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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2022-02-12 09:13:13 高新技术企业人已围观
简介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积极融入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
梅州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融入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港澳及世界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促使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或研发机构,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对在我市落户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在建设规划、用地审批、资金安排、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并优先在我市产业化。落实港澳人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对在我市工作的港澳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缴,对男性满65周岁、女性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予趸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台港澳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对在我市建设的面向港澳青年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可直接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示范平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
三、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力度
加强重大科技计划与市人才引进计划的衔接协同,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团队、行业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青年优秀人才,按《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17﹞5号)的相关规定予以资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科技人才住房保障
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在上级住房保障政策的框架下,结合梅州市住房保障总体任务目标和实际需要,尽力提供优质充裕房源,并制定高层次人才公寓租金优惠或提供租房补贴,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难问题。对新引进全职并服务满5年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按《中共梅州市委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17﹞5号)的相关规定给予购房补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支持高新区创新发展
深入推进梅州高新区“以升促建”工作,争取早日升级国家级高新区。支持各县(市、区)工业园区特色化发展,支持产业基础好、特色鲜明的县域产业园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实施省市科技专项资金对高新区创新平台及孵化育成体系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由同级财政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的税务管辖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七、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
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院、国家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在我市设立分校、分院或分支机构。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助。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市级科技项目重点支持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的科研活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八、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75%政策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增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经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形成的财政贡献给予一定奖励。完善市创新创业券使用管理办法,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购买创新创业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强化科技创新对乡村振兴的支撑作用
支持各县(市、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各县(市、区)创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用于支持园区创新体系建设和农业高新技术转化应用。积极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行动,强化结果导向,农村科技特派员承担重点派驻任务视同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纳入职称评价、职务晋升考核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对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等“军工四证”的民营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十一、改革科研组织管理和项目形成机制
采用定向组织、并行支持、悬赏揭榜等新型科研组织模式。试行部分财政科研资金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自主立项、自主管理。简化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成本费不受比例限制,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科院)
十二、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可自主制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奖励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项目管理。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项目,可约定其成果权属归科技人员所有。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新增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有利于提高成果转化效率的原则,大专院校、科院机构可与科技人员共同申请知识产权,赋予科技人员成果使用权。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留归自主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嘉应学院,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农科院)
十三、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充分运用市企信融资担保投资公司、市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融资增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提供增信服务。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按其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笔业务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加快集聚各类风投创投机构
对市内新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从其形成市级财政贡献之日起,连续5年给予其当年所形成市级财政贡献50%的奖补,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五、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用地
各县(市、区)新增的非营利性科技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用地指标按规定由省统筹解决的,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积极组织材料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批。省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优先用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省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科技创新项目建设,该类项目使用林地申请优先受理审核。(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六、放宽科技创新设施用地限制
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七、实施孵化器用地优惠政策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单位)、大学科技园(含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培育单位)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原有科研用地提高建筑密度和增加容积率的,可按一定优惠幅度征收土地价款差额。[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设科技孵化平台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高校、科研机构试点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租金收入财政全额返还,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与运营、科技服务人员奖励等。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高校、科研机构自主使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嘉应学院)
十九、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引导民间资金支持科技奖励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加强对社会科技奖业务指导和政策服务,重点在制定奖励章程、优化评审程序、建设专家库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叶剑英纪念园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十、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
建立健全职责明确、高效协同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倡导良好学风,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教育。支持开展科研伦理和道德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强化科研伦理和道德的专家评估、审查、监督、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和对社会、环境具有潜在威胁的科研活动,应当在立项前实行科研伦理承诺制,对不签订科研伦理承诺书的项目不予立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科研和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立伦理委员会,增强科研伦理意识,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行为零容忍,实行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
二十一、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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