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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3-09-07 09:15:3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 大战略部署,推动园区创新发展,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态、努力 将园区建成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创新发展引领区、体制 机制改革试验区、南北共同富裕样板区,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 本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 发展理念,构建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 大战略部署,推动园区创新发展,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态、努力 将园区建成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创新发展引领区、体制 机制改革试验区、南北共同富裕样板区,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 本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 发展理念,构建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 以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四化”同步集成改革先行区为引 领,助力园区企业做大总量、拓展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 更加突出高端化、集群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求, 持续推动园区产业发展规模和效益双提升,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重点
支持全区重点工业产业、重点内外贸企业、生产性服务业、 以及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加快企业培大育强,助力企业创新驱动, 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数字赋能。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
(1)对于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 万元奖励。
(2)对新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除市规定的 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省、市规定的奖 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重新认 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宿迁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园区,并经重 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对在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创业 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 元、5万元;获得市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等研发机构的企业,除省、市规定的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 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首次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及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的企业,除省、市规定的奖 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 业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等次的企业,除市规定的奖励金额及配套 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并且考评为“优秀”等次 的企业,除市规定的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
(4)对建设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 地的企业,除市规定的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支持孵化载体发展
(1)对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机构,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 案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2)孵化器入孵企业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 家,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1)对获批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项目 验收合格后,除省、市奖励金额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 额为省、市奖励金额的20%。
(2)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联合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且形成实际成果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 万元。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研发投入年增长10%以上,且经宿迁市有关部门核定 获得研发补助的企业,除省、市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 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省、市奖励金额的25%。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引导新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对于新入驻苏宿电子商务 产业园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入驻次月起12个月 的开票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2)培育电商龙头企业。区内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入区次 月起12个月为一周期,周期内网络销售额达到以下四档的,可享 受奖励: 第一档:网络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 的,给予每年奖励3万元; 第二档:网络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8000万元 的,给予每年奖励5万元 第三档:网络销售额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至1亿元的, 给予每年奖励10万元 第四档:网络销售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年 奖励20万元。每统计期间结束后,以企业周期内网络销售额数据为考核依 据,确定奖励档次。在政策存续期内,同一申报主体每档奖励次 数累计不超过3次。以上第(1)、(2)条政策不可同时申报。
2.鼓励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区内当年开票销售额200万 元以上的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签订服 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的,给予其首年平台服务费用50%的奖 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区内工业企业利用B2B/B2C平台当年 网络开票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 励10万元、20万元。
3.促进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对在苏宿工业园区内独立注册,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代运营、软件开发、业务培训等专业服 务的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工作人员10名以上,年主 营专业业务的开票收入100万元以上,按照年营业额的3%予以 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
4.为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及小微电商入区 后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电子商务发展,实现年开票网络 销售额不低于300万元且按时还款的,将以贷款总额不高于200 万元的部分为基数,按当年基准利率利息的50%每年予以奖励, 最长不超过3年。
5.为电商企业提供仓储支持。对租用苏宿工业坊指定厂房用 于仓储的区内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根据入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销 售额、租用面积、品牌和知名度等综合考评给予支持。
6.鼓励为苏宿电商园引入高质量的电商企业。对经介绍入驻 并经园区招商与经发局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入区次月起12个月 的开票网络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 一次性给 予介绍单位1万元奖励; 入区次月起12个月的开票网络销售额大 于等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介绍单位2万元奖励。
(三)支持内外贸易发展
1.鼓励进出口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对首次 通过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 一次性 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 励。
2.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参加境内 外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对参加省、市商务部门和贸易促进机构 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企业,对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已获 省、市资助的实行差额资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个标 准摊位) 。
3.支持成长型小微贸易企业发展。对新纳限额以上的批发商 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纳限额以上的零售、住宿餐 饮商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开票超 2000万元的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壮大。当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 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批发、零售商贸企业 一次性奖励2万元,住宿餐饮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5.鼓励发展跨境电商。鼓励本地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宿迁市综 合服务平台申报交易,对使用1210、9610代码报关且年跨境进出 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 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奖励5万元。
(四)支持企业改造提升
1.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新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的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35 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的 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的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20万、2万。
2.鼓励绿色化改造升级。对当年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能源审计并通过市级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实 施年节能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 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按每吨标准煤100元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20万元。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 链管理示范企业、市级绿色工厂的,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 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鼓励智能化改造升级。对新获批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的,除 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省级、市级示范智能车间的,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 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包含省级) 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个给予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5 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包含省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 际、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填补国内空白、能够替代进口的新产品新技术,除市级奖励金额 及配套资金外,园区每个给予奖励10万元。
5.支持企业上云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当年获省认定 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 资金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当年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除市级奖励 金额及配套资金外,按照评定分级5A级、4A级、3A级、2A级, 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6.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工业互 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除市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 次性奖励20万元;行业级、区域级、供应链平台,除市奖励金额 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级平台,除市奖 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省、 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 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支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奖励
(1)鼓励企业创新质量管理方法。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或首 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 性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首次获得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 性15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得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或首次获得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 性100万元、2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新获得江苏省工业 企业质量信用AAA和AA评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 2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商标品牌。每家企业通过马德里协 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 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新获得江苏精品和宿迁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 万元奖励
2.标准化奖励及资助
(1)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参 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 国家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0 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资 助;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 给予每项不超过12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 过6万元资助。 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资助 额的60%给付。
(2)加快培育团体标准。以服务创新驱动和满足市场需求 为目标,鼓励各领域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以新产品、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为重点,大力开展基于自主创新技术 的团体标准的研制。对注册在园区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 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 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团体标准,给予该社会团体每项不超过10 万元资助,每年每个团体资助项目不超过3项。
(3)争创标准创新贡献奖。对主导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 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 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 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 二位分别给予60万元、36万元、18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 均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 对主导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参与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 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 万元、12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15万元、9万 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 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4)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单位深入参 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 作的,给予每项10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 作组召集人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 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 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每项10 万元资助。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 每项10万元资助。
(5)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承办 重大标准化活动。 大 大力发展具有标准化与产业融合研究、国际 标准化指导、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研制、标准化人才培养等 功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对注册在园区,服务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活动成效良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20 万元资助。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技术壁垒预警 信息、标准研制指导、标准体系构建等服务的标准化综合服务平 台,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推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 构等积极承办重大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和项目,形成国内外 标准化重要资源的集聚效应,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 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 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6)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园区产业和技术领军人才 成为熟悉国内外标准和技术规则的标准化专家人才,对当年度担 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 予3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 所在工作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 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7)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各行业、各领域标准 化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 管理和服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 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资助。
3.计量工作奖励
对获得省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 励 对获得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
4.认证认可工作奖励
(1)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节能产品认证或低碳 产品认证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万元奖励。
(2)对首次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CMA) 的检验检测机构,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 能力认定的组织, 给 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1.鼓励发明专利引进 对当年引进的发明专利,按其引进费用的20%进行补贴,每 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融资 对于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 0.5%-1%的比例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通 过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0.1%的比例进 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包含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混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贷款 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40%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贷款实际利息的50%给予企业贴息支 持,对单家企业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10万元。
3.试点推行知识产权保险 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试点的保险产品,对购买 知识产权试点的保险产品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购买费用的50%进 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
4.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水平。支持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 强资源整合,从基础代理向战略咨询、分析评议、价值评估、诉 讼维权等高端服务业攀升,实现规模化、高端化发展。对新落户 园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人员规模、拓展业务量、吸纳 就业等情况给予知识产权工作启动资金和房租、水电费补贴,最 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解释与评审
本扶持办法第三点扶持措施中(一)、(二)、(三)、(四 条由园区招商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实施;(五)、(六)条 由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实施。每年上半年园区招商与 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企业根 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园区相关部门审核后, 发文拨付相关资金。
五、附则
(一)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上述政策中一类奖 励。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 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二)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
1.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的,或安全生产方面发生1 人 (含)以上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
3.有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
4.在疫情防控方面有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及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事项。
6.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已奖补的资金 如数追回,取消三年内享受园区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 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苏州宿迁工 业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苏宿园管〔2019〕20号)、 《苏宿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苏宿园管 (2020〕23号)等相关文件政策同时废止。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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