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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江市阳东区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2023-08-24 08:59:3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阳江市阳东区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宜居立区、创新兴区”三大战略,推进深度融湾发展,促进工业产业升级,助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阳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发〔2021〕9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阳江市阳东区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宜居立区、创新兴区”三大战略,推进深度融湾发展,促进工业产业升级,助推全区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阳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根据《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发〔2021〕9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阳府函〔2022〕214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信誉良好、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且近两年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没有出现质量、环境污染等问题以及偷逃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重点外贸企业。
第三条 龙头企业奖。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含5亿元)龙头企业,区授予龙头企业奖资金3万元、荣誉证书及牌匾。(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第四条 企业增长奖。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工业企业,除按规定享受阳江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阳府〔2021〕60号)相关奖励外,区授予企业增长奖资金2万元、荣誉证书及牌匾。(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第五条 企业成长奖。除按规定享受省、市的奖励外,对上年度每家新升规的工业企业,区授予企业成长奖资金1万元、荣誉证书及牌匾。(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对新获批市级、省级、国家级创新服务平台的;对首次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获得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对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阳江市政府质量奖的;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除按规定享受省、市奖励外,对上年度获得上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荣誉的企业,区一次性授予科技创新奖资金1万元、荣誉证书及牌匾。(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
第七条 外贸贡献奖。对上年度外贸出口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外贸企业,区授予外贸贡献奖资金1万元、荣誉证书及牌匾。(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
第八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所有奖励资金、制作荣誉证书及牌匾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第九条 申报要求。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区相关部门初审,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一受理后提交评审小组,申报材料包括:
(一)填写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上两年度财务报表(包括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四)申报“企业成长奖”“科技创新奖”“外贸贡献奖”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评审程序。成立阳江市阳东区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工业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副主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阳东分局、市生态环境局阳东分局、区税务局为成员单位,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实施。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上一年度的相关奖项,先由区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报区工信局统一受理企业申报事项,再由区府办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集中会审,形成最终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集中表彰。由区政府对获奖企业进行表彰,颁发奖励资金、荣誉证书及牌匾。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对同一年度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项的企业可同时申请两个或多个奖项,并分别授予相应奖项奖励资金、荣誉证书及牌匾。
(二)对获得以上奖项的企业高管及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优先安排其子女就近入读阳东区优质学校。
(三)获得支持奖励企业名单由区相关责任部门提供。
(四)荣誉证书及牌匾制作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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