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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昆明市西山区科技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30 09:13:29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昆明市西山区科技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1月20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5年2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市西山区科技项目管理,提高政府科技研发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昆明市西山区科技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1月20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5年2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市西山区科技项目管理,提高政府科技研发资金使用效率,发挥科技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西山区科技、信息化、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昆明市西山区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西山区科技研发经费支持,由法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与应用的活动。
科技项目包括:科技工作计划、专项项目;科技进步与创新奖励项目;信息化工作计划、专项项目;知识产权工作计划、专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研发资金,是指西山区区级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区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度预算安排,其额度占当年同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不低于2%,其中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资金不低于其2/3的比例。
在科技研发资金中:知识产权工作计划、专项项目的经费预算,占比比重不低于5%;科技工作计划、专项项目,信息化工作计划、专项项目等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占比比重不低于1%。
第五条 科技研发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的科技项目:
(一)国家、省、市、区的科技创新型项目;
(二)科技创新主体;
(三)科技创新平台;
(四)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
(五)研发机构引进;
(六)企业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
(七)信息化工程建设;
(八)科技进步与创新奖励;
(九)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科技研发资金视情况可采取如下资助方式:
(一)中期资助(社科类、医学类项目);
(二)验收后资助(产业类项目);
(三)取得科技成果的奖励;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科技、信息化、知识产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引导项目的选题领域、方向和目标。
(二)对年度科技研发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安排。
(三)确定经费的支持方向。
(四)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和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审核,对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核或审计。
(五)对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编制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并具体管理使用。
第九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是科技项目研发资金的拨款和监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科技研发专项资金预算。
(二)负责核拨项目预算经费。
(三)对拨付的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二)按合同约定或批复、决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
(三)按时填报项目经费进度表、年度决算表、总决算表。
(四)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经费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五)接受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科技项目的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科技工作计划、专项项目
第十一条 科技工作计划、专项项目资助范围:
(一)国家、省、市、区安排布置的,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拟定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并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
(二) 国家、省、市科技创新项目的配套资助。在西山区辖区内实施的由企业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创新重点计划项目,列入西山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国家、省、市批准的资金配比,给予资助。
(三) 西山区科技研发计划项目:
1.工业类科技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30%的比例资助(补贴),且一般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额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西山区辖区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科技型法人企业;
(2)在西山区依法纳税,且上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
(3)项目验收中,全部合同指标通过评审验收和审核、审计的;
项目资助采取项目验收后资助的方式。
2.信息化类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30%的比例资助(补贴),且一般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额的20%,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西山区辖区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科技型法人企业;
(2)在西山区依法纳税,且上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
(3)项目验收中,全部合同指标通过评审验收和审核、审计的;
项目资助采取项目验收后资助的方式。
3.农业类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30%的比例资助(补贴),且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西山区辖区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项目中期检查,达到项目计划进度,且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到位的,拨付资助经费40%的金额;
(3)项目验收中,全部合同指标通过评审验收和审核、审计的,再拨付资助经费60%的金额。
4.医学类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50%的比例资助(补贴),且金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西山区辖区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项目中期检查,达到项目计划进度,且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到位的,拨付资助经费40%的金额;
(3)项目验收中,全部合同指标通过评审验收和审核、审计的,再拨付资助经费60%的金额。
5.社科类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50%的比例资助(补贴),且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1)项目承担单位为在西山区辖区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项目中期检查,达到项目计划进度,且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到位的,拨付资助经费40%的金额;
(3)项目验收中,全部合同指标通过评审验收和审核、审计的,再拨付资助经费60%的金额。
第二节 科技进步与创新奖励项目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与创新奖励项目资助范围:
(一)科技创新主体项目奖励
对经过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创新主体项目,采取成果认定奖励方式。
1.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国家、省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国家、省、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经过国家、省、市批准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经云南省科技厅批准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经过国家、省批准认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园、优质种业基地和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创新型企业,给予国家级认定20万元、省级认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经过国家、省批准认定的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其他经过国家、省、市、区认定的科技创新主体项目,则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奖励
1.经过国家、省、市批准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过国家、省、市批准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经过国家、省、市批准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按规定给予孵化器入孵企业生产场地房租租赁补贴。
4.经过国家、省批准认定的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经过省、市批准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市、区认定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其他经国家、省、市、区批准认定的科技创新平台,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项目资助
1.经过省、市批准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经过省、市批准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经过区委、区政府批准认定的区级专家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经过省、市批准认定的科技特派员所承担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资助。
5.其他经过国家、省、市、区批准认定的科技创新团队及人才,按照国家、省、市、区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
(四)研发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知名企业、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各类创新机构等,在西山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西山区产业发展战略、方向的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三条 对符合《昆明市西山区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40%奖励给个人,60%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于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资金使用由获奖者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奖励。
(三)专利奖,给予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奖励。
(四)科技创新认定(评定)奖,对经过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创新认定(评定)项目,包括: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检测中心、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自主创新产品、标准制定、商标评定、其他创新认定项目,按照《昆明市西山区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1-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节 信息化工作专项项目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作专项项目资助范围:
(一)国家、省、市、区安排布置的,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拟定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并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工作专项项目。
(二)符合西山区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履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规范,经区政府批准的,项目经费按政府批复执行,项目管理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指导,区级各部门按程序具体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工作专项项目。
第四节 知识产权工作计划、专项项目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工作计划、专项项目资助范围:
(一)国家、省、市、区安排布置的重大知识产权工作,由区知识产权局拟定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知识产权工作计划项目。
(二)知识产权试点企业专项项目资助。经过区级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每年3万元资助,资助期2年,企业配套投入的试点经费不少于项目资助经费的2倍。
(三)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项项目资助。经过区级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每年4万元资助,资助期2年,企业配套投入的试点经费不少于项目资助经费的3倍。
(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项项目资助。经过区级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年6万元资助,资助期2年,企业配套投入的试点经费不少于项目资助经费的3倍。
(五)知识产权专利转化专项项目资助。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程序申报批准,给予10万元资助(补贴):
1.资助对象为在西山区辖区内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2.在西山区依法纳税,且上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
3.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
4.项目转化自有资金达到扶持资金的2倍以上。
(六)知识产权专利资助。
1.国内专利授权资助: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
(2)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800元。
(3)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元。
2.国外专利授权资助:
(1)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3万元。
(2)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各成员国等国家的等同于我国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
(3)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
(4)获得其他国家的等同于我国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万元。
第五节 其他
第十六条 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与科技发展相关的、需要支持的项目也可获得资助。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明确项目管理的时限和考核评价要素。
第十八条 对产业类项目在合同规定期满后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组织按程序组织项目验收,对合同评价要素作出评估,明确验收结果。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立项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在项目的立项评估、中期评估、项目验收等环节过程中,可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申请科技项目立项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应主体,所申报项目要符合西山区科技研发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申报、受理、现场调研、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区政府审批计划、项目、签约以及中期评审、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等基本程序。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明确的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产业类项目经费采取由区级科技专项经费、项目承担者自筹等多渠道、多层次共同筹集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根据科技计划,按照区政府的批复和决定,依据各类项目计划、合同和工作计划进度,及时调拨科技研发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定期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项目完成后,向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经费决算表。
各类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法规,严格执行计划、合同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或挤占项目经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可对各类项目和经费管理采取项目、经费预算进行专家评审、中期检查、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结题验收和经费决算进行评审、审核、审计等方式对项目和经费进行管理和检查。
获得资助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由西山区审计和科技主管部门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按项目总数的20%进行抽查审计,抽查不合格的,取消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和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对研发资金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备案,并作为各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项目和经费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用区财政主管部门资助的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资产的处置方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用研发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受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的专家和中介机构,在各类项目经费评审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的,终止和取消其项目、经费评审、审计的资格,同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使用,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题过程中,发生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合同或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方式,同时将项目单位列入项目申报“黑名单”,并取消其在3年内申请科技项目、获得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资格。对单位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完成考核年度项目合同规定的当年纳税额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获得本年度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第三十一条 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和区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科技研发资金的,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研发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除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之外,实施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签署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本办法实施后,《昆明市西山区科技项目及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西政发〔2007〕24号)不再执行。
区科技、信息主管部门曾经发布的其他与科技项目有关的办法、规范、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在未发文废止之前,仍然有效,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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