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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2020-05-18 10:38:58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关于申报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9〕324号)和《2...

关于申报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

(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9〕324号)和《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的规定,现就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知识产权资助金  一、资助对象

  申报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为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且信用状态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商标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商标的专用权人;如果受资助商标为共有商标,应以共有商标代表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地理标志资助金申请人应为受资助地理标志的专有权人或地理标志商标的专用权人,且单位类型必须为社会团体;由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地理标志,应以第一申请人作为资助金申请人。

  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金额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的年度进出口统计范围之内。

  二、申报方式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的申报采取全程网办方式,申请人需在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详情请参考《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附件1)。

  首都之窗办理

  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

  三、资助范围

  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对国外商标、中国地理标志以及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的资助分别划定资助范围,申请人不能超范围申报。具体资助范围如下:

  (一)国外商标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二)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1.商标注册日(或签发日)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外注册商标。

  2.商标注册日(或签发日)的确定:

  (1)商标申请途径为其他途径的,网上公开商标注册(或签发)日期和纸质商标注册文件所记载的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纸质文件记载的日期为准;

  (2)商标申请途径为其他途径的,纸质商标注册文件所记载的注册日期和签发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在后日期为准;

  (3)商标申请途径为马德里体系途径的,以注册国家或地区的核准注册日(“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中的“Publication number and date”项目对应的日期)为准;

  (4)商标申请途径为马德里体系途径的,获得注册的商标没有“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项目的,或是通过马德里体系途径后期指定程序获得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没有“Statement of grant of protection”项目的,根据所指定国家或地区,以“Date of recording”项目对应的日期推算指定国家注册日期,双重缔约方的推算方法为上述日期增加12个月,纯议定书缔约方的推算方法为上述日期增加18个月。

  (二)中国地理标志

  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

  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地理标志资助不超过3万元。

  1.注册日期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国内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2.制定或修订日期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

  3.被认定纳入国外互认互保日期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间的地理标志产品。

  (三)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在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单位。

  四、申报时间

  1.网上申报时间:2020年5月18日至6月23日。

  申请人提交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信息的最晚时间为6月23日24时。6月24日至6月30日期间,未完成网上初核结果确认的资助金申请人仍可对已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修改。

  2.资助金申报表上传时间:2020年5月18日至6月30日。

  经网上初核合格的申请人,需尽快确认初核结果并下载打印《北京市商标资助金申报表》《北京市地理标志资助金申报表》或《北京市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金申报表》,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上传申报表扫描件的最晚时间为6月30日24时。

  五、优先资助认定

  1.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公布的企业名单;

  2.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和试点单位的认定参照市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单位名单;

  3.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库

  4.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特效治疗药物或防疫相关产品生产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需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告知相关情况。

  六、咨询方式

  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商标、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使用费出口资助部分)申报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为申请人提供电话、网络和窗口咨询服务:

  咨询电话:82612006-3/601/603;

  电话咨询时间:工作日09:00至18:00;

  窗口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A座2层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大厅7号窗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窗口人员聚集,建议申请人尽量通过电话或互联网咨询);

  窗口服务时间:工作日09:00至17:00。

  附件1:2020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申报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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