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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紫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紫云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2023-07-26 09:08:05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紫云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紫云自治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紫云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以产定奖,多产多奖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合同并注册、生产,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超过1年以上的具有法人...

安顺市紫云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紫云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紫云自治县招商引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紫云自治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紫云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以产定奖,多产多奖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合同并注册、生产,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超过1年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投资的新建项目。

第三条 项目入驻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最新的国家、省、市、县产业准入目录。

第四条 投资者需到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向县投资促进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计划书、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投资者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进行登记。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财税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财政扶持政策支持范围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支持。

(二)对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缴入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在2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年缴入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年缴入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在5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酒店建设类项目,以企业所缴入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作为参考,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第1年至第3年按地方税务贡献值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第4年至第5年按地方税务贡献值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始第一年奖励后,在5年期间内的某一会计年度,企业年缴入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未达到上述要求,停止当年奖励。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明显推广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以企业所缴入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作为参考,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第1年至第3年按地方税务贡献值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第4年至第5年按地方税务贡献值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研发创新投入。开始第一年奖励后,在5年期间内若企业停产,停止奖励。

(四)对在我县注册且连续正常生产经营超过5年的招商引资企业,扩大再生产投入技改扩能资金超过1500万元的工业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投入资金超过500万元的商贸或服务业企业,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项目备案手续,自项目建成验收投产之日起,以企业当年所缴入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作为参考,当年按地方税务贡献值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

(五)对新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AAAAA”级奖励600万元,“AAAA”级奖励300万元,“AAA”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用地支持政策

(一)对在我县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投资强度达每亩100万元以上,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手续的,以土地出让成交价县级留存部分金额的50%作为参考,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

(二)对在我县投资新建的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投资强度达每亩50万元以上,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手续的,以土地出让成交价县级留存部分金额的50%作为参考,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

(三)对在我县投资新建的三星级以上酒店、现代商贸物流类和大健康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投资强度达每亩150万元以上,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手续的,以土地出让成交价县级留存部分金额的50%作为参考,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项目设施建设。

(四)对同一个项目有多家企业洽谈投资的,优先供地给东部地区企业(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七条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一)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市龙头企业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命名、授牌、表彰的,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级再进行一次性补助5万元(以授牌为准);对获得省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创建科技创新平台,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全方位开展科技创新。对企业创建的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以国家、省、市授牌为准);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分别为3万元、0.5万元、0.2万元。成功申报获得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户奖励1万元;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单位,每户奖励5万元;成功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企业,每个奖励1万元。

第八条 标准化厂房支持政策

(一)入驻租赁标准厂房的标准:对入驻租赁单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所创造的年产值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年上缴税收能力不低于100元/平方米。对入驻租赁多层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应不低于900元/平方米且所创造的年产值不低于900元/平方米或年上缴税收能力不低于80元/平方米。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以及互联网、电商、文化等产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二)入驻租赁标准厂房的租金优惠:对入驻租赁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由县级财政统筹资金,自入驻之日起,给予5年租金优惠。第一年、第二年租金全额优惠,第三年租金按每月4元/平方米给予优惠,第四年租金按每月3元/平方米给予优惠,第五年租金按每月1元/平方米给予优惠,5年期满后按正常价格收取,租金价格视市场价而定。

第九条 企业用工支持政策

(一)企业新录用建档立卡户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时长为5至20天,按每人每天 1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二)企业吸纳建档立卡户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500元吸纳就业一次性补贴;企业吸纳离校2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补贴和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吸纳建档立卡户劳动力数量多,申报认定为省级就业扶贫基地或就业扶贫车间的,给予3万元或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 企业融资支持政策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机构为其项目协调服务: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办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2.凡在我县投资新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兴产业项目,以及产业带动性强和就业拉动性强的优强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二)对在我县投资新建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紫云自治县重点招商引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奖牌。

1.凡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达到规模以上企业的,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企业。

2.劳动密集型或用工人数较多、带动就业效应好且未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外来投资企业,解决当地就业80人以上(工作需满6个月以上)。

3.项目建成投产后,会计年度内上缴我县地方税收贡献值200万元以上的实体企业。

第十二条 人才扶持政策

(一)对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核心骨干以及高级职称技术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五年内,个人年缴入我县地方税务贡献值的100%奖励给企业,由企业兑现给个人。

(二)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服务等问题予以优先解决。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涉及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奖励兑现的相关事宜按属地及行业管理原则办理。同条若满足两项以上(含两项)扶持条件的,仅享受最高项,不叠加计算。

第十四条 拟受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相关印证资料报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尽职情况进行考察,形成初审意见连同相关印证资料报县产业大招商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确定兑现奖励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兑现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或其他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办法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支持。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明确或与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奖励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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