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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知识产权和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管理规定 深市监盐〔2020〕60 号
2020-12-21 13:36:23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深府〔2015〕1 号),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深府〔2015〕1 号),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 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标准领域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9 号)等文件以及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审查核准、集中审定、社会公示”的模式。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是实施知识产权、标准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知识产权、标准化的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进行初审,并按照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资金报批工作。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对获得扶持的单位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按照本规定申请资金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首先符合盐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知识产权专项扶持内容
第四条 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对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欧洲专利局和日本特许厅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人民币二万元/件;对获得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人民币一万元/件。
申请人提交 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并完成国际公布的,非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五千元;个人申请的每件给予资助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个人申请人年度资助数量不超过 5件)。
以上资助项目同一申请人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第五条 奖励各级专利奖。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银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深圳市专利奖”的企业或盐田区户籍的自然人,分别给予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十万元、二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五万元、十万元、十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获得多级奖项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二百万元。
第六条 资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五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人民币十万元资助;对上一年度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给予人民币十万元资助。
第七条 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经过年审的专利代理机构,为盐田区企业或户籍人口代理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人民币一千元资助,年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行)》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每家资助人民币十万元。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维权。盐田区企业或个人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采取法律手段并胜诉的,对其诉讼相关费用按实际支出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最高人民币五十万元资助。
第三章 标准化专项扶持内容
第九条 资助标准研制项目。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人民币十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人民币十五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人民币五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资助。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给予资助: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人民币二十万元、十五万元、五万元的资助;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人民币十万元、五万元、二万五千元的资助。
第十条 鼓励企业自愿认证深圳标准。对企业通过深圳标准自愿性认证的产品和服务,按项目给予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第十一条 资助企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企业上一年度每获得一个《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许可证书》的产品给予人民币五千元的资助,单家企业年总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对上一年度获得A、AA、AAA、AAAA、AAAAA 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奖励人民币二万元、四万元、六万元、八万元、十元,单家企业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申请单位因同一事项可享受本规定和盐田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扶持资金“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根据情况采取追偿其违规获得的扶持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后,《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盐府办规〔2017〕3 号)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不再执行,相关资助奖励标准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上一年度”,是指从 2020 年 1 月 1日起的每个自然年。本规定相关资助奖励事项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另行制定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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