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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市桐乡市洲泉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知识产权贯标奖励1万元
2021-05-21 13:57:34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洲泉镇人才集聚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桐乡市第十四届党代会第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洲泉镇人才集聚和科技创...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洲泉镇人才集聚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桐乡市第十四届党代会第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洲泉镇人才集聚和科技创新,打造高新平台、培育高新产业、集聚高新人才、构建高新生态,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深化高新企业“育苗造林”工程,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企业的给予3000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企业研究院,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研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园区、农业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或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排名在前三位),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排名在前三位),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不同层级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叠加奖励。
四、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对企业申请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3000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000元的奖励。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知识产权贯标)的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的第一获奖单位给予奖励,其中国家金奖5万元,优秀奖2万元;省专利金奖2万元,优秀奖1万元。
五、鼓励企业实施标准战略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制修订单位每项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分别给予制修订团队每项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排名前二位的单位或人员)。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分别给予工作团队每项2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获不同层级标准发布,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叠加奖励。
六、鼓励引育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一)人才项目申报奖:对合格申报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人才项目并参加答辩但未入选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合格申报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人才项目但未参加答辩的,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二)人才项目入选奖:对入选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国家“万人计划”的,所在企业奖励50万元,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省“万人计划” 的,所在企业奖励40万元;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所在企业奖励50万元,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所在企业奖励40万元;对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的,所在企业奖励5万元,对入选嘉兴市级海外工程师的,所在企业奖励3万元;对入选嘉兴精英计划A、B、C创业类的,分别奖励所在企业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入选桐乡市级创业领军人才D、E类的,所在企业奖励30万元、20万元。
(三)人才项目引荐奖:对推荐引进我镇并成功入选人才项目的推荐单位(含域外孵化器)或个人给予奖励。引荐入选国家、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奖励30万元;引荐入选嘉兴精英计划的,奖励20万元。引荐合格申报国家、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奖励3万元;引荐合格申报嘉兴精英计划的,奖励2万元。
七、鼓励弘扬科学精神
对获得省级、嘉兴市级、桐乡市级(科普示范基地、特色科普学校、科普馆、科普惠农服务站等)的单位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1000元。对当年度备案创建企业科协的企业奖励1万元。
八、附则
1.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符合先进制造业或一业一网的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当年度未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取消奖励补助资格。
2. 同一项目获不同层级认定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叠加奖励。相关人才政策兑现及补助到位办法必须符合上级相关精神。
3.本意见2021年1月1日起试行,由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关于促进洲泉镇人才集聚推动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洲委〔2020〕5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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