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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2023-07-24 09:09:5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相关工作部署,紧扣市委“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工作总抓手,坚定不移把“产业第一”作为中心工作,全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合作区对外开放窗口作用及政策外溢效应,加快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全力打造工业强区第二条...
金湾区(开发区)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相关工作部署,紧扣市委“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工作总抓手,坚定不移把“产业第一”作为中心工作,全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合作区对外开放窗口作用及政策外溢效应,加快促进我区工业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全力打造工业强区
第二条 加强培育个转企、小升规、上市企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
(一)对区内从事工业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相关法律申请登记为工业企业的,个转企当月起,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个转企”企业,给予单个“个转企”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第二年增长超过10%-20%(含)的企业,奖励10万元,增长超过20%的,奖励20万元。
(三)境内上市挂牌、境外上市奖励按照《金湾区金融服务中心金湾区财政局印发〈珠海市金湾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珠金金〔2022〕3号)执行。
(四)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市级专精特新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实际经营、依法设立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按规定办理由工信部门出具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已通过完工评价的,满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项目新购置设备200万元(不含税)到700万元(不含税)间,补贴项目新设备购置额的20%,最高不超过140万元。新购置设备额在7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改投资项目,按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2021〕5号)执行。
第四条 支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工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并已完成项目完工评价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二)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每次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列入国家级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信部门公布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四)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每年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获评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给予8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全力助推科技创新
第五条 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每年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A等级和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补助。对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新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每家按照5万元、3万元的标准资助相关管理方。
第六条 培育专业型或综合性科技服务机构。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实施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鼓励区内优秀创新项目或引进市外新项目参加由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创新局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并对获奖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获国赛一等奖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国赛二等和三等奖、省赛一等奖及港澳台赛一等奖给予50万元奖励,获省赛二等和三等奖给予30万元奖励,获市赛一等、二等、三等和优秀奖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多个奖项,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异地创新中心。对经珠海市科技创新局认定的珠海市异地创新中心,按20万元/家进行奖励。
第十条 支持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金融机构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企业,在产业金融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且项目到期偿还本息的,区市场监管局按实际融资额的3.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税收登记均在金湾区(开发区),且在金湾区(开发区)实际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财政奖励补助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明确项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等并组织实施。项目申报以及项目评审结果在金湾区官方网站进行发布和公示。
第十三条 按照“一事不两补”原则,各申报主体同一申报事实只能申报一个同类区级财政资金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获取同类区级项目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重复获得等骗取资助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况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事主体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区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中为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政策延续性,针对第三条扶持,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针对第四条扶持,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针对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扶持,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针对第十条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针对第二条第(三)项申报主体取得相应扶持条件的时间从2022年3月3日起计算。如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变化,将视情予以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原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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