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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2023-09-07 09:15:37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 大战略部署,推动园区创新发展,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态、努力 将园区建成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创新发展引领区、体制 机制改革试验区、南北共同富裕样板区,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 本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 发展理念,构建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

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 大战略部署,推动园区创新发展,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态、努力 将园区建成产城融合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创新发展引领区、体制 机制改革试验区、南北共同富裕样板区,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 本扶持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 发展理念,构建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 以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四化”同步集成改革先行区为引 领,助力园区企业做大总量、拓展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 更加突出高端化、集群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求, 持续推动园区产业发展规模和效益双提升,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重点

支持全区重点工业产业、重点内外贸企业、生产性服务业、 以及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加快企业培大育强,助力企业创新驱动, 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数字赋能。

三、扶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

(1)对于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 万元奖励。 

(2)对新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除市规定的 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除省、市规定的奖 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重新认 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宿迁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园区,并经重 新登记备案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对在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科技创业 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 元、5万元;获得市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1)对首次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等研发机构的企业,除省、市规定的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 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对首次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及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的企业,除省、市规定的奖 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 业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等次的企业,除市规定的奖励金额及配套 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认定并且考评为“优秀”等次 的企业,除市规定的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 2万元。 

(4)对建设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 地的企业,除市规定的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支持孵化载体发展 

(1)对获批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机构,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 案的运营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2)孵化器入孵企业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 家,奖励运营机构5万元,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1)对获批省、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项目 验收合格后,除省、市奖励金额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 额为省、市奖励金额的20%。 

(2)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联合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且形成实际成果的,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的30%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 万元。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研发投入年增长10%以上,且经宿迁市有关部门核定 获得研发补助的企业,除省、市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 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省、市奖励金额的25%。 

(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1.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1)引导新企业入驻电商园区。对于新入驻苏宿电子商务 产业园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入驻次月起12个月 的开票网络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2)培育电商龙头企业。区内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入区次 月起12个月为一周期,周期内网络销售额达到以下四档的,可享 受奖励: 第一档:网络销售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 的,给予每年奖励3万元; 第二档:网络销售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8000万元 的,给予每年奖励5万元 第三档:网络销售额在8000万元(含8000万元)至1亿元的, 给予每年奖励10万元 第四档:网络销售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年 奖励20万元。每统计期间结束后,以企业周期内网络销售额数据为考核依 据,确定奖励档次。在政策存续期内,同一申报主体每档奖励次 数累计不超过3次。以上第(1)、(2)条政策不可同时申报。 

2.鼓励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区内当年开票销售额200万 元以上的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销售,签订服 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的,给予其首年平台服务费用50%的奖 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区内工业企业利用B2B/B2C平台当年 网络开票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 励10万元、20万元。 

3.促进电商服务企业发展。对在苏宿工业园区内独立注册,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代运营、软件开发、业务培训等专业服 务的企业,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的工作人员10名以上,年主 营专业业务的开票收入100万元以上,按照年营业额的3%予以 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 

4.为电商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及小微电商入区 后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电子商务发展,实现年开票网络 销售额不低于300万元且按时还款的,将以贷款总额不高于200 万元的部分为基数,按当年基准利率利息的50%每年予以奖励, 最长不超过3年。 

5.为电商企业提供仓储支持。对租用苏宿工业坊指定厂房用 于仓储的区内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根据入驻电商企业年度网络销 售额、租用面积、品牌和知名度等综合考评给予支持。

6.鼓励为苏宿电商园引入高质量的电商企业。对经介绍入驻 并经园区招商与经发局认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入区次月起12个月 的开票网络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 一次性给 予介绍单位1万元奖励; 入区次月起12个月的开票网络销售额大 于等于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介绍单位2万元奖励。 

(三)支持内外贸易发展 

1.鼓励进出口企业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信用等级。对首次 通过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 高级认证的企业, 一次性 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 励。 

2.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参加境内 外重点展会的支持力度。对参加省、市商务部门和贸易促进机构 组织的境内外重点展会的企业,对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对已获 省、市资助的实行差额资助,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多资助2个标 准摊位) 。 

3.支持成长型小微贸易企业发展。对新纳限额以上的批发商 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纳限额以上的零售、住宿餐 饮商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开票超 2000万元的零售、住宿餐饮商贸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4.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壮大。当年主营业务开票收入 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批发、零售商贸企业 一次性奖励2万元,住宿餐饮商贸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5.鼓励发展跨境电商。鼓励本地跨境电商企业利用宿迁市综 合服务平台申报交易,对使用1210、9610代码报关且年跨境进出 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 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奖励5万元。 

(四)支持企业改造提升 

1.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新获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的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35 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产品)的 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 术中心的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20万、2万。 

2.鼓励绿色化改造升级。对当年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能源审计并通过市级验收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实 施年节能3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 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按每吨标准煤100元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20万元。对获批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 链管理示范企业、市级绿色工厂的,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 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鼓励智能化改造升级。对新获批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的,除 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省级、市级示范智能车间的,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 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4.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包含省级) 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个给予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5 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以上(包含省级)鉴定、技术水平达到国 际、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且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填补国内空白、能够替代进口的新产品新技术,除市级奖励金额 及配套资金外,园区每个给予奖励10万元。 

5.支持企业上云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当年获省认定 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上云”企业,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 资金外,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当年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取得证书的企业,除市级奖励 金额及配套资金外,按照评定分级5A级、4A级、3A级、2A级, 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 

6.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工业互 联网跨行业跨领域平台,除市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 次性奖励20万元;行业级、区域级、供应链平台,除市奖励金额 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级平台,除市奖 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省、 市认定的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除市级奖励金额及配套资金外, 另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支持企业提升质量管理 

1.质量管理奖励 

(1)鼓励企业创新质量管理方法。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或首 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 性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或首次获得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 性15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获得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或首次获得 宿迁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 性100万元、2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新获得江苏省工业 企业质量信用AAA和AA评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 2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商标品牌。每家企业通过马德里协 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 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新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新获得江苏精品和宿迁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 万元奖励 

2.标准化奖励及资助 

(1)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参 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6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 国家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0 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资 助;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 给予每项不超过12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 过6万元资助。 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资助 额的60%给付。 

(2)加快培育团体标准。以服务创新驱动和满足市场需求 为目标,鼓励各领域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以新产品、 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为重点,大力开展基于自主创新技术 的团体标准的研制。对注册在园区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 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 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团体标准,给予该社会团体每项不超过10 万元资助,每年每个团体资助项目不超过3项。 

(3)争创标准创新贡献奖。对主导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 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 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 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 二位分别给予60万元、36万元、18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 均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 对主导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对参与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 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 万元、12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15万元、9万 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 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4)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单位深入参 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 作的,给予每项10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 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 作组召集人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 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 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 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每项10 万元资助。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 每项10万元资助。 

(5)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承办 重大标准化活动。 大 大力发展具有标准化与产业融合研究、国际 标准化指导、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研制、标准化人才培养等 功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对注册在园区,服务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活动成效良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20 万元资助。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技术壁垒预警 信息、标准研制指导、标准体系构建等服务的标准化综合服务平 台,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推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 构等积极承办重大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和项目,形成国内外 标准化重要资源的集聚效应,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 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 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6)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园区产业和技术领军人才 成为熟悉国内外标准和技术规则的标准化专家人才,对当年度担 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 予3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 所在工作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 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7)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各行业、各领域标准 化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 管理和服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 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资助。 

3.计量工作奖励

对获得省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 励 对获得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

4.认证认可工作奖励 

(1)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或节能产品认证或低碳 产品认证且经省市场监管局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万元奖励。 

(2)对首次取得国家认监委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CMA) 的检验检测机构, 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 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 能力认定的组织, 给 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1.鼓励发明专利引进 对当年引进的发明专利,按其引进费用的20%进行补贴,每 家企业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融资 对于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 0.5%-1%的比例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于通 过知识产权混合质押融资的企业,按照贷款金额0.1%的比例进 行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包含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混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贷款 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40%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贷款实际利息的50%给予企业贴息支 持,对单家企业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10万元。

3.试点推行知识产权保险 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试点的保险产品,对购买 知识产权试点的保险产品的企业,按不超过其购买费用的50%进 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 

4.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水平。支持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 强资源整合,从基础代理向战略咨询、分析评议、价值评估、诉 讼维权等高端服务业攀升,实现规模化、高端化发展。对新落户 园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根据其人员规模、拓展业务量、吸纳 就业等情况给予知识产权工作启动资金和房租、水电费补贴,最 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解释与评审

本扶持办法第三点扶持措施中(一)、(二)、(三)、(四 条由园区招商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并实施;(五)、(六)条 由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实施。每年上半年园区招商与 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企业根 据申报指南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园区相关部门审核后, 发文拨付相关资金。 

五、附则

 (一)以上扶持政策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上述政策中一类奖 励。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 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二)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 

1.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的,或安全生产方面发生1 人 (含)以上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

3.有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 

4.在疫情防控方面有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及其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事项。 

6.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已奖补的资金 如数追回,取消三年内享受园区相关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 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本扶持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苏州宿迁工 业园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暂行办法》(苏宿园管〔2019〕20号)、 《苏宿工业园区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扶持政策》(苏宿园管 (2020〕23号)等相关文件政策同时废止。试行期满或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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