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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020-08-06 19:45:27 专利人已围观
简介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南宁市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促进专利商用化及产业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六个单位《关于大力推...
第一条
为引导和扶持南宁市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市场价值,促进专利商用化及产业化,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六个单位《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实施发明专利双倍增计划(2016-2020年)》(桂政办发〔2015〕1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的贴息和补助资金。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本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出质或以专利权出质、固定资产抵押等组合担保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和评估费,给予贴息和补助资金。
(二)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总额控制,在受理贴息和补助资金申请有效时限内,按照企业与金融机构合同载明日期先后顺序安排;未能在当年预算安排的,在下一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
第三条
申请贴息和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当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当年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或获得专利权质押组合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占组合贷款总担保额达到35%以上),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四)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笔贷款给予贴息不超过一年。年度内对同一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贴息不超过两次(不连续支持),贴息资金在企业获得当年贷款并产生利息大于补助额度、且企业提交付息凭证后一次性核拨。
第五条
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评估费(含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等),由企业支付给评估机构,市财政经费再按确认发生额8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同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六条
企业申报贴息补助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一)南宁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第二次申请补助的科技型企业需提供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的凭证。
(五)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六)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七)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最近一个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七条
金融机构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授权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专利权评估工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贴息和补助资金的拨付。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发放的贴息和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获得贴息和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冲减已支付的利息和评估费用。自觉接受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并按要求报送贴息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不良记录列入南宁市信用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的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
(三)3年内取消该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贴息和补助资金申请资格。
(四)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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