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由省级专项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对新设立、新迁入的规模以上市创意设计企业,以及现有企业经过“升规入统”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基础上,由市级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在我市注册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第三方评估认定的知名创意设计机构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和知名设计大师工作室,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同时,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

4.推动市级各类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向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免费开放资源。

5.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6.支持创意设计与“双创”活动深度融合,鼓励“双创”基地向创意设计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免费孵化空间。对经认定达到全省创意设计与双创融合示范基地标准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的同时,由市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7.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意设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创意设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创意设计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0.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1.创意设计企业依规享受国家关于创意和设计产品出口退(免)税、创意和设计服务出品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第三章  构建创意设计公共服务体系

第九条  构建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

12.鼓励建设创意设计数据、工具、交易、品牌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认定为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同时,按审计核定投资额的50%,由市级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建设创意设计中心。

13.推动高标准建设省级创意设计发展中心(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按规定给予扶持。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同时,由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文化创意中心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的同时,由市级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创意设计园区建设。

14.积极推进创意设计园区建设,为创意设计机构免费提供孵化空间。鼓励企业等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校园建筑、商务楼宇等存量房产创建创意设计产业园区,支持各类产业园区辟设创意设计专区、创意设计小屋,对向创意设计机构免费提供办公场所的,经审核认定,按照评估确认的免费办公场所房租金额,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的全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补助资金市和县(市、区)各承担50%。

第四章  支持品牌打造

第十二条  鼓励参加创意设计创新活动。

15.对参加中俄·哈尔滨创意设计周创意设计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同时,由市级对获奖者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6.在深哈国际设计双年展期间,对获得优秀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同时,由市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参与国内外交流合作。

17.鼓励企业、机构参加省级以上创意设计论坛交流、品牌赛事、展览展示、设计发布等重大活动,对在我市市场化举办的知名创意设计大赛、论坛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第五章  激活市场需求

第十四条  培育消费市场。

18.鼓励政府和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将创意设计服务纳入相关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企业购买创意设计服务的,可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一次奖补,奖补标准为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参赛参评。

19.鼓励创意设计企业参加国际、国内创意设计比赛,对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奖、光华龙腾奖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同时,由市级对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同时,由市级对每项奖励3万元;对获得iF和红点其他奖项、IDEA奖、GMARK奖的,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同时,由市级对每项奖励1万元。

第六章  优化创意设计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保障。

20.将创意设计产业人才列入我市人才兴绥战略及相关人才扶持政策范围,享受住房、子女入学、落户等人才引进政策。

21.通过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方式加大对高级研发人才和高水平研发团队的引进力度,提升我市创意设计人才队伍水平,改善创意设计人才队伍结构。

第十七条  推动技术提升。

2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创意设计企业,在获得省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同时,规模以上企业市级奖励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市级奖励3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企业减半奖励。

第十八条  拓宽融资渠道。

23.鼓励担保机构、银行拓宽工业设计企业的抵质押品范围,加强信贷和担保服务。

第十九条  优化土地供给。

24.优化土地供应调控机制,保障创意设计产业用地需求。探索对创意设计产业实行年租制和“先租赁后出让”等弹性供地制度。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原有土地兴办创意设计产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25.争取省级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6.鼓励企业和个人对创意设计成果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登记,鼓励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设计机构或设计者名称,保护创意设计创新成果和设计者权益。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并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加大宣传力度。

27.统筹用好各级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政策和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了解、重视、参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措施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自申报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劳动保障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在其他领域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等处罚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五)申报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支持中有严重违约行为或违反本措施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同一企业或组织同一事项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与绥化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及科技创新发展的相关政策资助和奖励扶持。本措施中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所获得市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总额。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或社会组织当年获得本专项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受资金扶持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出绥化市,如企业迁出或注销,所享受的资助、奖励须全额退还市政府。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创意设计产业园区、平台、企业资质认定日期,以及项目获奖日期须在本措施实施日期之后。同一产品、项目获得多项奖励(资助)的,原则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进行奖励(资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中涉及的营业收入、产值以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增长部分为剔除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若企业因经营需要分拆或合并,则以分拆或合并之前的产值为基数计算增幅。统计部门未纳统的数据以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5年,到期前由市创意设计产业推进工作专班办公室对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后,提出是否继续实施或者调整的意见建议,按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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