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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2022-02-26 09:17:28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助力自由贸易港建设,实现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本措施所指高新技术企业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条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助力自由贸易港建设,实现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口市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本措施所指高新技术企业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由海口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改善产业发展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四条市科工信局每年会同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市科工信局负责材料完整性审核,市税务局负责涉税材料审核。
第五条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海口市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
第六条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年期满后,3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省外整体迁入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性,经省科技厅确认并承诺10年内不迁出海口市,给予50万元奖励。自整体迁入次年起,比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按前两年各30%的比例给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与研发。对上述落户海口市重点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3年累计房租补贴不超过10万元,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园区相关房租补贴政策。
第八条在海口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级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具体按海口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规定执行。在海口市辖区以外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海口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本条与第七条不重复执行。
第九条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封测企业,按不高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新落户的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5G等新一代核心技术领域企业,年市级财政贡献达2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增幅均超过 30%的企业,按上述两年新增市级地方财力贡献的3%给予成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对新落户海口市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补助。
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企业用于智能制造的自动化管理系统等软件投入,按支出金额的5%给予补助,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鼓励发展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当年度获得中央及省级奖补资金后,海口市再给予所获奖补资金1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新落户海口市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5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1000 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50 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上述规模,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按照以上档次给予奖励。
第十条鼓励中介机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凡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服务前将相关委托协议向市科工信局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海口市后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落地证明及我省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文件等资料,向市科工信局申请确认的,每确认成功引进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得享受上述奖励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收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措施与海口市现有其他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原则执行,但不重复享受。本措施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本措施由市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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