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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
2023-07-13 09:04:11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属关系均在翔安区(不包含火炬翔安...
翔安区关于鼓励创新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商事登记和税属关系均在翔安区(不包含火炬翔安产业园区),符合本办法所列明各项条件的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区工信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要每年安排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鼓励辖区企业、科研院所、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2022年及以后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叠加奖励。对资格有效期内从市域外整体迁入我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或下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下同)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大力扶持企业技术创新,在企业享受市级研发经费补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补助金额的60%再予以补助;同时,建立补助资金追回机制。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要求的,或研发费用有核减的,参照市科技局做法,追回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
第六条 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020年以前评选的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按照原有扶持标准兑现至政策执行完毕。2020年及以后评选的翔安区内(不包含火炬翔安产业园区)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给予如下扶持:
1.创业扶持资金。针对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在翔安区注册创办的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阶段,在获得相应的厦门市“双百计划”创业扶持资金后,按照起步期企业100万元、成长期企业300万元、成熟期企业500万元给予创业配套扶持资金。
2.创业场所扶持。“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在翔安区范围内自行租赁场所且有实际经营的,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最高500平方米、不超过每月20元/平方米的实际租金补贴,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3.运营奖励:科技孵化器、创新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平台载体,其平台运营机构每成功引进或自主培育1家市“双百计划”企业,且推动“双百计划”企业落地翔安区,并获得市级创业扶持资金,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家。
第七条 支持企业建设创新载体平台
1.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上一年度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类型研发机构在获得不同级别荣誉时,采取“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
2.支持企业创建科技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科技孵化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认定为省级或市级科技孵化器的均给予50万元(省级与市级不重复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的补足至200万元;鼓励科技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给予企业科技贷款贴息。企业通过市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险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市科技局补助基础上,给予贴息金额 1:1 配套支持,同一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九条 本办法第四、五、七、八条扶持措施由区工信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相应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区工信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扶持措施由区工信局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相应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工信局联合区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区工信局予以拨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区工信局有权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后续两个自然年度内获得科技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原有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文件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有效期届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翔安区工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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