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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专利“灭零倍增”奖励10万,知识产权贯标奖励5万
2021-01-13 08:39:40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提升仲恺高新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促进我区专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提升仲恺高新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促进我区专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实施意见的操作规程》(惠市科字〔2019〕121号)、《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2019〕第258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专利工作实际,我局草拟了《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惠州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西8号投资控股大厦1106室(邮政编码:516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kkcjkj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
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18日,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了《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惠仲委[2017]45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全面发展,区管委会对《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惠仲委[2017]4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资助:
(一)在本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个人或本区户籍人员或本区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三)在本区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以及经相关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专利申请或专利授权应以本区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地址。
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专利申请应委托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第二条 专利代理费资助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按发明专利不超过4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00元/件的标准资助,实际发生额少于上述数额时按实际发生额资助;获得此项资助的企业上一年销售额不应超过2亿元,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二)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国外)获得受理的,资助1万元/件。
第三条 专利“灭零倍增”资助
(一)区内企事业单位首次申请专利,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首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
(二)区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呈正增长,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10件以上的,一次性额外奖励4万元。
(三)区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呈正增长,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20件以上的,一次性额外奖励3万元。
(四)区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呈正增长,且PCT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5件以上的,一次性额外奖励5万元。
(五)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专利申请总量超50件,且呈正增长,且专利申请总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一倍以上,一次额外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专利奖配套奖励
(一)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三)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四)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五)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银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3万元。
(六)获得广东省专利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万元。
申请配套奖励的辖区内注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获奖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专利奖奖金的分配原则如下:给获奖单位的比例不应超过50%,给获奖专利发明人的比例不应低于30%,给获奖单位专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20%。获得专利配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奖励之后一个月内向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备配套奖励的分配方案。
第五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配套奖励
对区内新列入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事业单位,最高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
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本款资助时,以仲恺高新区为申请人地址,累计拥有10件以上有效专利或者5件有效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布局配套资助
(一)对于辖区内年度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拥有以仲恺高新区为申请人地址的有效发明专利2项以上,或者有效专利10件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对纳入区级以上高新技术培育库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发明专利3件及实用新型专利9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企业成立第二个年度内成功申请或购买、转让发明专利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培育入库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申请或购买发明专利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专利维权援助
(一)对经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审批通过的维权援助案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件的补助;对我区经济、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最高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或者价值10万元的维权援助服务。
(二)区内企事业单位在专利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专利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经由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惠州分中心审核通过的,按案件实际发生诉讼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专利服务体系培育和扶持
(一)在区内设立的代理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且代理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总数达10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
(二)对上年度代理本区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300年、50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相应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辅导区内企事业单位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证的,每通过一家给予代理机构5000元的奖励。
(四)对代理的专利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最高给予2万元的奖励;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代理机构,最高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年度每个机构只能享受一个奖项,不可叠加。
(五)经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考核审定的服务区内的优秀代理机构,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重点项目
根据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区专利工作安排,开展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质押融资、专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专利资源共享、专利战略实施、专利宏观政策研究与实施等需要重点推进的专项工作。重点项目按当年区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预算,通过项目申报等形式给予资金扶持。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区专利资助资金的,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营业执照;
2、户籍居民:居民身份证;
3、企事业单位工作个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明、企业营业执照
4、在读学生:学生证、居民身份证。
(二)银行账号证明材料: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辖区内任意银行的相关开户证明材料;
2、个人:在本辖区内任意银行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储蓄卡。
(三)有关证书材料:
1、专利代理费资助: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管理部门发出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专利代理合同及发票;
2、PCT申请资助:PCT国际申请通知书和国外专利管理部门发布的发明专利初审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
3、专利申请“灭零倍增”资助: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管理部门发出的专利受理通知书、申请费收据;
4、知识产权贯标资助:《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证证书;
5、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资助: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牌匾打印件、公示文件;
6、专利奖资助:专利奖证书复印件、公示文件;
7、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布局配套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公示文件、专利申请清单,或根据当年主管部门申报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8、专利维权资助:专利维权案件判(裁)定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及中文译文),法律服务合同及发票;
9、代理机构资助: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代理资质证书、完税证明、代理专利申请及授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审批: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按照区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信息补正:如申请人递交资料后审核未通过,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本次申请作废,申请人可在申报期内重新提交申请。
资金发放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领取资金挂网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未能提供正确银行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由于申请人递交的银行信息有误导致退款的,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逾期未补正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三条 申报时间
(一)专利授权资助应当自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二)“灭零倍增”资助应当自专利受理之日起1内提出申请;
(三)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专利奖配套奖励应当自获奖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四)高新技术企业配套资助应当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或按当年主管部门申报通知要求进行;
(五)专利维权援助应当自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受理时间
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资助申请按全年受理、定期审核办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二)知识产权项目存在争议的。
(三)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的专利。
(四)申请人近两年内因知识产权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的。
(五)被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管理系统不诚信名单中的企业或个人。
(六)已获得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属重复资助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本办法涉及的相关资助或奖励申请资格和将相关负责人列入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不诚信黑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不低于”、“最高”、“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仲恺高新区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惠仲委[2017]45号)同时废止。
仲恺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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