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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3-07-31 09:10:00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和发放。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审核。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 料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是对《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公示和发放。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申报。
(二)审核。旗工信和科技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材
料和申报主体信用等有关情况进行初审,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会同旗财政局确定奖补名单和补助金额。
(三)公示。奖补名单需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放。所需资金按照《杭锦旗科技创新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旗财政局列入财政预算。奖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奖补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奖励、补贴、补助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三条、对在本《细则》发布后实现“三清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实现“三清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企业。
第四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他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到期重新认定的按新认定对待。对经评价连续两年入库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内首台套装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推荐且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在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且连续两年入库并经营状况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孵化板、科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奖励5万元。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在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且新上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
第六条、对牵头承担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
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兴蒙”重点专项及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给予联动支持。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其所获专项资金拨款额10%的后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特别重大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联动支持。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所实施的科研项目为国家五大类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兴蒙”重点专项及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且为项目实施的牵头单位。
第七条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备案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自治区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评估为优秀等级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另外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自治区级创新平台或其依托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旗工信和科技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有关部门新认定备案的国家和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及经评估为优秀等级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
第八条、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自治区、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补贴;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和自治区级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补贴。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上市(国家新三板及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1.经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各级科技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2.孵化出上市企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市企业以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3.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科技部正式文件为准)。
第九条、对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贴。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经济开发区(独贵塔拉南工业园区、独贵塔拉北工业园区)。
(二)申报条件
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区。
第十条、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市、旗农业科技园区、农牧业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农业科技园区、农牧业特色科技产业化基地须经相应科技部门或人民政府认定。
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给予50
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推荐且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
第十二条、为获得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的项目匹配同等额度的补贴,单个技术合同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每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技术合同须进行登记认定且在旗工信和科技局备案。
2.技术交易项目获得自治区技术交易后补助。
第十三条 对国家级和区域性知名科研机构、“双一流”大学、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涉及“科技兴蒙”“4+8+N”的高校院所来我旗独立或联合建设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多5年,累计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或其依托单位。
(二)申报条件
1.研发机构具有良好的科研基础和建设目标,任务明确,研究课题符合我旗主导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方向。
2.具有项目实施的技术优势、人才团队等主要支撑条件。
第十四条、对符合我旗产业政策,在推进全旗加快改造提升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产学研活动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旗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研发项目在本旗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予以重点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为150万元。
申报主体和条件见每年杭锦旗科技计划项目征集通知或指南。
第十五条、对在我旗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行一年以上且业绩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杭锦旗依法登记注册并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企业化运作,为本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培训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服务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有资质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申报条件
1.有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2/3(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2.经营规范、业务开展良好,具备机构运行的资金和科技服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管理完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收费制度。
第十六条、对于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通过复核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第十七条、对于通过认定的国家、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和试点学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补助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向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的发明(标准)专利并获得授权(注册)的,每件奖励5000元;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授权专利奖励1万元,最多按三个国家授权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专利发明人奖、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二十条、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5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件及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5万元奖补;对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达6件及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10万元奖补。
第二十一条、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引进专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净增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件及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2万元奖补;按当年度统计,给予每件发明专利50%专利年费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二十二条、对当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杭锦旗人员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补。
第二十三条、为获得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匹配10%的奖金。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在杭锦旗境内任职的个人。
(二)申报条件
企事业单位或完成人须为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主体。
第二十四条 对在国家、自治区、市级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奖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同一项目既获得国家级奖项又获得自治区级奖项的,按国家级奖项的奖励金额奖励,以此类推)。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的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
(二)申报条件
科技创新活动需为官方举办,有公开发布的通知,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励(以最高获奖奖励,不累加)。
(一)申报主体
杭锦旗境内注册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申报条件
赛事活动须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或旗有关部门组织参加,并为官方举办,有公开发布的通知,活动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六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普示范(教育)
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一)申报主体
在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旗科协推荐并通过国家、自治区科技部门、科协认定备案的科普示范(教育)基地。
第二十七条、按照市级派任我旗服务的科技特派员的工作要求,旗工科局联合有关部门每年评选一定数量的优秀科技特派员,每人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
(一)申报主体
在杭锦旗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申报条件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须经旗工信和科技局推荐并通过自治区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备案。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在申报通知里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如上级科技政策有重大变动,管理办法做出调整,本细则相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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